如何规范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
发文时间:2020-06-28
作者:梁红星
来源: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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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境外项目及经营竞争日趋激烈,利润摊薄,现金流短缺。境外很多国家税改加速,征管加强。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境外合法,合规要求日益严格。而我国外派财税人员国际化的经验不足,人员流动性大。防范并管控境外税务风险,规范和完善境外税务管理也就越显必要和重要。“走出去”企业集团内部及境外运营公司急需建立或完善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完整的税务管理流程,内控制度和相关操作办法。笔者以多年境外税务管理的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四项基本的,关键的税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并对其主要原则和内容进行简述,以供“走出去”企业参考。


  一、境外税务管理规定


  “走出去”企业中国总部应负责牵头制定一个《境外税务管理规定》,这是企业集团对所有境外项目和经营税务管理一个总体性,原则性的要求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应有;全球境外税务管理的岗位设置,职责划分及考核机制。税务管理的主要事项;如东道国当地税务登记,申报,交纳,稽查等。尤其是要在界定和明确中国集团总部及东道国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定位,职能及考核。如总部财务部(或专门的税务部)的税务管理职能应包括指导,监督,支持境外项目的税务事项。还应明确总部财务部与相关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关系(如税务筹划,税务风险预警与管控,应对税务审计和稽查等)。总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财税专家,内部法律,内控)需要到东道国现场指导,协调,监督应急税务事项的处理(如税务争议,稽查和重大谈判等)。东道国项目公司应强调当地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当地财税负责人就税务具体事项负责落实和日常管理,东道国财税负责人应向中国总部(财务部)和当地项目公司负责人的双重汇报,同时要保证其专业性的相对独立性。


  二、日常税务遵从规定


  东道国当地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守东道国当地税法及相关财务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缴纳当地所要求的各项税费。在当地建立和不断完善一个明确,具体,便于监管的《日常税务遵从规定》必不可少。其规定包括有:企业所得税,个税,预扣税,印花税,地方税费等的申报日期,交纳方式,审批流程,提交的资料和文件等,避免当地项目公司迟缴,错缴税款并对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进行追责。相关税款交纳要事先得到当地项目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审批后方能交纳。同时也要提前告知总部财务部,听取总部的专业角度的必要指示和指导。当地财务部门在申报或缴税结束后,还需将完税证,扣缴凭证,银行记录等相关资料留存归档,同时做好相应的税务明细账(登记台账)。与此同步,中国总部也应跟进和监督境外项目日常税务遵从状况,如建立或借助已有的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电子系统,提前预告东道国的税务申报和缴纳,审阅申报和缴纳资料,随后催收和检查完税资料。


  三、票证审核管理办法


  东道国当地制定和落实一个务实和规范的《票证审核管理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账,通过审计报告及应对税务检查的根本保障及前提。该办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经常性支付和内部员工报销,要及时提供合规的票据。经办人员提供的原始票据必须合法,合规,满足税务审计合规性审查的要求。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原则上不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申请对外结算支付时,应提交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租赁公司开具的合规发票。各参建方,隐性分包商要对发票的合法,合规负责,当地总承包方(项目公司)还要进行专业复核和最终把控。在东道国当地取得的涉及项目直接成本的发票要件务必齐全,发票的要件包括公司代码、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税号、明细摘要、不含税价款、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签名或印签等。在当地外帐中应存档原始票据,内账中留存票据的复印件(大额票据扫描备存)。外帐与内帐的摘要中要备注与原始凭证之间的索引编号。原始票据应另附索引清单。该索引清单应附有(中文翻译的)交易简要说明、归属单位或部门、存放地点、责任人,并建立原始凭证与外帐及内帐的索引编号。


  四、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东道国项目公司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的资料包括当地的税务登记证,缴税卡、当地财税部门的免税函、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完税证明、代扣税凭证,税务机关的清税报告,税务检查或稽查的项目记录和报告等。归档成册以便以后被查。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东道国项目公司要长期保留所有上述税务档案资料的原件,以被日后随时审计和税务检查调用。在项目在建期间,全部税收档案要在总部留存扫描件(或留存复印件)。税务档案应编制目录,专门存放,妥善保管。调阅原件要有审批程序,归还记录。相关人员调动,轮岗要完成监交手续。项目竣工清税取得完税证明后,税务档案(原件)要移交总部公司财务部归档。


  规范和完善境外税收管理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四个规定和办法,“走出去”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更新其他相关重要规定和办法,如《项目税务筹划方案》,《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国别税务实操指南》,《内外账差异分析汇报》,《审计及税务稽查专项报告》,《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外部中介选择与管理办法》等等。总之,“走出去”企业的相关境外税务管理规定及办法越完备,越务实,其税务管理才能越有效,越可行。


  上述文章笔者先尝试提供了四个最基本和关键的境外税务管理规定办法,下面再继续推出《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国别税务实操指南》,《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外部中介选聘与管理办法》,以供“走出去”参考与分享,若有不妥,也欢迎相互讨论和修正。


  五、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


  “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应提供《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团内成员单位参考,因总部(或集团海外管理公司)一般只提取管理费用(利润)及直接参与项目的关键部分,其他项目部分一般是分包给集团下属参建单位或外部分包商。其资金并没有落实具体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要求相关参建方,分包方合作和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该税收筹划方案必须要事先咨询中国及东道国专业税务顾问(四大)的确认和其相应的专业分析报告支持,最终还需要集团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具体境外项目筹划方案需要求各个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项目商务情况,当地税制和实操征管情况,具体制定和落实。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分工责任及节税分享安排;选择当地合适的法人主体(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解合同报价,细化预算评估,分析和比较主要成本/费用的硬缺口(如代理费,总部管理费,总部资金占用费,保险费用,中国外派员工在中国发放的部分工薪,前期调研咨询费用等)并制定对应的税收筹划方法;EPC合同分拆筹方案及定价划(特别是在中国设备采购部分合理加假设的出口及在东道国进口环节合理海关估值等)。


  六、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办法


  “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财税专家或相关人员必须直接提前积极参与相关境外项目的相关商务谈判(与东道国业主,财税机关,分包商等),要制定集团内部的《商务合同的税务评审办法》,并将相关税务条款的权责审核作为签约的前提条件。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免税或税务优惠要明确,具体相关税种,税率及征收方法(参照双边税收协定和当地税法),要力争整体项目的税务优惠申请等;要求明确业主的协助义务,如限期帮助获取东道国相关合法国家机构(如财政部)给与的有效税收批文或免税函;为了预防将来东道国税法及征管的改变,要预设税收优惠(免税)的保留条款;若将来当地税务征管或稽查部门不任何相关的税务优惠,还有在合同中明确向业主的调价与补偿条款。


  七、国别税务实操指南


  “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及时了解和遵从当地的税法规定,应制定境外各国项目所在国的具体《国别税务实操指南》。该指南应以投标前期付费财税尽调报告为基础,随后根据东道国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税法和实操,时时更新并补充相关财税信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相关税务规定(如各相关税种,税率,征税方式,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交税日期及方法,税收优惠,亏损结转,税收协定适用等);相关财务规定:如折旧,摊销年限,税前列支费用要求,标准,限额及比例,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等;其他相关需关注事项及报送当地税局的资料及要求等。另外附有相关当地财税规定的原文。若可能,应附有相关中文参考翻译。


  八、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9]12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文,“走出去”企业应制定《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归集和传送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东道国当地公司相关如何及时收集,准备和落实合规境外税收抵扣资料,并限时报送总部,以便总部在中国能够及时,合规的申请境外税收的抵扣或饶让,节省现金流,降低全球税负。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要提前准备并留存通用的资料(如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当地财税部门的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或免税函等);平时要定期及时向业主及相关支付方索要所得税代扣凭证,同时及时归集所得税预缴完税证,汇算清缴后,要及时索要相关清税报告或证明(完税凭证);重要文件(如董事会分红决议)需翻译及公证,若需要,还要到中国经商处盖章证明。当地项目公司应于5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寄回中国总部,以便中国总部及时,合规的用于国内所得税的汇算和抵扣/饶让。


  九、外部中介选聘与管理办法


  “走出去”企业应该制定东道国财税中介/代理的选聘及管理办法,总部财税部门及财税专家要给与东道国当地必须的专业指导意见,并审核把关相关报和服务协议。其办法的主要内容应该有:履行税务公关职责的中介,代理人应该和所聘的财税专业税务咨询中介分离,以保障专业税务中介的独立性和公关中介的灵活性。选聘当地中小综合财税事务所,应关注比较,考察其规模、资质,服务的专业性、主动性和便利性和服务报价。其中特别要关注该财税中介是否服务过同类中资企业。是否有泄露企业财务信息,服务不专业的现象。当地中小综合财税事务所一般委托日常代理记账及税务申报和缴税事宜。对应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及应对当地税局清税,稽查的专业意见,一般建议选择和聘请当地有很强的专业水平的国际审计/税务所,首选当地四大。对应已经选聘的财税中介,总部应与当地项目部门每年一起进行定期的考评和复核,对于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尽早妥善撤换。


  “走出去”企业要根据东道国的当地法规和项目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以及企业集团在中国总部的相关规定不断补充和更新企业自身的相关税务管理规定和实操办法。这些规定,办法和内控流程越完备,越明确,越务实,其境外税务管理才能越有效,越可行。

  作者:梁红星系“一带一路”资深国际税收实务专家,曾先后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涉外分局、财政部税政司国际处、德勤、惠普、卡夫,华为和葛洲坝国际从事涉外税务工作,具有10多年在海外实践工作和全球税务管理的经验。现任中国国际商会“一带一路”工作组副组长,《中国税务报》大企业&国际版特聘撰稿人。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越南胡志明市财税咨询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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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

【摘要】2025年6月23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正式公布并施行;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在《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出台的背景下,本文分析了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的现状,指出其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以及所得性质不明晰等问题,导致传统税制难以有效监管。通过讲解平台涉税违法典型案件及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和深入分析《规定》及其配套公告主要内容相结合的方式,展现了平台经济和网红经济下的税务乱象,解读了本次新规的主要内涵和意义所在。同时,探讨了《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双重影响,认为其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和力度,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合规成本和税务风险。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八篇,前七篇文章分别为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海外金融账户混同涉税合规指引;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 涉税信息报送 平台经济 网红经济 税务合规

  引言

  平台经济的诞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滥用核定征收等问题导致税基的侵蚀与平台的无序扩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平台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我国征管体制的滞后性更加放大了此种矛盾。《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正试图在矛盾之中寻求缓和空间,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025年6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此前通过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了《规定》的具体实施操作。《规定》以及配套两公告的出台,提升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税务监管强度和效率,能够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营造了更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和经营环境。

  一、平台经济税收征管失序现状分析

  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建之于传统的工商业社会,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法的“滞后性”使平台经济与既有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契合性逐步显现,部分纳税人也利用了制度空白实施避税行为,造成税基侵蚀。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政法规,建?健全互联?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一)平台经济的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获取交易数据。例如,网络主播、小微商家可能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交易(如刷单)等方式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源流失,以网络直播平台为例,消费者“打赏”后,该笔费用经直播平台、第三方经纪公司之手后,再最终支付到主播手上。其中各平台所获之“分红”“管理费”以及主播到手的所得性质应如何界定? 付款方究竟为谁? 均呈现出与传统经济迥然不同的模式,也给税务机关的具体识别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平台经济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

  平台经济容易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以直播电商平台为例,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一般有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多种名目。这些所得背后的经济实质究竟为何,对征管部门是一大考验。此外,长期以来各种主播类型层出不穷,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主播征税时无法有效鉴别主播收入背后的经济实质。近年来,部分平台开始对主播开展分类管理,将主播分为“独立主播、公会主播、签约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等类型,部分平台为规避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让个体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合同关系替代了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而将他们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归类,并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以适用较低的核定税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原理,经营所得系指一类既包含资本利得也包含劳动报酬性质的所得,如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所获收益。显然对大部分平台从业人员的所得中并不包含资本利得的性质,但平台出于税收利益考量,同时为了提升在与个体从业人员谈判中的薪资议价权,遂将其所得“包装”为经营所得,是一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

  (三)平台经济加剧税源与税收的背离和失衡

  平台经济的跨区域特性加剧了税源与税收的空间背离。例如,某头部直播平台总部位于北京,但其签约的千名主播实际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开展直播业务,用户打赏、商品销售等交易主要发生在主播所在地,然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款却随总部注册地向北京集中,导致杭州、成都等实际交易地仅能获得少量地方附加税费,优质税源与本地经济贡献不匹配,形成“经营在本地、税收归总部”的分配失衡。

  这种失衡传导至地方政府层面,引发府际竞争。如某东部省份为吸引电商平台区域总部入驻,推出“前三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政策,某平台为享受优惠,将本应设在物流枢纽城市的区域中心迁至该省,导致物流成本增加12%却仍能通过税收返还获利,这种“税收洼地”使企业决策偏离经营效率最优原则,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也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中性调节作用。

  二、平台涉税违法经典案例评析

  (一)经典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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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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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稽查逻辑比较——以“三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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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案件均以大数据分析为线索起点,但因违法手段不同,稽查逻辑各有侧重:余洋案聚焦“收入分散与体外循环”,田小龙案聚焦“销量与申报的真实性核验”,金茜茜案聚焦“收入性质的合规界定”,共同体现了“数据穿透+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的税务稽查核心逻辑。

  但是从监管逻辑来看,如何实现对上述数据的全面、快速以及完整地获取,也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及公告出台的基本背景。

三、《规定》及两配套公告解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重点内容分析

  《规定》全文共14条,涉及报送义务、内容、时限、免予报送的情形内容,《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则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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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通过明确 “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构建了全链条涉税信息报送体系。

  主体范围上,覆盖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优先级规则解决多主体报送争议;

  报送内容上,区分基础信息与动态收入信息,针对直播、聚合平台等特殊场景增设专项报送要求,既保证监管全面性,又通过“境外非境内收入豁免”“小额交易暂不报”减轻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

  时间与方式上,首次报送与季度报送的明确划分,配合电子税务局,甚至数据接口直连等数字化渠道,提升了实操可行性和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透明度;

  法律责任上,阶梯式的行政处罚类型,从罚款到信用惩戒到责令停业整顿,具有强大威慑力,提高了平台的合规义务。

  综上所述,新规定通过构建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精准化。这不仅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规通过“报送-核验-共享”的闭环,有效解决了平台经济强流动性、高虚拟化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例如,直播平台需报送主播与MCN机构的关联关系,这有助于识别收入转移风险;境外平台通过境内代理人报送数据,填补了跨境业务监管的空白。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以数治税”。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内容分析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则是另外一个与《规定》配套的公告,将主要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聚焦于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情形,着重体现了与《规定》的衔接,明确了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了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部分:其一,优化了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预扣预缴机制,允许采用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从业人员每月可扣除5000元费用,并依据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这有效降低了从业人员的预缴税款压力。其二,进一步细化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规则,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既减轻了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又减少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况。

  该公告在《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解决涉税信息报送问题以外,解决了平台内从业人员如何纳税、互联网平台企业自己如何纳税、如何协助从业人员纳税的问题。两配套公告的侧重点不同,但形成了合力,为平台企业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相关从业者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规定》及两配套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的双重影响

  1.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

  涉税信息报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具有双重影响,有其利好面,也有其弊端。

  首先,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能够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涉税信息的及时报送有效遏制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降低税负成本,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情况,使市场竞争回归到产品服务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本质因素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该规定还可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行为,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地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再次,伴随近些年数字资产发展和数据信息保护力度提升,规定的出台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平台数据治理能力。换言之,平台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核验机制,涉及诸如身份认证、交易记录保存、收入核算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升级,为平台企业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提供契机,为商业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数据合规成本亦将随之增加。依据《规定》及两公告,平台企业被详细界定了在涉税信息报送方面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报送职责,避免法律风险。该种情形意味着平台企业需定期报送大量涉税信息,虽然这一举措在经济上并未增加其纳税,但显著提高了税务合规管理成本,也增加了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大量税务数据的处理也带来了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的监管要求,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应对成本的增加。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来也将会产生更多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在税务争议解决、税务合规管理、数据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将面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规定》及两公告营造了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使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部分人偷逃税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涉税信息报送的透明化,不仅可以规范经营者依法纳税,还会倒逼其停止刷单等行为,逐渐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税收环境。因此,网红经济中的从业者在公平的税收起跑线上竞争的氛围将逐渐形成,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真正有才华、有创意的网红主播脱颖而出,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利。

  然而,《规定》的实施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对于MCN机构、网红、直播服务机构等经营者,其税务风险相对较高。(关于公众人物税务合规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例如,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这些收入的税收性质较为复杂,容易出现税务合规问题,必然产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此前一些网红主播通过信息差隐匿收入偷逃税,但《规定》实施后,平台企业将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税务部门也会通过分析比对直播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发票、申报数据等信息,锁定隐匿收入问题。因此,网红很难再通过信息差偷逃税,税赋将恢复到正常水平。此外,《规定》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可能产生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也会催生税务、行政、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平台经济与网红的税务责任与应对策略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平台经济与网红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其涉税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为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在税务合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1.遵循法规,筑牢税务合规的基石

  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均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平台企业要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税务团队建设,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避免信息偏差或迟延引发的负面后果。网红群体则需主动学习税法知识,培养税务合规意识,寻求专业机构或税务顾问的助力,确保收入申报与税务缴纳合规。

  2.优化信息治理,提升报送质量

  平台企业需精准界定报送主体,整合涉税信息,利用电子化、自动化技术优化报送流程,建立严格内部审核机制。网红群体也应积极配合平台企业,确保自身涉税信息的准确反馈,主动核对交易数据与收入信息,避免信息错位引发的税务风险。

  3.协同监管,推动行业发展共治

  平台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利用自身技术和数据优势支持税务征管,优化自身经营决策。网红群体则需积极配合监管,如实提供涉税资料,抵制不法行为,开展税收法规科普宣传,发挥公众人物示范效应。

  4.强化自律与协作,迈向卓越进阶

  平台企业要将自律融入企业文化,构建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自查自纠,拓展与同类型平台的交流合作。网红群体也需强化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

  综上,在《规定》和两公告的指引下,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应积极践行税务合规责任,优化信息治理,融入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自律与协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撰写孙嘉浩、伍锐智、钱思涵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2024年最新全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6万亿美元https://www.amz123.com/t/JwcmWV6A

  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https://mp.weixin.qq.com/s/YhAPpWlJzwkfEREY9u1NLQ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6uo15ydbtkGjeQdMUw8WWg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熟悉政策要点,做好税务管理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中资企业成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24年,母公司在海外或者内地的驻港公司有9960家,其中2620家企业来自内地,占比超过26%,是外来驻港公司最大的来源地。那么,从税收实务角度看,中国内地企业赴中国香港投资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税收制度以直接税为主体

  中国香港税制的主要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及其附例《税务规则》,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仍保持简单、低税率及地域来源原则的征收管理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辅以少量行为税和财产税,不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其中,利得税、薪俸税是赴港投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两大直接税税种。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取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得所征收的税。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是面向任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经营所得而获得收益的企业和自雇人士征收。其中,自雇人士是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员身份受雇的人士。

  税率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团不超过200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适用利得税税率为8.25%,余下的应评税利润税率则为16.5%。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法团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业务、信托等法律实体,不论是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只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并获得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润,均需缴纳利得税。跨国集团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员实体进行股权转让产生的离岸所得,因不属于“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无须缴纳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近年来,随着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全面升级,企业在经济实质、持股等方面符合条件,才能享受离岸收入豁免政策。笔者提示,赴港投资企业应密切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政策动向,提前做好规划。

  个人如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而获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实行2%至17%的5档累进税率,总额不超过按15%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多样化的扣除、免税项目(基本免税额13.2万港币/年、子女每人13万港币/年)和税款宽减政策(如2023年度—2024年度减免100%,上限3000港币)。如果个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年内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总共不超过60天,可申请豁免缴税。

  值得关注的是,在广州南沙、深圳河套等地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的计算规则深度衔接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利得税,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大湾区城市的经济合作和人员交流。

  税收安排避免重复征税

  赴港投资的内地企业,还需要高度关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的具体内容。税收安排主要保障投资者同一收入来源的所得不会出现被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充分研究税收安排的具体条款,结合自身投资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及税收安排的规定,合理合规做好税务规划和投资经营安排。

  对于跨境关联交易,内地企业与其投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联公司如果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可以向两地税务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此外,企业还可以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主管当局提出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定价安排,为经营活动带来税收确定性。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时,还需注意遵循内地法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和同期资料。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义务。

  管理和服务手段持续更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机构主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上诉委员会及联络小组,各机构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争议解决等方面各司其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征管方式,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度遵守的自律性为基础,基本上是自主申报纳税,流程相对简洁高效。

  在税收征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评税制度、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力求促进企业遵从税法。其中,评税制度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表格,纳税人填完后附带相关财务资料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按照申报内容评税后发出评税表,纳税人收到评税结果后完成税款缴纳。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主要流程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根据评税表、企业财报、第三方信息等发现疑点并确认调查对象,通知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结案。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检控逃税个案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第四科秉持惩戒与纳税遵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更倾向以协商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日后结案时会予以考虑。

  在纳税服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十分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利得税为例,每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表。企业提交报税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收到这些资料后进行评税,并寄出缴款通知书。企业查收缴款通知书并按时缴纳税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近年重点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出“税务易”电子服务平台,并分阶段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等推动利得税电子报税。今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推出个人税务网站、商业税务网站和税务代表网站,全面升级现有电子申报系统,预计将于2030年实现全面数字化申报。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在广州、深圳等地设置“跨境通办”自助服务机及登记站,并设立“跨境通办”服务网站,实现两地居民双向办理涵盖税务在内的各类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