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资[2016]4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6-10-19
文号:财办资[2016]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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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我们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联系人:周振国

  电话:010-68552409

  传真:010-68552409

  电子邮件:gaojingyi@cas.org.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师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依法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章执业要求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通常包括: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审核和提交评估报告、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对项目风险及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并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对于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因适用性受限的应在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应对所受的操作限制进行分析、说明,该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应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个别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及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第十八条尽管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仍应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核查验证资料的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

  对于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在报告中恰当披露,如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但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和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载明: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除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的价格,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编制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档案。评估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并说明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以恰当的方式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加强评估准则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充分体现市场环境对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需求,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便于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建议稿内容,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准则现状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开展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所遵守的操作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与《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于2004年2月由财政部颁布。两项基本准则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需求,明确了评估业务责任框架,规定了评估业务操作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评估准则在基本理念、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趋同。两项基本准则施行多年来,得到了国内评估界、委托方和政府部门的普遍认可,在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修订背景

  两项基本准则发布实施10多年来,评估行业的法律、市场、专业环境发生了积极变化,国际评估准则也经历多次修订。两项基本准则的修订非常必要。

  (一)《资产评估法》出台。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结合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实际,解决了评估行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行业未来健康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资产评估法》提出了基本的评估程序要求,规定了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明确指出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为贯彻落实评估法精神,财政部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订。

  (二)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随着市场发展的需求,资产评估行业加强理论研究,特别是突出了新业务领域研究,加大实证分析研究的力度,对评估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这些研究将为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市场需求提供理论指导,引导评估机构开展实践。评估理论和实践为评估准则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评估理论的不断创新与实践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基本准则。同时,近年来国际上主要评估准则也经历多次修订,为保证准则的国际协调,需要及时修订我国的评估准则。

  (三)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

  为加强与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促使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合力,营造评估机构规范执业的良好环境,评估准则建设要适应监管主体对机构备案管理以及执业能力的新要求。

  (四)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方式改革。

  2014年,国务院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启动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改革。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入后,需要准则对规范和指导的主体进行修订。行业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市场对评估服务的专业水准更加看重,评估服务的市场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这都要求提升评估准则专业性和涵盖范围。

  三、修订原则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承担的价值发现功能,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

  (二)有效衔接法律法规。

  基本准则修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监管主体对机构资质管理以及执业能力的新要求。特别是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基本准则修订要确保评估执业标准与立法精神有效衔接。

  (三)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

  资产评估实践引导评估理论建设,理论建设成果推动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和深化,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促进资产评估的发展。基本准则修订要充分发挥评估专业人士、科研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借鉴西方先进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形成的宝贵实践经验与成果,加强对执业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完善评估准则。

  四、修订过程

  资产评估法通过后,为确保评估执业标准与立法精神有效衔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评协研究修订基本准则。在中评协前期工作基础上,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合并,在两者基本核心内容基础上,根据评估法的内容,结合评估理论与实践发展,修订和补充相关内容,形成新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在评估机构和院校专家充分参与下,经过多轮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稿)。

  五、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架构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反映规范对象及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守法合规要求、专业胜任要求、机构的控制及监督责任等六条内容。

  第二章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要求、职业形象要求、独立执业要求、禁止不当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要求,涉及评估程序、业务承接、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核查验证、关注评估对象权属、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签章要求、报告披露要求和评估档案等十四条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具体准则发布、例外条款和本准则施行时间三条内容。

  六、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规范评估对象与主体。

  根据资产评估法要求,将准则的规范对象修订为“资产评估行为”,将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这种表述方式既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也突出了资产评估师的地位。

  (二)界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配合监管。

  结合资产评估法界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区分了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强调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应当遵守基本准则,并增补了资产评估定义,区分了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补充了“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定义,有利于配合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增加执业责任的规范。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内容,分别增加了对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档案保存、报告签章、披露评估报告使用责任等进行规范的内容。

  (四)整合职业道德的要求。

  将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关职业形象、独立执业、专业胜任能力保持、禁止不当得利、保密要求等内容,分别作为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整合到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中,并考虑了与资产评估法相关表述的衔接。除与现行基本准则重复的内容外,未纳入修订后基本准则的现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条款,可由中评协在制定职业道德具体准则时统筹处理。

  (五)优化评估程序表述。

  评估程序方面,在现行基本准则划分及表述基础上,略作调整。比如,为更好与资产评估法衔接,将业务约定书修订为“评估委托合同”,显化了对评估报告的“审核”要求,把“工作底稿归档”修改为“立卷归档”。

  (六)增加评估方法选择的灵活性。

  修订了资产评估方法的表述,使评估法中要求的评估方法的范围扩大到衍生方法,并规定因方法的适用性或操作限制导致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

  (七)细化评估资料核查和验证要求。

  对在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及其他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方式,并在工作底稿中加以反映,并对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八)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要求。

  一是增加了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义,强调了报告出具的主体和准则依据特点。二是强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依据资产评估准则。三是要求不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其他评估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不得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将前述事项在相关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以避免误导报告使用人。

  (九)引导评估报告的正确使用。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提醒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果,有利于引导其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减少误读误用现象。同时,结合国内外准则制定实践,对“评估报告使用人”的内涵做出了界定,有利于规范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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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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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