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划发[2016]14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6-08-11
文号:交规划发[201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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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发展中的基础和主体作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交通运输是物流业的基础环节和重要载体,是提升物流供需匹配效率的关键,在实现物流业“降本增效”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有力推进了物流业发展,但仍存在运输结构不合理、运输组织方式落后、装备技术和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个性化物流需求,影响了物流综合效率效益的提升。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优化运输服务供给,对于提高实体经济企业竞争优势、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为导向,以提升运输链综合效率为着力点,以结构性调整、制度性改革、技术性创新为路径,切实推进物流业集约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实现交通运输与物流深度融合,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效运行注入新活力。

  (三)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健全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营造物流业发展良好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增效促降本,围绕影响物流效率提升的交通运输相关问题,补齐短板,精准施策,通过提升运输链综合效率提高物流业发展质量效益。

  锐意创新、技术支撑。推广先进技术应用,大力推动“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便捷交通发展,鼓励基于互联网的物流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创新以及新兴业态发展。

  多业融合、协同联动。推动交通运输与物流业、制造业等联动发展,加强部门间、产业间、区域间协同联动,推进运输链、物流链、产业链“三链”深度融合。

  (四)工作目标。

  经过持续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经济便捷、高效优质的交通运输物流服务体系,物流运行效率明显提升,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物流成本取得积极成效。

  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在物流业“增效”中的引领作用。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运在大宗物资远距离运输中的分担比例稳步提升。培育出一批示范带动性强的平台型物流企业,道路货运“散、小、弱”局面明显改善。多式联运进一步推广,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比例达15%左右,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比例年均增长10%左右。

  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在物流业“降本”中的先行作用。货运领域不合理涉企收费基本消除。公路收费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跨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无效运输明显减少,运输时间成本有效降低。

  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与物流业融合发展的水平。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平台型物流企业等“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兴业态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展50个左右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交通运输在物流链中的纽带作用充分发挥。

  有效改善交通运输物流发展环境。物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车辆运输车等重型载货汽车标准化率达到80%。交通运输物流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冷链运输、城市配送、危险品运输、农村物流、快递等专项领域和重点区域物流发展环境显著改善并达到新的水平。

  二、完善衔接顺畅的基础网络

  (一)进一步完善物流大通道。聚焦物流大通道短板,提升大通道设施网络通行能力。大力拓展干线铁路网覆盖面,加快复线建设和电气化改造,基本贯通国家高速公路主线,推进繁忙路段扩能改造,加快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进一步改善物流大通道跨境设施条件。努力形成货畅其流、经济便捷的跨区域物流大通道。

  (二)提升交通物流枢纽服务水平。引导全国交通物流枢纽合理布局,推动上海、广州、武汉等一批骨干交通物流枢纽建设。优化中心城市及周边物流基础设施布局,重点支持具备多式联运、干支衔接、口岸服务等功能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和不同运输组织形式间有效衔接、高效转换。有序引导内陆无水港发展。

  (三)畅通枢纽节点“微循环”。重点围绕港口、大型综合性物流园区等枢纽节点,加强集疏运铁路和公路建设,强化重要枢纽节点与干线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等间的连接,提高干支衔接能力和转运分拨效率,打通枢纽节点微循环“最后一公里”梗阻。

  三、构建集约高效的服务平台

  (四)促进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应用。以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础,综合政府、企业与社会各类基础和专用信息,推动建设国家物流大数据中心。加快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行业数据交换节点建设。强化与相关部门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行业监测能力。推动与日韩、东盟、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鼓励企业加强先进信息技术应用。

  (五)鼓励平台型物流企业和企业联盟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大力发展分享经济,加快资源优化整合。在公路港、快递、冷链运输等领域,引导和支持一批全国统筹布局、线上线下交易的平台型物流企业发展。支持龙头骨干物流企业网络化布局,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引导物流市场集约化发展。

  (六)推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发展。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道路无车承运人发展,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完善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在信息共享、运输组织、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

  (七)推进传统交通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鼓励运输和物流企业利用“互联网+”发展一体化、全过程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提升物流增值服务能力,补齐定制化、专业化、精益化服务短板,引导实体经济企业物流需求社会化。推动交通物流枢纽与制造业集聚区、产业集群协调发展,形成产、购、销、运、储一体化产业生态圈。

  四、提升运输链条的组织效率

  (八)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铁水、公铁、陆空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支持以集装箱、厢式半挂车为标准运载单元的联运组织形式,提高一体化衔接水平和中转换装效率。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鼓励企业间创新合作模式,优势互补,提高多式联运全程服务能力。统筹制订多式联运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推进联运服务“一单制”。加快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

  (九)深入推进甩挂运输发展。继续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中置轴汽车列车甩挂、挂车互换及接驳甩挂等模式的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站场、车辆、信息等甩挂资源的共享利用和优化配置,优化甩挂运输发展条件。

  (十)完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推进农村地区资源路、产业路等功能性道路建设。鼓励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邮政、供销网点以及客运站,积极发展农村物流末端节点。结合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分布特点,积极发展农村“货运班线”、快递班车,开展县至乡镇、沿途行政村的双向货运服务。鼓励合规利用农村班线客车代运邮件和小件快递,健全末端小件快运服务体系。

  (十一)推进区域交通物流一体化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的要求,大力提升区域交通物流一体化发展水平。以三大战略为引领,通过示范带动,研究建立跨区域交通物流一体化发展合作机制,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运输组织协同高效、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管理政策规范统一。

  (十二)推进跨境运输便利化。依托“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促进中欧班列优化布局和集约利用,推进中欧班列国内节点建设。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的合作,协助推进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完善双边、多边运输合作机制,推动实施国际运输便利化公约,重点推进与东北亚、东南亚、中亚等周边国家的运输便利化。实施快递向外工程,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发展,鼓励企业在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

  五、健全匹配协调的标准体系

  (十三)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协调推进货运车辆生产、检测、注册登记、营运等环节的标准衔接。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低平板半挂汽车列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重点车型标准化治理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厢式化、模块化、轻量化等先进车型发展。推动城市配送车型标准化、清洁化、专业化发展。推进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

  (十四)建立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推动建立多式联运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鼓励发展集装箱、厢式半挂车、托盘等标准化运载单元,加快完善快速转运设备、专用载运设备技术标准。推进商品车运输、冷链运输、快递等专业化多式联运装备技术标准建设。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标准规范。健全多式联运有关信息标准,推进多式联运单证票据的通用化、标准化。

  六、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五)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手续,优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核制度。加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制修订工作,推动跨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消营运车辆强制性二级维护检测。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探索快递企业工商登记“一照多址”。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危险货物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水平。

  (十六)完善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的ETC应用,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导价,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现象。

  (十七)规范铁路港口机场收费项目。全面清理铁路、机场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在大幅压减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港口相关费用的征收管理。畅通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公众监督渠道。优化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的衔接,逐步清除制度性障碍。引导取消不合理涉铁收费。

  (十八)建立健全物流市场诚信体系。强化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解决道路货运司机异地从业诚信结果签注问题。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促进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法院等诚信信息共享互认,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十九)推动完善物流业“营改增”政策。促进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统一,探索物流领域增值税差额抵扣。针对交通运输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研究推进落实将过路过桥费、房屋租赁费等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在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铁路总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支持政策。统筹利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专项建设基金等,加大对“三大战略”等重点区域、扶贫攻坚重点地区和交通物流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的政策倾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物流领域,支持交通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交通物流运行监测、标准制修订与宣传推广、交流合作、人才培训、诚信体系建设、统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四)加强运行监测。研究建立交通运输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指数,加强市场运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密切跟踪物流业发展新业态、新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适时开展工作效果评估总结,形成典型经验,加强推广交流。

 

交通运输部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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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