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 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24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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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

  《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4日

 

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部署要求和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不同中央企业的功能界定,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3.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业绩考核既要体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要充分考虑企业不同功能和行业布局特点,提高考核指标的针对性。

  4.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实现考核结果与奖惩、职务任免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三)主要目标。逐步完善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实际的分类考核制度,基本形成导向清晰、远近结合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和选任方式相适应、与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差异化奖惩体系更加有效,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进一步明确和实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考核内容

  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明确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实施差异化薪酬激励。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要求,对中央企业主要分为以下3类实施考核: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1.突出资本回报的考核要求。将企业经济增加值和盈利状况作为年度考核重点,根据企业资本结构和行业平均资本回报水平,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标,确定差异化的资本成本率。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任期考核重点,加强对企业中长期业绩的考核。

  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3.鼓励企业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1.将企业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及权重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2.调整完善经济效益与资本回报考核机制。根据企业承担的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资本占用情况和经营性质,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

  3.企业承担的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三)公益类中央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1.强化考核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考核指标及权重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2.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当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

  3.引入社会评价。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营运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引入第三方评价,将相关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对第三方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三、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

  根据中央企业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功能分类考核体系,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清单的特殊事项主要包括:

  (一)保障国家安全。

  1.国防安全。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国防动员体系、交通战备及国家安全建设等方面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国防军事装备与技术的研发、军品生产任务、重大任务的装备保障等。

  2.能源资源安全。在重要能源资源勘查、开发、运输、建设、储备等方面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战略通道建设、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储备等。

  3.粮食安全。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任务,稳定市场供应等特殊时期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理顺粮油等产品的生产、收储、流通、加工、贸易等环节,调节区域供应和结构平衡等。

  4.网络与信息安全。在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软硬件研制任务、技术手段建设,以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特殊通信和应急通信等。

  (二)提供公共服务。承担政府赋予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包括电网领域的农村电网改造、电网建设与相关技术研发、生产调度和安全质量、普遍服务等;电信领域的村村通工程、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等;铁路、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等。

  (三)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需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以及重大行业标准制订等;落实“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等;国家重点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技术开发等;国产民用飞机产业化、大型飞机研制、航空发动机研制,研发、建设和运营新一代移动通信和宽带网络,国家经济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咨询等国家专项任务。

  (四)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主要包括推进周边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控制境外重要能源资源,获取境外关键技术,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出口等。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对中央企业的功能分类考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二)工作程序。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2.考核期初,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相应考核指标及相关要求。

  3.考核期末,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结果应用。依据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3]20号)相关规定,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和选任方式相适应、与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并将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央企业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所属企业的分类考核方案。金融、文化等中央企业的分类考核,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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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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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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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