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7
文号:税总发[201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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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准确把握纳税人正当需求,及时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现将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服务。以依法依规为导向,在依法治税、依法服务的框架内,问需问计于纳税人,完善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增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充分响应纳税人正当需求。

(二)科学高效。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纳税人需求痕迹化管理模式,多渠道征集纳税人需求,运用大数据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信息,合理应用分析结果。

(三)统筹协调。以持续提升为目标,紧贴纳税人共性和个性需求,加强国税、地税合作,聚集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着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

(四)自愿参与。以遵循自愿为准则,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不得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其参与,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频繁打扰纳税人。

二、工作内容

(一)需求征集

1.征集对象。税务机关可按地域、规模、行业等要素选择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作为定向征集对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全体纳税人作为非定向征集对象。

2.征集类型。分为全面征集、日常征集和专项征集:

全面征集是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针对整体税收工作情况开展的较大范围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日常征集是省以下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原则上每半年归集整理一次。

专项征集是各级税务机关结合税收重点工作,针对某一类问题或某个专项工作开展的纳税人需求征集,征集时间根据税收重点工作安排确定。

3.征集方式

(1)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进行智能推送和随机填写的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2)计算机辅助电话征集。采用计算机随机抽样并借助电话的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3)移动终端平台。通过短信、新媒体公众平台、手机办税平台客户端等征集纳税人需求。

(4)税务应用平台。通过12366等应用平台,根据事先确定的需求征集内容,采集纳税人使用税务应用平台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纳税人需求相关的信息。

(5)纸质问卷。通过纸质问卷方式征集纳税人需求。

(6)外部门信息。根据工商、质监、公安、金融、国土、房管、行业协会等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提取纳税人需求。

(7)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等其他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

(二)需求分析

1.内容分类

纳税人需求包括政策落实、征管执法、服务规范、法律救济、信息化建设、人员素质和其他需求(见附件):

(1)政策落实需求是纳税人在参与制定、修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以及监督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需求。

(2)征管执法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以及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需求。

(3)服务规范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提供规范便捷服务方面的需求。

(4)法律救济需求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需要税务机关提供行政救济的需求。

(5)信息化建设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的需求。

(6)人员素质需求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提出的需求。

(7)其他需求是纳税人提出的具有较强代表性和个性化特征的需求。

2.分析评估

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超越现实资源和条件,反映事实不清等非正当纳税人需求,税务机关不作响应。

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税务机关在充分参考政策法规、服务资源和职责范围的条件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意见,从重要性和满意度两个方面,形成不同的服务改进策略:立即改进重要性高、满意度低的项目;持续关注重要性和满意度“双低”的项目;稳定发展重要性低满意度高的项目;继续保持重要性和满意度“双高”的项目。

(三)需求响应

1.响应机制

(1)分工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需求,直接处理,及时反馈纳税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需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责部门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求,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办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纳税人需求分析例会,根据例会形成的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依职责组织落实。

(2)分级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级职责办理纳税人需求,对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纳税人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办理。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可以责令其办理。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需求。

(3)分类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暂时不能响应的正当需求,应及时反馈纳税人,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响应。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工作范围的需求,要及时告知、引导纳税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需求。

2.工作时限

对纳税人提出的简单需求,及时反馈;对一般涉税需求,应于15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复杂涉税需求,应于30个工作日内响应或反馈;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响应或反馈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四)结果运用

1.改进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对征集的纳税人需求定期整理、分析研究,找出重点、共性需求加以应对,并根据纳税人需求变化,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形成税收工作持续改进机制。

2.辅助决策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充分利用纳税人需求大数据分析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推送征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为税务机关完善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3.定期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纳税人需求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参与度、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目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确保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持续增进纳税人获得感。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协调和反馈,各相关部门重点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需求深度分析和响应办理工作。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应畅通需求征集渠道、丰富征集方式、改进分析方法、提升响应速度。要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管理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四)坚持创新,提升质效。各省税务机关要运用“互联网+”思维,依托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深度分析挖掘纳税人咨询、办税、建议需求等大数据,准确掌握纳税人个性和共性诉求,不断深化需求数据应用,持续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省税务机关应于每一年度末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提交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报告,并定期向下级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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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