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6]1629号 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发改环资[2016]16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合同节水管理是指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以合同形式,为用水户募集资本、集成先进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有利于降低用水户节水改造风险,提高节水积极性;有利于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节水减污,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绿色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两手发力,以节水减污、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节水服务市场。

坚持政策引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约束和激励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培育发展节水服务产业。

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推动节水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促进节水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坚持自律发展。完善节水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合同节水管理成为公共机构、企业等用水户实施节水改造的重要方式之一,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一大批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得到推广应用,形成科学有效的合同节水管理政策制度体系,节水服务市场竞争有序,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用水效率和效益逐步提高,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重点领域和典型模式

(一)重点领域

公共机构。切实发挥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在节水领域的表率作用,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对省级以上政府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进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节水型单位;严重缺水的京津冀地区,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要加快推进节水改造。

公共建筑。推进写字楼、商场、文教卫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节水改造,引导项目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节水服务企业签订节水服务合同,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高耗水工业。在高耗水工业中广泛开展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节水减污潜力大的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推动工业清洁高效用水,大幅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高耗水服务业。结合开展违规取用水、偷采地下水整治专项行动,在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人工造雪滑雪场、餐饮娱乐、宾馆等耗水量大、水价较高的服务企业,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开展节水改造。

其他领域。在高效节水灌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和水环境治理等项目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二)典型模式

节水效益分享型。节水服务企业和用水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节水目标和分成比例收回投资成本、分享节水效益的模式。

节水效果保证型。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节水效果保证合同,达到约定节水效果的,用水户支付节水改造费用,未达到约定节水效果的,由节水服务企业按合同对用水户进行补偿。

用水费用托管型。用水户委托节水服务企业进行供用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水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用水托管费用。

在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典型模式基础上,鼓励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创新发展合同节水管理商业模式。

三、加快推进制度创新

(一)强化节水监管制度

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完善节水的法律法规体系,把节水的相关制度要求纳入法制化轨道。制(修)订完善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效标识管理、节水产品认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节水要求。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和考核制度,把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加强节水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依据法规和制度,优化有利于节水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二)完善水价和水权制度

加快价格改革。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因地制宜探索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鼓励和引导水权交易在规范的交易平台实施。完善水权制度体系,落实水权交易管理办法。鼓励通过合同节水管理方式取得的节水量参与水权交易,获取节水效益。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加强节水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诚实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引导节水服务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节水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节水服务行业整体水平。鼓励龙头企业、设备供应商、投资机构、科研院所成立节水服务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四)健全标准和计量体系

建立合同节水管理技术标准体系,为合同节水管理提供较完备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用水计量管理,完善用水计量监控体系,加强农业、工业等取水计量设施建设,督促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配备节水计量器具,积极开展用水计量技术服务。依托现有的国家和社会检测、认证资源,提升节水技术产品检测能力。建立节水量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节水效果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四、培育发展节水服务市场

(一)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企业

鼓励具有节水技术优势的专业化公司与社会资本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水服务企业,鼓励节水服务企业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商业和运营模式创新,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水务等投融资平台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培育发展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大量专业化技术服务企业的良性发展格局。

(二)创新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

及时制定和发布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目录。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作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水治污科技项目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节水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集成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节水技术、产品和前沿技术的评估、推荐等服务。

(三)改善融资环境

鼓励合同节水管理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募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探索运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方式,加大对合同节水管理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创业与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节水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可通过认购基金股份等方式予以支持。合同节水管理项目要充分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担三方参与的合作模式。

(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符合条件的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研究鼓励合同节水管理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政策手段,对实施合同节水管理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加强政策引导,推动高耗水工业、服务业和城镇用水开展节水治污技术改造,培育节水服务产业。

(五)组织试点示范

利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在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公共水域水环境治理、经济作物高效节水灌溉等领域,分类建成一批合同节水管理试点示范工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节水型社会试点示范地区、节水型城市等应当积极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形成示范带头效应。及时总结经验,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节水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五、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统筹组织合同节水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模式经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形成合力,促进节水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7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