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6]1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管理会计咨询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会协[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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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争取3-5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人才”的总体要求,中注协将开展“201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管理会计咨询方向)”的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打造能够胜任特殊业务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企业全流程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具有良好的管理会计理论功底和深厚的管理会计咨询实务经验,懂经营、善管理、通理财的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

  二、选拔对象及人数

  本次选拔对象为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管理会计咨询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选拔人数35名左右。

  本次选拔以中注协发布的《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为主,排名前2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8人;排名21-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4人。同时面向各地2015年综合评价前10家且2015年度综合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每家可推荐不超过1人。

  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链接地址:http://www.cicpa.org.cn/news/201508/t20150803_47441.html。

  三、选拔条件

  报名参加选拔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5年以上,其中:《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所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高级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各地2015年度综合评价前10家且2015年度综合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合伙人级别人员。

  2.过去3年从事过管理会计咨询业务。

  3.职业诚信道德记录良好,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执业民事责任。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5月1日以后出生,以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为准),身体健康。

  5.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及考生所提供管理会计咨询服务的企业客户负责推荐。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推荐参加选拔的注册会计师中注明“重点推荐意见”,重点推荐人员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名前2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重点推荐”不超过2人;排名21-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重点推荐”不超过1人。

  四、申报材料

  考生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201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管理会计咨询方向)选拔测试”报名表(见附件1)和推荐信两部分。

  (一) 报名表。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学习及工作经历、执业情况及主要客户、参与行业活动情况、获奖情况、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推荐意见等。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推荐意见须从职业道德品质,职业经验,个人专长和工作业绩,团队协调能力等四个方面阐述,不超过800字。报名表须个人签字、地方注协盖章确认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二) 推荐信。考生所提供管理会计咨询相关服务的企业客户签名(盖章)的推荐信。

  五、选拔方式

  选拔包括审核考生申报材料、笔试、面试(包含无领导小组讨论和结构化两个环节)等三种方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按照选拔人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结构化面试各占总成绩的20%和40%。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确定入选人员。

  (一)审核考生申报材料。根据考生报名材料内容筛选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并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定参加笔试名单。

  (二)笔试。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管理会计相关专业知识及英语能力,总分150分。其中,专业知识测试满分100分,重点测试宏观经济热点、管理会计咨询实务及职业道德;英语测试满分50分。

  专业知识测试题型为选择和案例分析。要求考生在准确、全面理解题意的基础上根据试题所给材料做出分析;发现并解决管理会计咨询相关专业问题;准确把握国内外管理会计发展宏观政策和热点。英语测试题型为英汉互译和写作。要求考生能够对所考察的专业知识用英语进行流畅表述。

  (三) 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为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第二环节为结构化面试。结构化面试包括综合能力测试和英语测试。

  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全面领导力,包括领导潜质、综合分析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结构化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的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职业道德、价值观与态度,专业素质及英语听说能力。

  六、报名流程及审核

  报名采取个人网络报名和提交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的方式。

  (一) 个人网络报名。请考生于5月20日(周五)前,使用电脑点击链接(https://www.97gg.net/T7HsGz),输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后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二) 提交申报材料。请省级注协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审核考生最近3年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并盖章,于5月20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及“201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管理会计咨询方向)选拔测试”报名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我会,并寄送原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名工作由总所统一负责,考生在分所工作的,应经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盖章。

  中注协将以短信及邮件方式通知审核通过参加笔试、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考生以及最终入选人员,并发送考生守则、考试安排、培训安排等重要信息,请务必正确填写有关信息。确认报名将以带签章纸质版材料为准。

  七、时间、地点安排及相关提示

  笔试时间为5月29日(周日)上午8:30开始,安排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行,考生可在报名表中选择笔试考场。面试时间为6月18-19日(周六、日),统一安排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行。请考生在参加笔试、面试当天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备查验。

  通过面试的考生名单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公示,请注意登录网站查看。入选人员将于7月1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进行首期集中培训。

  八、联系方式

  中注协联系人:继续教育部宋祉健;联系电话:010-88250162;

  传真:010-88250056;电子邮箱:cpalingjun@cicpa.org.cn。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地址:北京顺义区天竺镇丽苑街9号;联系人:薛虓坤;联系电话:010-64505120。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联系人:宋坤玥;联系电话:021-69768712。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地址:厦门市环岛南路4001号;联系人:聂姝影;联系电话:0592-2578196。

  网络报名技术问题联系人:苏亚英;联系电话:010-58561199转999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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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