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税总发[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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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0日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进程安排,2016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税收新常态,完成好收入任务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任务,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努力实现“十三五”税收事业开好局、起好步,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意义重大。要按照“全局上增强统筹性、征管上增强精准性、考核上增强严肃性”的要求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1.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由算大账向算细账转变,综合考虑各地税源、征管、政策等因素,有理有据地确定各地税收收入目标。要由直线式下达收入任务向各地多方共担任务转变,不仅向各地分解收入任务,而且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局和省局各相关处室都要承担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责任,形成组织收入工作的合力。要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能转变,准确分析收入进度与预期之间差异的原因,在保证收入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合理调整各地收入目标。要由单一结果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2.提升组织收入质量。坚持依法征税,既要应收尽收,又要不收过头税。主动依规减免税,不折不扣落实好优惠政策。完善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税收收入质量状况,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3.加强征管堵漏增收。逐个税种、逐个行业、逐个地区分析征管漏洞、查找薄弱环节,推出一批针对性、精准性强的堵漏增收措施并上升为制度安排,持续拓展向堵塞漏洞要收入的空间。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分析,抓好对重点税种、行业、地区、企业的分析和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指引。开展征管潜力评估,加强户籍等基础管理。抓住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等机遇,推动地方制定税收保障条例、建立综合治税平台,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4.加强收入任务考核。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制定监控评价办法,强化对税收收入与税源匹配性、征管潜力评估、风险管理、第三方信息获取及应用、清理欠税等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的考核评价、排序和展示,对由于征管努力程度不够而没有完成任务的,考核时要严格问责。牢固树立科学的任务观,预算安排的收入计划一经人大确定,一经税务总局分解和调整,就要尽心尽力完成。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为目标,促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5.积极推动税收立法。做好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施行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审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认真做好其他税种立法的研究准备工作,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做好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

6.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认真落实《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行网上审批,使服务更加高效透明。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简化表证单书,构建税收表证单书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促进诚信纳税机制。3月底前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从更广范围、更多项目、更大力度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年内完善“黑名单”公布和惩戒办法,进一步推进联合惩戒。

8.进一步严格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告。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稳步推进税制改革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税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

9.持续推进营改增改革。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科学缜密地做好数据交接、征管衔接和业务对接等准备工作,筑牢税收政策、信息系统、纳税服务等支撑体系,抓住试点纳税人确认、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放、申报受理等重点环节,确保顺利实现税制转换。

10.深入推进消费税改革。做好完善消费税制度工作,进一步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11.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积极做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12.推进其他税种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四、全面落实税收政策

围绕服务五大发展,完善税收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13.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围绕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提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围绕化解过剩产能,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支持兼并重组的税收支持政策;围绕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扩大消费需求,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推动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执行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扩大服务出口零税率范围,完善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政策,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环节税率,引导消费回流。

14.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文件,丰富拓展服务“一带一路”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15.抓好政策跟踪问效。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调查、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整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6.健全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力度,拓展减免税核算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度,为完善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认真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17.深化纳税服务创新。推动纳税服务制度创新,持续升级纳税服务规范,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纳税服务平台创新,打造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建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中心,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将其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建成立足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面向“一带一路”和世界的国际化纳税服务品牌。推动纳税服务手段创新,积极推广手机APP等移动互联办税应用,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

18.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4月1日起全面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年底前实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完善涉税信息公开制度,6月底前出台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工作,实现省级单位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电子缴税业务占比。年底前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

19.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

20.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3月底前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6月底前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继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重视和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切实转变征管方式

更加主动地适应税源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越来越强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加快转变征收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21.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实施。按照《方案》部署,统筹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

22.深入实施税收征管规范。坚持持续升级,1月1日起实施1.1版,进一步提升征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将征管规范2.0版试点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有机衔接,围绕转变征管方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实践,积累经验。7月1日起修改完善2.0版,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市)扩大试点。

23.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明确征管基本程序,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制度基础。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24.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和平台。完善重点行业、税种的税收风险特征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发布推送风险应对任务,为各级税务机关风险应对提供精确制导。

25.实施分类分级管理。6月底前制定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年内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在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层级、打造“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风险闭环管理流程、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深度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发布“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和“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先行指数”。各地不仅要做好税务总局推送的千户集团风险应对工作,还要开展好本省内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研究建立高收入、高净值千万人个人税收风险防控机制,6月底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26.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制定税务稽查改革方案,3月底前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6月底前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制度,下半年普遍推行定向稽查。改革属地稽查模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稳、准、狠地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上半年研究制定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管理办法,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完善稽查工作考核机制,促进提高稽查的精准度、震慑力。

七、深入推进信息管税

以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和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税,让信息化的技术支撑、信息保障、创新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7.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上半年原则上要在做好已上线单位运行保障的同时,完成其余省份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任务。组织已上线省对口支援未上线省,确保顺利完成上线任务,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实现金税三期工程推广的圆满收官。下半年对现行版本进行一次集中优化完善,对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推广,研究制定出2017年工作方案。同时,超前谋划和布局以金税三期为基础的“后三期”信息化建设。

28.深入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上半年制定实施电子税务局规范1.0版,下半年在广东、河南、浙江杭州等地开展国税、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试点示范,年底前形成2.0版。10月份在宁波、深圳等地开展移动办税、微信办税等试点,制定移动办税相关规范。上半年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创新创意类项目评比,下半年开展重点应用项目评比,充分调动和汇聚纳税人、税务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打造“互联网税务”靓丽品牌。

29.用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就覆盖到哪里。上半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实施移动终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启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及代码》,加强比对分析,下半年将商场、超市、加油站销售小票信息纳入新系统,力争实现全覆盖。认真落实“深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数据应用防控税收风险的工作方案”,针对高风险企业的特征,关口前移,在纳税申报环节就应用风控指标开展风险分析,缩短风险发现时间,达到基本遏制商贸企业虚开发票乱象的目的。

30.加强数据管理和应用。实施金税三期工程数据集中方案,建立征管数据全国集中库。6月底前制定出台税收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办法,对税收数据进行一次集中规范,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建设数据集中和应用平台,充分挖掘金税三期工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海量数据,充分挖掘各种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性,分月度、年度形成税收分析系列“拳头产品”,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增强税收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八、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发展理念,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3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我国主办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协同落实好G20税制改革成果,持续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参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使用手册》修订有关工作。

32.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充分利用联合国、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等多边平台,强化税收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税收领域的援助,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33.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后续工作,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34.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加大跨境涉税争议解决力度,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境外税收风险。

35.办好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认真抓好组织与筹备工作,精细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大会圆满成功举办,通过FTA这个国际税收征管领域合作范围最广、参与层次最高的平台,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提升我国税收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清正廉洁的税务干部队伍。

36.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制定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的指导性意见。改革完善税务系统稽查、督察内审职责,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机构。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指导和业务规范力度。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提高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干事创业能力。抓好国税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的选任、交流和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实施基层局长“领头雁”工程,按照税务总局修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国税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对基层局长的选拔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县局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改革创新能力。

3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能力和素质测试办法,建立与“数字人事”和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年度考核机制。制定税务系统上下、内外以及国税、地税之间干部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改革等工作。6月底前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

39.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把严格监督嵌入干部选任全过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坚持“凡提必查”“凡备必查”,切实抓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加强干部日常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扩大监督成效。

40.稳步推进“数字人事”试点。在江苏、山东、湖北、陕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起在税务总局机关部分司局进行试点,年内覆盖国税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单位,并选择部分地税局进行试点。

41.推行绩效管理4.0版。强化对省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监控,抓省局、带市局、促县局。对各地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分片、分阶段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行整改,确保落实到位。严格实行上下级关联考评机制,通过省局落实指标的质量反观司局推动工作的质量;严格实行“督考合一”机制,将巡视监督、督查督办、审计监督、舆情监督发现的问题,既在减分项目中予以减分,又作为对相关指标考评的依据;严格实行考评“考评者”机制,组织省局年初对司局编制指标质量进行评价,年中对司局履行考评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税务总局绩效办进行“满意度测评”。

42.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实施素质提升“115”工程,从今年起,通过五年的努力,培养1千名领军人才、1万名专业骨干、5万名岗位能手。开展税收新常态下“怎样看、怎么做”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高执行力。重视和加强税收科研、调研工作,努力提高辅助决策水平。

43.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强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拓展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持续深化税务文化建设,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易于接受、易于践行、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把传承家风家训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等活动,促进形成良好税风。评选、表彰、宣传一批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并探索以适当方式表彰一批优秀干部。重视和关心基层,加强工作统筹,制度措施出台前要为基层预留准备时间,基层请示事项要“有问必答”,为基层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十、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毫不放松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从税。

44.深入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分解到局领导、各司局、各省局,并通过约谈提醒、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纪检体制机制的意见》,积极构建符合国税系统垂直管理实际的纪检体制机制。完善提升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依靠制度和科技管人、管事、管风险。

4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尊崇党章,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抓好信访举报工作,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创新监督审查方式,整合纪律审查力量,着力提高纪律审查的能力水平。

46.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监督检查、纪律审查重点,紧抓重要节点、紧盯苗头动向,用铁的纪律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47.继续深化“三转”。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制定加强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48.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抓好巡视工作规范的实施工作,促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巡视力度,层层传导压力,重点解决对县局巡视较少这一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4月底前全部完成。加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49.加大督察内审工作力度。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抓好任前、任中、离任审计,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积极配合外部审计,狠抓问题整改。

50.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制定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加强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排查和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51.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研究建立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供应商信用体系等方面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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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破产实操指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公告核心内容

  1、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的范围包括:税费及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并明确各种债权类别;

  2、强调税收债权确认的截止日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裁定日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

  3、规定破产期间办理涉税事项的各项规范,如: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破产期间纳税申报义务人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使用管理人印章办理涉税事项;非正常状态破产企业完成补充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

  4、将破产期间新发生税款按不同情形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5、明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清偿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信用修复、税务注销事项;

  6、文件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3万件,盘活资产7900余亿元,同比增长6.5%,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0余家企业走出困境。破产程序在市场主体退出与重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破产涉税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政策衔接与执行难题。

  为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该公告的亮点包括: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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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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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