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税总发[2016]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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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0日


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进程安排,2016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税收新常态,完成好收入任务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任务,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努力实现“十三五”税收事业开好局、起好步,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重点抓好以下10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意义重大。要按照“全局上增强统筹性、征管上增强精准性、考核上增强严肃性”的要求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1.统筹规划组织收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由算大账向算细账转变,综合考虑各地税源、征管、政策等因素,有理有据地确定各地税收收入目标。要由直线式下达收入任务向各地多方共担任务转变,不仅向各地分解收入任务,而且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局和省局各相关处室都要承担加强收入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责任,形成组织收入工作的合力。要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能转变,准确分析收入进度与预期之间差异的原因,在保证收入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合理调整各地收入目标。要由单一结果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2.提升组织收入质量。坚持依法征税,既要应收尽收,又要不收过头税。主动依规减免税,不折不扣落实好优惠政策。完善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税收收入质量状况,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3.加强征管堵漏增收。逐个税种、逐个行业、逐个地区分析征管漏洞、查找薄弱环节,推出一批针对性、精准性强的堵漏增收措施并上升为制度安排,持续拓展向堵塞漏洞要收入的空间。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分析,抓好对重点税种、行业、地区、企业的分析和监控,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指引。开展征管潜力评估,加强户籍等基础管理。抓住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等机遇,推动地方制定税收保障条例、建立综合治税平台,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

4.加强收入任务考核。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制定监控评价办法,强化对税收收入与税源匹配性、征管潜力评估、风险管理、第三方信息获取及应用、清理欠税等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的考核评价、排序和展示,对由于征管努力程度不够而没有完成任务的,考核时要严格问责。牢固树立科学的任务观,预算安排的收入计划一经人大确定,一经税务总局分解和调整,就要尽心尽力完成。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为目标,促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5.积极推动税收立法。做好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施行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审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认真做好其他税种立法的研究准备工作,逐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做好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

6.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认真落实《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行网上审批,使服务更加高效透明。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简化表证单书,构建税收表证单书统筹管理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促进诚信纳税机制。3月底前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评价操作办法和信息系统。从更广范围、更多项目、更大力度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年内完善“黑名单”公布和惩戒办法,进一步推进联合惩戒。

8.进一步严格税收执法。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告。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加大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

三、稳步推进税制改革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税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

9.持续推进营改增改革。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做好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工作。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科学缜密地做好数据交接、征管衔接和业务对接等准备工作,筑牢税收政策、信息系统、纳税服务等支撑体系,抓住试点纳税人确认、税控器具安装、发票发放、申报受理等重点环节,确保顺利实现税制转换。

10.深入推进消费税改革。做好完善消费税制度工作,进一步研究调整消费税政策。

11.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积极做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12.推进其他税种改革。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研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四、全面落实税收政策

围绕服务五大发展,完善税收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13.完善和落实税收政策。围绕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提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政策;围绕化解过剩产能,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支持兼并重组的税收支持政策;围绕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扩大消费需求,落实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推动外贸向“优进优出”转变,执行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扩大服务出口零税率范围,完善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政策,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环节税率,引导消费回流。

14.积极服务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文件,丰富拓展服务“一带一路”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15.抓好政策跟踪问效。通过开展典型企业调查、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整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6.健全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减免税核算分析工作力度,拓展减免税核算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度,为完善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认真落实《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切实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17.深化纳税服务创新。推动纳税服务制度创新,持续升级纳税服务规范,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纳税服务平台创新,打造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建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中心,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多屏全网场景式服务平台,将其打造成为税法宣传前沿阵地、纳税咨询沟通渠道、服务方式创新基地、数据采集集成平台、税务形象展示窗口和国际交流合作载体,建成立足长三角、服务长江经济带、面向“一带一路”和世界的国际化纳税服务品牌。推动纳税服务手段创新,积极推广手机APP等移动互联办税应用,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

18.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4月1日起全面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年底前实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二维码”一次性告知、24小时自助办税、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等便民服务机制,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完善涉税信息公开制度,6月底前出台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工作,实现省级单位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电子缴税业务占比。年底前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

19.完善国税、地税常态化合作机制。全面实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通过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征收税款等措施,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问题;通过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措施,推动执法适度整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通过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措施,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通过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等措施,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等问题。对于基本合作事项,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对于创新合作事项,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地区在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

20.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3月底前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6月底前建立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制度。继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重视和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切实转变征管方式

更加主动地适应税源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越来越强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加快转变征收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21.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贯彻实施。按照《方案》部署,统筹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研究制定、贯彻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试点,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

22.深入实施税收征管规范。坚持持续升级,1月1日起实施1.1版,进一步提升征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将征管规范2.0版试点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有机衔接,围绕转变征管方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实践,积累经验。7月1日起修改完善2.0版,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市)扩大试点。

23.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明确征管基本程序,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制度基础。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24.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工作制度、机制和平台。完善重点行业、税种的税收风险特征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发布推送风险应对任务,为各级税务机关风险应对提供精确制导。

25.实施分类分级管理。6月底前制定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年内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在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层级、打造“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风险闭环管理流程、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深度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发布“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发展指数”和“中国TOP1000税收经济先行指数”。各地不仅要做好税务总局推送的千户集团风险应对工作,还要开展好本省内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研究建立高收入、高净值千万人个人税收风险防控机制,6月底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26.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制定税务稽查改革方案,3月底前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6月底前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的定向稽查制度,下半年普遍推行定向稽查。改革属地稽查模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稳、准、狠地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上半年研究制定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管理办法,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完善稽查工作考核机制,促进提高稽查的精准度、震慑力。

七、深入推进信息管税

以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和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税,让信息化的技术支撑、信息保障、创新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7.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上半年原则上要在做好已上线单位运行保障的同时,完成其余省份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任务。组织已上线省对口支援未上线省,确保顺利完成上线任务,确保不出现大的问题,实现金税三期工程推广的圆满收官。下半年对现行版本进行一次集中优化完善,对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推广,研究制定出2017年工作方案。同时,超前谋划和布局以金税三期为基础的“后三期”信息化建设。

28.深入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上半年制定实施电子税务局规范1.0版,下半年在广东、河南、浙江杭州等地开展国税、地税共建电子税务局试点示范,年底前形成2.0版。10月份在宁波、深圳等地开展移动办税、微信办税等试点,制定移动办税相关规范。上半年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创新创意类项目评比,下半年开展重点应用项目评比,充分调动和汇聚纳税人、税务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打造“互联网税务”靓丽品牌。

29.用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营改增推行到哪里,新系统就覆盖到哪里。上半年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查验系统,实施移动终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启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及代码》,加强比对分析,下半年将商场、超市、加油站销售小票信息纳入新系统,力争实现全覆盖。认真落实“深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数据应用防控税收风险的工作方案”,针对高风险企业的特征,关口前移,在纳税申报环节就应用风控指标开展风险分析,缩短风险发现时间,达到基本遏制商贸企业虚开发票乱象的目的。

30.加强数据管理和应用。实施金税三期工程数据集中方案,建立征管数据全国集中库。6月底前制定出台税收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办法,对税收数据进行一次集中规范,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建设数据集中和应用平台,充分挖掘金税三期工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海量数据,充分挖掘各种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性,分月度、年度形成税收分析系列“拳头产品”,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为增强税收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八、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放发展理念,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3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结合我国主办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协同落实好G20税制改革成果,持续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参与《OECD税收协定范本》《OECD转让定价指南》《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使用手册》修订有关工作。

32.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充分利用联合国、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等多边平台,强化税收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外税收领域的援助,提供税收知识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33.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全面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后续工作,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完善全国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动情况,防范国际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34.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加大跨境涉税争议解决力度,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防范境外税收风险。

35.办好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认真抓好组织与筹备工作,精细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大会圆满成功举办,通过FTA这个国际税收征管领域合作范围最广、参与层次最高的平台,加强与有关国家税务部门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提升我国税收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管理严格、清正廉洁的税务干部队伍。

36.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制定优化各层级税务机关征管职责的指导性意见。改革完善税务系统稽查、督察内审职责,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机构。加大对地税部门的指导和业务规范力度。

3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提高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干事创业能力。抓好国税系统厅局级领导干部的选任、交流和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实施基层局长“领头雁”工程,按照税务总局修订的《关于加强市、县国税局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大对基层局长的选拔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县局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和改革创新能力。

3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能力和素质测试办法,建立与“数字人事”和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年度考核机制。制定税务系统上下、内外以及国税、地税之间干部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改革等工作。6月底前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

39.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把严格监督嵌入干部选任全过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坚持“凡提必查”“凡备必查”,切实抓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加强干部日常监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扩大监督成效。

40.稳步推进“数字人事”试点。在江苏、山东、湖北、陕西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起在税务总局机关部分司局进行试点,年内覆盖国税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单位,并选择部分地税局进行试点。

41.推行绩效管理4.0版。强化对省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监控,抓省局、带市局、促县局。对各地绩效管理推进情况分片、分阶段开展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行整改,确保落实到位。严格实行上下级关联考评机制,通过省局落实指标的质量反观司局推动工作的质量;严格实行“督考合一”机制,将巡视监督、督查督办、审计监督、舆情监督发现的问题,既在减分项目中予以减分,又作为对相关指标考评的依据;严格实行考评“考评者”机制,组织省局年初对司局编制指标质量进行评价,年中对司局履行考评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税务总局绩效办进行“满意度测评”。

42.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实施素质提升“115”工程,从今年起,通过五年的努力,培养1千名领军人才、1万名专业骨干、5万名岗位能手。开展税收新常态下“怎样看、怎么做”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提高执行力。重视和加强税收科研、调研工作,努力提高辅助决策水平。

43.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加强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拓展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持续深化税务文化建设,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易于接受、易于践行、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把传承家风家训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系统开展“传承好家风好家训”等活动,促进形成良好税风。评选、表彰、宣传一批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并探索以适当方式表彰一批优秀干部。重视和关心基层,加强工作统筹,制度措施出台前要为基层预留准备时间,基层请示事项要“有问必答”,为基层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十、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毫不放松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从税。

44.深入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工作要求,分解到局领导、各司局、各省局,并通过约谈提醒、工作报告、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落实。对履职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纪检体制机制的意见》,积极构建符合国税系统垂直管理实际的纪检体制机制。完善提升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依靠制度和科技管人、管事、管风险。

4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尊崇党章,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干部选拔任用、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抓好信访举报工作,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突出纪律审查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创新监督审查方式,整合纪律审查力量,着力提高纪律审查的能力水平。

46.坚决纠正“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监督检查、纪律审查重点,紧抓重要节点、紧盯苗头动向,用铁的纪律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47.继续深化“三转”。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制定加强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48.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抓好巡视工作规范的实施工作,促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巡视力度,层层传导压力,重点解决对县局巡视较少这一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整改落实,4月底前全部完成。加强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49.加大督察内审工作力度。加强税收执法督察,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抓好任前、任中、离任审计,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客观、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职尽责情况。积极配合外部审计,狠抓问题整改。

50.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制定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倡导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加强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排查和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查处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51.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研究建立政府购买税收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供应商信用体系等方面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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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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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