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发文时间:2020-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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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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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投资税收政策解析及应用

 一、促进融资优惠


  (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17]77号文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实务应用


  例1.某金融机构向甲小型企业发放一年期贷款1000万元,取得利息收入80万元。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利息为75万元。


  解析:该金融机构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选择按“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规定适用免税,类似于起征点优惠,则80万元全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选择按“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规定适用免税,类似于免征额优惠,则75万元免税,5万元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促进投资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自2019年1月1日起,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下同: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对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下同: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例2: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1月1日以100万元投资了初创科技型企业,该笔投资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可抵扣多少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前)为50万元,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万元(100万元×70%),当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结转2020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3:某合伙创投企业2019年1月1日投资于A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至2021年1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设无其他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投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21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21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张某2021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解析: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张某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为5%,张某可抵扣投资额=500万元×70%×5%=17.5万元。2021年度张某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200万元×3%=6万元<17.5万元,因此,张某2021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案例4:王某是天使投资个人,2019年1月注资2000万元直接投资到初创型科技企业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股东,2021年1月,王某以350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假设王某不是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1500万元,交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元,但王某是天使投资个人,根据财税〔2018〕55号规定,在正常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外,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即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2000×70%=100万元,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税〔2019〕13号


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会有影响?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扩大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实施了一年了,各位水友该享受的也“尽量”去享受了吧。本期木水并不是专门分享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而是想谈一谈一个新的会计准则——租赁。


  财政部规定,新的租赁准则,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对于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也就是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新租赁准则了。


  那么这个准则,对税务处理有什么影响呢?木水不是一直吹税的吗?什么时候改吹会计了?木水当然不会无的放矢啊,如果不影响税务处理的,木水说来干嘛呢?


  新租赁准则木水认为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而这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费负担的。


  我们先回顾一下小型微企业的标准吧。


  法条速递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影响就出在资产总额这个规定上,资产总额这个指标,是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的,而季度平均值,则是按照每个季度的季初和季末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数确定的。


  那么今天的主角就来了,新租赁准则。尤其是对于承租方,影响会比较大。


  在旧准则下,承租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不动产或重大生产设备用于经营,本来是属于“轻资产”模式经营,经营租入的资产是不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这样,资产总额就一般比较不容易超过5000万元的限额,其他条件符合的话,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但如果执行了新租赁准则,就不一样了,会由原来报表上的“轻资产”模式,变为“重资产”模式。为什么?我们看看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规定。


  准则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第一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解释


  在新租赁准则下,只要承租人租入了资产,且不符合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情形的,不论是否融资租赁,均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在旧准则下,由于经营租入的资产和负债均不在报表中列报,只是在附注中披露,这样对债权人直接利用报表列报的信息进行偿债能力指标的测算会有影响,尤其是对于存在大量租赁的“轻资产”模式企业,其表外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太大,所以债权人无法通过列报的信息计算的指标精确评估其偿债能力,造成决策失误。所以,新准则下,要求无论什么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均应将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这样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作出经营决策。


  但是,问题又来了,根据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指标是以资产总额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之一的,如果企业执行了新准则,那么报表上的资产总额就会多了一项使用权资产项目,直接增加了资产总额,有可能让企业超过了资产总额的指标的。这种情形,对于做“二房东”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影响尤其大。


  众所周知,很多商业地产公司,都会配套自己的物业管理或者商业管理公司,用于对自有物业出租、提供物业服务、安保等的业务。而由于大家都懂的原因,一般商业地产公司是不会直接对商户出租物业的,而是先打包整体出租给旗下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再由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出租给商户。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境内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持有某一线城市某地标商场用于经营,好人有限公司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向好人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商场,对外转租给商户赚取租金差价,并向商户提供物业管理、商场清洁、安保等服务。而且为了保持承租价格的稳定并兼顾市场的变化,好人有限公司与好极商管公司每隔三年重新签署一次租赁合同并确定新的租赁金额。


  在旧准则下,由于这是经营租赁,好极商管公司在报表上并未列报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属于轻资产企业,只要能够把控得好,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是可以不超过5000万元的,如果其他指标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是很可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是,新准则下,承租人必须在账上确认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上单独列报,除非属于短期租赁或者低价值资产租赁。根据上例中的情形,每次租赁期限均为三年,超过12个月,所以不可能是短期租赁。而且新准则明确规定,用于转租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应当确认该笔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列报。而众所周知,对于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的租金不会低到哪里去,而租赁应付款额又是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在新准则下确认和列报的使用权资产可能金额会比较重大,极有可能会造成其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就超过了5000万元,从而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可能有水友会说,那我压低这个租金,使得使用权资产金额不重大不就行了?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对价出租的公允价值一般都比较高的,如果这个内部租赁的租金太低,首先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本身就存在被调整的风险;其次,如果承租和转租的租金金额相差太大,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大超过300万元,也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啊。


  所以说,新租赁准则的执行,不但会影响会计核算,如果税务总局没有相应调整小微企业指标的计算方法,那么还会影响到某些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影响税费负担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