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8]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税总函[2018]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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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提炼和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各级税务机关上下联动,创新形式,积极开展各种践行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活动,凝聚了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的引领意义,越是改革关口、重要时刻,越要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做到“四个服从”,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深入开展活动,认真践行中国税务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为机构改革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坚强思想政治保证,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密切联系实际,扎实开展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要求,注重精神引领、凝心聚力,不断赋予“中国税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

(一) 全面加强宣传解读。坚持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化开展宣传解读,迅速兴起践行中国税务精神的热潮。结合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实施要求,采取撰写文章、编辑出版图书、创作文艺作品等方式,对中国税务精神进行解读阐释和艺术呈现。各级税务报刊杂志和税务党建网页要设置专栏,及时解读中国税务精神,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二) 组织深入学习研讨。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通过专题研讨、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在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中国税务精神主题学习讨论,切实增强对中国税务精神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把中国税务精神学习教育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编印中国税务精神学习读本,把中国税务精神作为新入职税务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党校和各级税务培训机构要将中国税务精神作为税务干部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教育培训大纲和培训板块。

(三) 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面向基层,结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中国好税官和机构改革期间先进典型评选等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充分发挥精神引领、示范带动作用。要以税务博物馆、税务文化展厅等平台,展示模范人物先进事迹,讲好税务干部奋斗故事。组织开展老一辈税务干部口述税收故事讲座,展示中国税制发展变革历程。税务总局将适时组建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先进事迹和机构改革期间先进典型巡讲团,赴各地宣讲。

(四) 开展主题践行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活动与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助力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主题党课、征文、书画摄影展、微视频传播、演讲辩论等活动,自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组织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主题党课展示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择优报送两节主题党课课程(党课讲稿及课件),税务总局将在税务党建网页集中展示。广泛动员和组织税务干部深入边远贫穷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开展税情调研和纳税服务等主题践行活动,增进对中国税务精神的认同。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实效

(一) 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活动,加强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牢牢掌握活动方向、形式、标准,有序开展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勇于担当作为,服务改革大局,打好改革攻坚战,切实发挥指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二) 坚持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落实机构改革任务,统筹推进,把握活动节奏、注重实效,把活动融入日常,形成一批学习和实践成果,使践行中国税务精神既影响广大税务干部行为,又触及思想灵魂。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活动顺利开展。

(三) 认真总结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单位、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绩效考评和信息报送,及时将相关典型材料报送税务总局人事司(基层工作处)。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振广大税务干部精气神,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激发税务干部在机构改革期间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促成税务干部人人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助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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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