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8]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财办会[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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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沈玉凯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4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此,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精神,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等内容。

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财政部在2017年12月11日印发《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这一新情况,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工作转型升级,从原有的以会计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为主,向事中事后管理服务为主进行转变。因此,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三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会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会计信息是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基础性信息。会计信息是由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工作有效作用,有必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信息分析应用;(8)会计监督;(9)会计档案保管;(10)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二)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明确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并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业负责。同时,《管理办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明确了禁止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情形。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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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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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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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