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8]8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18
文号:财金[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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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意义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系统提出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部署,是新时期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促进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充分信任,更是财政部门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要把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内容实质,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本地区、本单位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任务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把学习的成效转化为深化改革的行动自觉和生动实践。

  二、准确把握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改革要义

  《指导意见》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权责清晰、问题导向和加强党的领导五条基本原则,以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目标,统筹施策,是新时期国有资本管理改革在金融领域的深化和发展,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改革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出资,但是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时,应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金融国资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二)认真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指导意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授权委托体制,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尚未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地方,要按要求积极跟进、切实履职。部分地方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扎实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授权管理,压实了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四)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的穿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五)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立法。《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基础。财政部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责法定、依法有据。

  (六)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七)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报告要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以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八)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提出党建工作“四个同步”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向本地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学习贯彻文件情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压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尽快理顺和巩固集中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尚不在财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并请于2018年底前将有关方案报送财政部。

  (二)积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表、狠抓落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尽快形成配套文件框架,落实管理组织体系。对已有制度措施和管理体系,要对照梳理,及时调整优化,确保与中央精神一致。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指导意见》为行动纲领,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加快建立出资人制度,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统计监测和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要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三)大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审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严格要求所属各级企业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应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

  (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督导机制。财政部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督导机制,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宣传引导,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凝聚改革共识。要增强舆情监测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于2018年8月底将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情况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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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