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秘发[2018]01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10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8]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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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定于2018年联合澳洲注册会计师工会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国家提出“一带一路 ”、“走出去”战略,这是税务师行业的重大利好和机会,税务师应成为其中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推动者,加快推进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培养适应国际涉税业务高水平专业人才。

  2017年12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澳洲会计师公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依托双方优秀资源,促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澳洲会计师公会方面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双方协会拟于2018年起联合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暨澳洲注册会计师培养项目”,委托经澳洲会计师公会在中国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唯一授权的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参与协办,以两年为培养周期,为税务师行业培养一批具备国际视野、熟悉国际准则、精通税收实务,并熟练使用英语的财税专业人士。为中国税务师提供深入了解国际会计行业、取得全球认可的国际财会专业人员资格——澳洲注册会计师的便捷通道,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专业视野和职业发展前景,打造一支德才兼备,能独立思考,能擅于研究解决疑难涉税问题的专家型队伍, 使其在国际业务领域、政策研究与咨询、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报名标准

  1、已取得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并拥有3年(含)以上税务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记录。

  2、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一定的英语读写能力水平(大致相当于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三、培养计划

  1、报名本项目的学员,应申请注册为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缴纳入会评估申请费,激活会籍后方可报考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会籍申请和延续方法另行通知。

  2、本项目每轮培训持续2年。首期班拟自2018年6月开班,计划至2020年6月结束。在此期间,学员将学习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中的《道德与治理》、《财务报告》、《战略管理会计》和《全球战略与领导力》4门课程,并参加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全部考试通过后,学员将被授予澳洲注册会计师,并视同完成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培养学时。

  3、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每课程考试前由中税协网校和澳洲会计师公会在中国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唯一授权的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安排4次或多次集中面授辅导,每次约一周。

  4、在培养周期内,组织学员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国际商务交流和一门课程的学习。

  5、学员在取得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仍需定期参加中税协或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或其他被认可的专业提升活动,以满足两会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学习要求。

  6、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中税协网校组织国内与国外的面授培训。

  四、培训计划安排


时间

安排

2018年4月至5月

中税协组织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

2018年6月

第一门课程《道德与治理》报名

2018年9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一周

2018年10月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8年10月底-11月

第一次国际短期商务交流学习活动,为期1周

2018年12月

10月份考试成绩公布,以及第二门课程《财务报告》报名

2019年3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19年4月下旬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9年6月

4月份考试成绩查询,以及第三门课程《战略管理会计》报名

2019年9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19年10月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9年11月

第二次国际短期商务交流学习活动,为期1周

2020年12月

10月份考试成绩查询,以及第四门课程《全球战略与领导力》 报名

2020年3月

集中面授课程,时长约1周

2020年4月下旬

澳洲会计师公会组织的全球统考(英文开卷考试),考试窗口约持续2周,中国大陆地区考点约30个,会员可根据个人情况预约考试时间和考点

2020年6月

4月份考试成绩查询,4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的学员,将被授予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相关费用

  (一)向CPA Australia交纳的费用包括:

  1、入会评估申请费:164澳币 (人民币与澳币汇率约为1:5)

  2、Associate member 会员会费:296澳币/年 (按照自然年交纳,金额以CPA Australia网站公布为准) ,缴纳会费后方可激活会籍。本期学员免收2018年会员费。

  3、2018年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考试费: 每门1090澳币(含英文辅导资料,每次只交纳当期考试报名费用,2019,2010年考试费具体金额以CPA Australia网站公布为准,如考试未通过,下一次报名须重新缴纳报名费)

  4、以上费用缴费方式:登录CPA Australia官网,使用个人信用卡缴费。

  (二)面授培训及出国培训费用包括:

  1、面授课程的培训费,以每期培训一周计算,市场预估价格约为人民币5,000 元/人,共计四期,总计约为人民币20,000元。

  2、两次国际商务交流与国外一门课程的学习,以目的地为澳大利亚,为期一周计算,市场预估价格约为人民币50,000元/人,包括机票,食宿,12学时的面授课(不包含签证费、旅游费)。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对于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项目给予奖励扶持政策如下:2018年报名参与本项目且在2年培训周期内,全部通过澳洲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一次性奖励20000元。建议各省税协也积极给予培养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各省税协自行制定。

  4、以上费用缴费方式:每次缴纳当期培训费用,统一交由中税协网校,面授培训和出国培训费据实结算。

  六、报名方式

  下载并填写附件1、2,发送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邮箱:jypxb@cctaa.cn。经中税协和澳工会审核通过后确认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按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2018年培训名额限20名。

  七、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考试简介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考试于每年4月及10月举行,会员可在全球多个考试地点应考。完成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的会员,更可于遍布全球的专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专业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中取得学科豁免。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紧密结合理论学习及实际工作经验要求,为财务及会计专才提供全面的培训,协助他们提升技术才能、商业技能、个人效能及领导才能。

  澳洲注册会计师课程采取远程学习模式,包括四门必修课及两门选修课,以及实际工作经验要求。每学科均涵盖国际化及现代化的元素,并包括商业案例分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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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