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有关会计行业组织: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精神,现就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会计行业组织作用,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稳步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其选聘任职、评选表彰等挂钩,逐步建立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一)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针对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引导会计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作用,大力发掘、宣传会计诚信模范等会计诚信典型,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引导财会类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员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二)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分级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三)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组织升级改造本地区(部门)现有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善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将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四、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守信会计人员提供更多机会和便利。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三)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对会员信用情况进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的互换、互通和共享。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要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席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二)积极探索推动。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要探索建设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等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升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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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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