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8]377号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发改财金[2018]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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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海洋局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贸促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8年2月28日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7.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8.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9.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10.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2.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申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4.在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5.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6.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7.在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的表彰和奖励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8.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9.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0.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1.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2.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降低自查及随机抽查频次。

  2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

  24.支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25.在办理钢材等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商务部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26.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27.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2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9.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0.在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方面将守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1.在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保证保险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考虑企业守信状况,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证监会、保监会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3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33.在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方面给予一定便利。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34.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35.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36.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37.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环境保护部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38.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

  39.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40.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十二)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41.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42.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43.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44.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45.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46.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安全监管总局

  (十五)给予海域使用方面的支持

  47.在办理海域使用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实施单位:国家海洋局

  (十六)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48.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49.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50.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

  实施单位:贸促会

  (十七)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51.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2.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53.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54.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5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56.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十八)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57.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58.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十九)其他激励措施

  59.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60.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1.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2.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63.支持地方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交通运输部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交通运输部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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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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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