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会计处理:借:营业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此种处理方法,清晰地核算了减免税款,也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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