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7-08-28
文号:国税函[2007]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7年上半年,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开展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677.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6%,增收371.64亿元。

  (一)地税局入库个人所得税1390.28亿元,同比增长31.72%,增收334.78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上海206.82亿元;北京157.61亿元;广东136.91亿元;江苏125.11亿元;浙江96.24亿元;深圳70.95亿元;山东44.41亿元;四川41.67亿元;福建35.97亿元;河北32.88亿元。

  与2006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青海83.16%;四川60.21%;新疆56.14%;内蒙古51.72%;大连48.23%;天津43.92%;江苏39.26%;宁夏39.14%;安徽36.85%;深圳36.06%.

  (二)国税局入库个人所得税287.34亿元,同比增长14.72%,增收36.87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入库280.39亿元,同比增长14.42%,增收35.34亿元。

  利息税收入额前10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28.99亿元;江苏26.03亿元;上海17.06亿元;山东15.40亿元;北京15.05亿元;浙江14.87亿元;河北14.16亿元;河南13.38亿元;四川11.45亿元;辽宁10.82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息税收入增幅前10名的地区为:江苏33.41%;宁夏32.81%;陕西32.15%;甘肃23.47%;安徽21.49%;宁波19.46%;湖北18.48%;四川17.78%;湖南17.73%;青岛16.08%.

  二、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稳定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28.46%)高于上年同期增幅(20.80%)7.66个百分点,增收额(371.64亿元)高于去年同期增收额(224.64亿元)147亿元。增幅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29.01%)基本持平。

  (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但各地增幅不均。上半年,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幅达31.72%,比去年同期(16.00%)高出15.72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减收因素影响已基本消化。但受去年同期基数和一次性因素影响,分地区来看,各地增幅不均,最低增幅仅18.41%,最高则达83.16%.

  (三)国税局征收的利息税收入增长趋缓。上半年,利息税收入增幅(14.42%)大大低于上年同期增幅(47.90%),增收额(35.34亿元)比上年同期(79.44亿元)少44.10亿元。此外,利息税收入增幅也低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利息税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16.71%)比去年同期(18.80%)低2.09个百分点;利息税增收额(35.3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增收额(371.64亿元)比重为9.51%,比去年同期(35.36%)下降25.85个百分点。

  (四)自行纳税申报补税和申报期结束后查补税款数额较大。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补税数额为19.05亿元,占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增收额的比重为5.13%.从各地上报收入分析材料来看,申报期结束后,各地通过受理逾期申报和约谈检查补缴税款数额较大。据不完全统计,仅4月2日至4月30日,全国自行纳税申报补税1232万元,罚款及滞纳金1.17万元。

  三、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宏观经济形势稳定,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源。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1.5%,企业效益继续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5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2%,为个人所得税收入较快增长奠定了税源基础。

  (二)自行纳税申报补税增加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相关工作推动了工薪所得项目收入乃至整体收入的增长。上半年,各级地税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扎实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补缴个人所得税额较多,增加了收入。同时,申报期结束后通过约谈检查,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促使扣缴义务人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国大部分地区上半年都有自行纳税申报以外的查补税款,带动了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整体增长。

  (三)各级税务机关深入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收入漏洞。各级地税局以自行纳税申报为契机,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对"双定"户重新进行核定,加强对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所得的征收管理,拓展税源,堵塞漏洞,将税源转化为税收,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

  (四)非劳动所得项目收入增长较快,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上半年各级地税局继续落实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征收管理措施,加强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的管理,取得明显成效。非劳动所得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增幅分别为:41.25%,27.43%,161.85%,24.11%,部分项目已超过了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的增幅。加强非劳动所得征管,不仅能推动个人所得税整体收入的增长,也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功能。

  (五)利息税收入增减收因素并存。上半年,利息税保持了一定幅度增长,这主要是与去年同期相比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加,为利息税的增长创造了客观条件;同时,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逐步提高,储户进行多渠道投资,取款较多,使存款付息率提高,带动了利息税的增长。但受资本市场活跃等因素的影响,前5个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幅为9.30%,比上年同期增幅(17.60%)低8.3个百分点,3月份以来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和增幅均呈逐月下降趋势,同时去年同期基数较高,导致利息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上半年,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化原因分析,为税务总局及时准确分析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二季度按时报送收入分析材料的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国税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地税局。

  四、下半年工作要求

  下半年,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采取措施,继续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

  (一)做好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9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后续工作,同时,积极准备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前开展宣传、辅导和工作部署。

  (二)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步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三类地区相应的推广计划,为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工作。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切实提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二手房交易所得和拍卖所得的征管。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二手房交易所得和房屋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精神,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五)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后的相关工作。最近,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502号),做出了利息税减按5%征收的决定。下半年,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等文件的要求和2007年8月1日全国视频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准备,深入贯彻落实减征利息税政策,并做好减征利息税对收入影响的分析。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