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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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附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已报名参加2020年10月11日和10月17-18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已报名参加2020年10月11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4.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5.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北京时间2020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4-6日清明节假期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还应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中注协查询办理(查询电话+8610-88250110)。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应考时需携带)的扫描件。

  2.首次报名的中国公民的学历信息,原则上由网报系统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或者以会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的扫描件。

  3.尚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当于北京时间8月3-14日(每天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的毕业证书编号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提交相关单位进行认证。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录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4.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交费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4月30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3.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科150欧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标准为300欧元。报名人员可下载交费确认表作为已交费依据,中注协不另外提供发票。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在8月17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新注音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和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比利时当地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4日

  08:30-11:30  会计

  13:00-15:00  税法

  17:00-19:00  经济法

  2020年10月25日

  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25日

  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考试地点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六、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需要的考生可通过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购买。

  七、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北京时间2020年10月9-21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应当携带准考证、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八、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中注协网站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与中注协联系领取。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执行。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网站“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考生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欧洲考区考试专用邮箱ks33@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8610-88250110和+8610-88250119(北京时间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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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