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3-17
文号:国税函[201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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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前瞻性。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二要体现针对性。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查找影响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的体制、机制及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制定解决措施;三要力求具体,便于考评。各项工作既要有明确的思路,有具体的目标要求,又要有可操作性。主要目标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做到量化指标,便于考评。

  二、实施“三支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

  (一)规范领导干部培训。以增强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领队伍、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胜任领导工作、熟悉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的水平。税务总局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十二五”规划专题研讨班,5期司局级领导政治理论和税收业务培训班,1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500人次左右;安排13期党校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39期处级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培训2000人次左右;安排1期国税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需要安排14期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班,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安排6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安排5期总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班,培训550人左右。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按照《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国税发[2011]23号)要求,规范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

  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政治理论类培训原则上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划执行,可自愿参加税务总局举办的此类培训。税务总局举办的税收业务类培训,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应按规定参加。

  (二)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培养

  根据税收执法、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等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以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人才库建设为依托,以税收工作急需和紧缺的专业人才为重点,科学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采取递进式集中学习、关键岗位跟班实践、专题调研、实战案例研讨、事务所实习等方式,大力开展分系列的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税务总局将以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和综合管理能力为重点,安排1080人次左右的税收政策法规、税务稽查、反避税、税收经济统计分析、纳税服务、信息管税、纳税评估、大企业税收管理等岗位系列的骨干培训;以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为核心,安排420人次左右的文秘、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督查内审、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和党务等方面的骨干培训;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安排300人次左右的信息技术、税收科研、教学和后勤保障等专业骨干培训,为人才库培养后备力量;配合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反避税、财务会计等知识水平测试方案。各地在骨干人才培训上,要把新培养目标与以往开展的岗位能手、标兵选拔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老骨干、老能手、老标兵的继续培养深造,又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选拔发现补充新的业务骨干。

  (三)创新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适应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需要,在深化“六员”培训的基础上,明确基层一线人员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类别全体人员的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以提升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探索建立基层一线人员岗位胜任能力测评体系,继续推进分岗位专业化递进培训。税务总局安排10期700人左右的业务培训班,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培训提供示范,并培养部分基层培训兼职教师;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安排18期培训班,培训900人次,另外安排3个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各省(区、市)税务局重点负责组织实施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和基层培训兼职教师培训,为一线人员脱产培训、在岗学习创造必要条件,并综合运用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网络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确保一线人员培训和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文件要求,对所有新录用干部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上岗工作的资格和能力;继续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现初任培训和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

  (一)改革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需求调研,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以此为依据设计培训项目,提出教学计划。

  (二)改进创新培训内容。按照“三三制”的模式,在党校司处级干部进修班教学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理论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知识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重点抓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能力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党性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中必须做到“廉政教育进课堂”,至少安排4学时廉政教育讲座或廉政基地警示教育。

  (三)创新培训方式。建立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倡导巡回培训、干部互教互学、业务讲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积极推进干部自主选学,以“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多样化途径。总局将在部分司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修类项目中尝试安排部分自主选学项目。

  (四)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递进式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和跨地区合作培训模式。引入学习型组织建设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问题为导向,倡导行动学习。在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

  (五)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研究修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学以致用等情况。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干部教育培训成为培养、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将通报税务系统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情况,部署2011年考评工作,并将借助干部培训管理软件,重点检查省税务机关及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四、加强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明确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功能定位,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扬州、长沙和大连三所院校及各省税务干部学校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推进税务干部院校的新建、改造工程,加快形成培训能力。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将对申请转为省税务干部学校分校的培训中心,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审批。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税收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合理确定税务总局和省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量,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选聘优秀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学者、基层一线优秀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对其组织不少于20天的培训者培训。完善专职教师挂职、进修、调研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试行“双向挂职”制度,保持教学与税收前沿工作的一致性,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进一步结合,防止知识陈旧,教非所需。税务总局将安排6期专职教师培训,每期50-60人,为期4周;10期兼职教师培训,每期70人,为期3周。进一步提高专兼职教师的业务能力、教学、课程开发和培训组织管理水平,将教师培养成行业税收管理的专家。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完善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创造条件。探索建立符合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

  (三)加强教材课程体系建设。按照适用性、前瞻性、及时性和时代性要求,以资格类、岗位业务类和高层次人才能力提升类为基础,着手开发建立税务系统专业化系列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满足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科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高层次人才专业研究需要。按照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对税收专业硕士和高等教育税收专业核心教材编审指导,加强对税收成长性人才的引导。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网上课件、电子化教材和配套读物,提高税法宣传、税收知识普及的效果。借鉴和推广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经验、方法,把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案例研发成为指导性的培训课程,使税务干部能够掌握方法,学到技巧,成为某一行业的专家。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工作,推动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培训教学实践的结合。

  (四)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整合优质培训资源,优化网络培训服务,大力推广在线学习,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把网络办成广大税务干部获取知识、交流经验的主要平台、税务文化传播的有效媒介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加强对税务系统网络培训的组织指导,加快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建设,集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和培训课件,促进系统内网络培训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各省局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或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税务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满足干部个性化、多样化学习需要。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税务总局从2010年起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禁止变相旅游等违纪事件发生。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和培训开支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返还管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税务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落实领导责任,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规划,亲自部署,亲自要求。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综合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依法维护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益,为干部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要以“培训对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为抓手,增强“统筹性”。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其他干部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抓微观向抓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调研,了解基层干部培训需求,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监督约束等方面配套制度。税务总局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月报》及时宣传基层经验,反映调研问题,并择时召开专题座谈会。

  (三)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各级培训机构要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要加强管理,既要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又要敢抓敢管,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要坚持研究无禁区、讲台有纪律,引导教师坚持党性、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引导学员带着问题参训,联系实际研讨,寻求用新理论、新知识破解难题的途径和办法。要按照《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国税发[2011]28号)要求,开展教学质量评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培训班质量评估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税务总局今年继续安排各省级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地市级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领导培训。要促进教育部门与培训机构、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干部交流,优化结构,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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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