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前瞻性。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二要体现针对性。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查找影响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的体制、机制及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路,制定解决措施;三要力求具体,便于考评。各项工作既要有明确的思路,有具体的目标要求,又要有可操作性。主要目标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做到量化指标,便于考评。
二、实施“三支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
(一)规范领导干部培训。以增强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领队伍、开拓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胜任领导工作、熟悉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的水平。税务总局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十二五”规划专题研讨班,5期司局级领导政治理论和税收业务培训班,1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500人次左右;安排13期党校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39期处级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培训2000人次左右;安排1期国税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需要安排14期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班,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安排6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安排5期总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班,培训550人左右。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按照《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国税发[2011]23号)要求,规范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
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政治理论类培训原则上按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划执行,可自愿参加税务总局举办的此类培训。税务总局举办的税收业务类培训,地税系统司处级干部应按规定参加。
(二)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培养
根据税收执法、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等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岗位需求,以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人才库建设为依托,以税收工作急需和紧缺的专业人才为重点,科学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采取递进式集中学习、关键岗位跟班实践、专题调研、实战案例研讨、事务所实习等方式,大力开展分系列的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税务总局将以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和综合管理能力为重点,安排1080人次左右的税收政策法规、税务稽查、反避税、税收经济统计分析、纳税服务、信息管税、纳税评估、大企业税收管理等岗位系列的骨干培训;以提高服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为核心,安排420人次左右的文秘、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督查内审、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和党务等方面的骨干培训;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安排300人次左右的信息技术、税收科研、教学和后勤保障等专业骨干培训,为人才库培养后备力量;配合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反避税、财务会计等知识水平测试方案。各地在骨干人才培训上,要把新培养目标与以往开展的岗位能手、标兵选拔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老骨干、老能手、老标兵的继续培养深造,又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选拔发现补充新的业务骨干。
(三)创新基层一线干部培训
适应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需要,在深化“六员”培训的基础上,明确基层一线人员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类别全体人员的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以提升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胜任能力为重点,探索建立基层一线人员岗位胜任能力测评体系,继续推进分岗位专业化递进培训。税务总局安排10期700人左右的业务培训班,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培训提供示范,并培养部分基层培训兼职教师;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安排18期培训班,培训900人次,另外安排3个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急需专业人才提供支持。各省(区、市)税务局重点负责组织实施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和基层培训兼职教师培训,为一线人员脱产培训、在岗学习创造必要条件,并综合运用岗位练兵、业务比武、网络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确保一线人员培训和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73号)文件要求,对所有新录用干部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上岗工作的资格和能力;继续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现初任培训和税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
(一)改革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需求调研,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以此为依据设计培训项目,提出教学计划。
(二)改进创新培训内容。按照“三三制”的模式,在党校司处级干部进修班教学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理论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三分之一课程安排知识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重点抓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能力所需知识技能的培训;三分之一课程安排党性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中必须做到“廉政教育进课堂”,至少安排4学时廉政教育讲座或廉政基地警示教育。
(三)创新培训方式。建立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部参训机制,倡导巡回培训、干部互教互学、业务讲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严格执行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积极推进干部自主选学,以“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多样化途径。总局将在部分司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修类项目中尝试安排部分自主选学项目。
(四)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递进式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和跨地区合作培训模式。引入学习型组织建设理念,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问题为导向,倡导行动学习。在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学比重,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
(五)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研究修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税务机关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学习效果的考核评价,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学以致用等情况。要将干部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纳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干部教育培训成为培养、发现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开展述学评学考学活动,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税务总局将通报税务系统2010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评情况,部署2011年考评工作,并将借助干部培训管理软件,重点检查省税务机关及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四、加强培训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改革强校,明确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功能定位,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充分发挥扬州、长沙和大连三所院校及各省税务干部学校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积极推进税务干部院校的新建、改造工程,加快形成培训能力。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将对申请转为省税务干部学校分校的培训中心,有步骤地分期分批组织审批。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税收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合理确定税务总局和省属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量,通过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选聘优秀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学者、基层一线优秀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对其组织不少于20天的培训者培训。完善专职教师挂职、进修、调研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试行“双向挂职”制度,保持教学与税收前沿工作的一致性,促进教学与税收实践进一步结合,防止知识陈旧,教非所需。税务总局将安排6期专职教师培训,每期50-60人,为期4周;10期兼职教师培训,每期70人,为期3周。进一步提高专兼职教师的业务能力、教学、课程开发和培训组织管理水平,将教师培养成行业税收管理的专家。按照择优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完善税务总局、省局两级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为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创造条件。探索建立符合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优秀师资积极参与干部教育培训。
(三)加强教材课程体系建设。按照适用性、前瞻性、及时性和时代性要求,以资格类、岗位业务类和高层次人才能力提升类为基础,着手开发建立税务系统专业化系列岗位培训大纲和教材体系,满足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科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高层次人才专业研究需要。按照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对税收专业硕士和高等教育税收专业核心教材编审指导,加强对税收成长性人才的引导。进一步开发案例式教材、网上课件、电子化教材和配套读物,提高税法宣传、税收知识普及的效果。借鉴和推广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经验、方法,把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案例研发成为指导性的培训课程,使税务干部能够掌握方法,学到技巧,成为某一行业的专家。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开展教育培训科研工作,推动税务教育培训理论和培训教学实践的结合。
(四)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整合优质培训资源,优化网络培训服务,大力推广在线学习,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把网络办成广大税务干部获取知识、交流经验的主要平台、税务文化传播的有效媒介和学习型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要加强对税务系统网络培训的组织指导,加快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建设,集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和培训课件,促进系统内网络培训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各省局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或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税务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满足干部个性化、多样化学习需要。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税务总局从2010年起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要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禁止变相旅游等违纪事件发生。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和培训开支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变相收费、返还管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税务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落实领导责任,改进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规划,亲自部署,亲自要求。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综合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依法维护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益,为干部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要以“培训对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为抓手,增强“统筹性”。要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其他干部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转变,由抓微观向抓宏观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制度机制。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调研,了解基层干部培训需求,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权益保障、竞争择优、考核评估和监督约束等方面配套制度。税务总局通过《干部教育培训月报》及时宣传基层经验,反映调研问题,并择时召开专题座谈会。
(三)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各级培训机构要按照“严谨治学、按需施教”的要求,建设良好教风;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建设良好的学风;按照“求是、守纪、和谐、进取”要求建设良好的校风。要加强管理,既要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又要敢抓敢管,营造良好的学习秩序。要坚持研究无禁区、讲台有纪律,引导教师坚持党性、严谨治学、以德施教,把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引导学员带着问题参训,联系实际研讨,寻求用新理论、新知识破解难题的途径和办法。要按照《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国税发[2011]28号)要求,开展教学质量评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培训班质量评估工作。
(四)加强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税务总局今年继续安排各省级税务机关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地市级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局领导培训。要促进教育部门与培训机构、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干部交流,优化结构,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者队伍素质。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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