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分企业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12-08
文号:国税函[2011]6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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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税收遵从度,2011年9月税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的税收风险测评工作。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决定在中石化集团中选择部分企业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和步骤

开展针对性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加深各级税务机关对中石化集团涉税风险状况的了解,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税收遵从度;探索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税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培养和锻炼专业化税收管理工作团队,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工作采取税务总局统筹、规范操作、上下联动、协调一致、扁平化和一体化的方式开展。税务总局负责制订规范的工作标准和制度,统一规划和布置工作方案,统一政策解答口径,省以下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按照要求同步开展工作。整体工作划分为六个阶段:前期准备→风险测评→风险自查→集中分析评估→调查核实→总结反馈。

二、企业自查安排

(一)安排自查企业范围:中石化集团下属部分成员企业。

(二)企业自查时间: 2012年1月31日前为自查准备、部署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自查实施阶段;4月1日至10日为自查结果上报阶段。

(三)企业自查方式及内容

自查成员企业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下发的自查软件,自查2008年至2010年纳税年度涉及的全部税种(含矿区使用费、教育费附加)涉税事项处理的合规性问题。

三、对各地企业自查督导工作的要求

(一)各省国家税务局牵头成立由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小组,制定联合督导方案,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地区中石化集团相关成员企业的自查督导工作。各地应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省联合督导方案(含督导人员名单)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省联合督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督导小组人员学习自查软件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本省自查督导方案,督促自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多方面了解自查进展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自查软件。

关于自查软件下发、使用及数据包报送等有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督导人员应结合自查软件及日常掌握的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自查企业采取逐户蹲点辅导自查方式,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辅导、咨询、服务,加强工作宣传,及时掌握企业自查进度和质量,确保企业的风险问题在该阶段得到最大化解决。对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督导人员应督促其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对自查不认真、工作不到位的企业应要求重新自查。如出现企业不配合自查督导工作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联合督导小组。

(四)企业自查过程中反映的税收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争议的税收问题,省联合督导小组应通过《自查问题请示单》方式,及时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告,由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问题请示)。

(五) 省联合督导小组应根据要求及时报告企业自查工作进度和督导工作情况。自查期间,各地应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3月15日、3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定期报送《企业自查工作进度统计表》及《企业自查情况分户统计表》。对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进度)

自查期间,税务总局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地区的自查督导情况开展抽查,自查结束后,对各地区的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征收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自查结果上报

中石化集团总部负责汇总收集其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成员企业的自查数据包在报送总部的同时报送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省联合督导小组完成自查督导工作后,应做好总结与自评。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督导组织机构、自评自查户数、督导主要形式,特别要体现工作特点、亮点;二是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开展自查情况总体评价、好的典型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补税情况等;三是工作建议,包括企业反映出的税收政策、征管方面有待商榷的问题、此次自查工作及软件方面的缺陷,以及自评自查工作的建议、体会等。各地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报送路径为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四处/中石化自查工作资料报送专用文件夹/自查结果)。

五、自查后续工作

企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税务总局将组成若干分析评估小组,对回收的自查数据包进行集中分析评估,评价企业自查过程及税务机关督导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处理等后续工作,全面分析评估中石化集团税收管理状况,研究探索适应石油石化行业和企业集团特点的税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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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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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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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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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