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05-27
文号:国税发[1996]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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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199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两年来,地方税务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对平衡地方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地方税收工作既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分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积极有效地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分税制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重视、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针对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领导,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工作的规律性,处理好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征收任务的关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开创地方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我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各地应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地方税收收入属于地方,但税收管理权并不完全属于地方,地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应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

  为保证全国统一税法的执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地方税务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对省以下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情况。

  三、积极推进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取决于分税制与税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一是要抓紧做好税制改革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工作;二是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工作;三是要结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和财权的界定工作,研究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在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认真进行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做出贡献。

  四、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是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力量抓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私营税收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平衡地方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大力做好营业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发展潜力较大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积极探索有效的征管办法,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征管的质量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对于按照征管范围划分法规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引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快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目前,按照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是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要纳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实现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改革的协调统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应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全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

  但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各地应以全国税收征管模式为方向,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税收征管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征管改革。

  六、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目前,原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人员已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这对于理顺税政与征管关系,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省以下有关农业五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的征管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保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划转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有利于统一征收管理,有利于统一征管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把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七、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和编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要有稳定的来源,凡未确定经费方案的地区,应尽快确定,并保证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在经费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基层征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中编办负责核定。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编制已包括在中央审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单位的编制由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中独立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地方税务局的独立执法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应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录用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进人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员的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制度;要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税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已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实践证明利多弊少。

  各地应遵循“改革中的问题,要在深入改革中来解决”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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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