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9]70号 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09-06-04
文号:财库[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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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国务院批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自2001年试点以来,已在中央和地方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财政部于2002年开始探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了大量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资金的意识日益增强,违规金额和违规比例持续保持下降态势,有效地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了预算执行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进程。一些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比照财政部的做法进行了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总体来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财政部党组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监控工作,在2009年财政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建立各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

  二、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总体要求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紧紧围绕重大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着力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要坚持有利于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坚持有利于增强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责任主体意识、坚持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作用,统筹考虑,加快实施,争取2009年基本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2012年全面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建设完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工作平台和技术支撑,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控系统在预算执行监控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结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特点,充分考虑系统建设的前瞻性和整体性,加快建立健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全过程支付活动,保持并实时更新交易记录,确保实现预警高效和信息集成,达到系统实时动态、智能预警、综合分析、实用兼容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为加快推进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可免费提供给地方财政部门安装和使用,软件的实施费用和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已建立监控系统的省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加大推广改造力度。

  四、建立健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运作机制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监控系统全面跟踪财政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的操作流程,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的详细交易记录,包括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用途、预算科目、支付方式、支付类型、收款人、收款人账号等,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即时通报违规情况,并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及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真正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地方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并纳入动态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按规范要求实现对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逐步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五、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反馈情况,充分发挥监控信息集中优势,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监控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向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控情况,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预算执行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六、健全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制度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国库内部控制管理,建立用款计划审批、资金审核支付、银行账户监管、财务会计核算、内部印章印鉴管理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财政国库机构内部资金审核岗位要与支付岗位相分离,资金支付岗位要与账务核算岗位相分离,监控岗位要与业务岗位相分离,会计岗位要与出纳岗位相分离,各个环节职责清晰,不得混岗串岗,不得擅减程序,完善财政国库内控管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七、扎实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配套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队伍,完善机构建设,研究确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按照科学规范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加紧研究和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实现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工作目标。

  地方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和单位、代理银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大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预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监控人员和代理银行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实务操作能力。

  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在确保本级2009年初步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并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现场推广交流会、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财政部对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整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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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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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