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11]1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9-30
文号:教职成[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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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以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以下简称专业服务能力)为出发点,整体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决定2011-2012年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重点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一、 充分认识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

    新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坚持贴近地方产业,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了千余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通过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大批学校和专业的建设成效明显。但是从全国情况看,高等职业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尤其是专业建设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灵活,办学活力不足;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脱节,课程教学内容与行业技术应用脱节,教学手段和方法针对性不强;师资队伍的数量、质量与结构不能满足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双师”结构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毕业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态度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学校的实训实习条件、职场环境亟待完善,职业精神培养亟需加强。

    因此,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条件装备水准和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实现中国创造战略目标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三、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部署,围绕现代农业、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国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中,教育部、财政部支持一批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就业好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输送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地方审核、中央认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实施范围

    全国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均可申报。申报学校必须满足近两年基本办学条件无红、黄牌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校园不稳定事件或违规、不诚信行为等基本要求。

    2. 申报专业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要求申报1-2个重点建设的专业。拟重点建设的专业应具有优质的教学条件、持续的人才需求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生源充足、报到率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好、发展空间大,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前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附件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重点建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牵头建设的专业,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3. 实施步骤

    2011年,项目全面启动。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结合各申报学校产业背景、行业属性和办学特色,兼顾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需求,科学确定本地拟支持建设专业的布局,确定拟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专业建设期两年,中央补助资金两年预算控制数按不超过2011年补助资金预算两倍的原则确定,由各省统筹安排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同时,要指导学校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基础、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内容、改革举措、绩效考核指标、专业建设预算等内容),并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提交各专业建设方案和附件3等信息。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推荐专业进行审验,公示拟支持的学校和专业名单,无异议后正式批准立项。

    2012年,项目中期考核。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绩效考评不好的省份核减建设经费,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终止立项支持。

    2013年,项目验收总结。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对项目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优良的省份和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4. 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数和补助标准,适当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核定各地分年度专业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0%。

获得支持的学校要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5. 联系方式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电话:010 6609 6232,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联系人: 范唯   何承   张月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

    电话:010 6855 1282 ,电子邮箱:jkwsjyc@yahoo.com.cn

    联系人: 胡成玉   王征

    各省(区、市)务必于10月14日前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名单(附件2)和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文档分别报至教育部(9份)、财政部(1份),并完成信息提交工作。有关文字资料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www.moe.gov.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浏览并下载。

    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高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支撑能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经费需求、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升财政投入水平的政策安排。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会同学校举办方,落实项目责任,实施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开创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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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