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启动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发改高技〔2026〕487号)。为做好我省相关企业清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网上申报

  (一)符合相关要求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请于4月19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申请列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清单的,还可选择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20日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二)2025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

  二、报送纸质材料

  (一)报送时间:申请享受2026年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4月19日前报送至指定位置。

  (二)报送地址:集成电路企业和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材料提交至山东省集成电路行业协会(地址:济南市汉峪金谷人工智能大厦7楼;联系人:刘萌;联系方式:13969184888);软件企业材料提交至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903室;联系人:陈菲菲;联系方式:15275188660)。

  三、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企业应对本次申请列入清单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承诺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后,将原件与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6年4月19日)截止后,信息填报系统不再支持企业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解读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税收优惠等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0531-5178314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531-51782804

  税 屋附件:【点击下载1-4】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通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下载(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604/t20260409_1404582.html)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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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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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和自治区党委“1571”、“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工作部署,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列为重点工作。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压实各级责任,强化组织推进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统筹,强化部门协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标对表,协同推进,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动态丰富工作内容,细化具体举措,主动学习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符合区情的具体举措。

  三、培育创新案例,强化宣传推广。实施创新案例培育工程,各盟市税务局和区局相关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培育创新优秀案例。要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税务部门要统筹利用内外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税务部门务实举措,积极展现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推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做法和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税务总局要求、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营商环境质量提升年”任务安排,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以给市场主体减负担、添动能、增活力为目标,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优化税费服务举措、维护法治公平生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制定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一、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要求,落实煤炭、化工、冶金、有色、建材等传统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算力、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氢能、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打造“金牌管家”服务品牌,组建重点产业和集团企业税费合规引导专家团队,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税企面对面”活动,实现“一企一策”、“全流程辅导”的管家式定制服务。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帮助重点产业上下游企业实现产供销对接,助力疏通产业链堵点,服务重点产业布局规划。

  二、提升纳税人网上办税便利度。发布212个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实现96%以上的事项网上办,90%以上的事项全程网上办结。提升网上办税业务审核效率,实行简单业务“即申即办”,电子税务局审批类业务半小时内受理率达100%,高频业务办理效率提升30%以上。推广“简易确认式申报”“综合关联式申报”等场景,进一步深化智能算税服务。推出13类178项全区通办税费业务清单,依托征纳互动服务构建“远程虚拟窗口”,实现跨区域税费业务“异地收件、属地办理、协同办结”。

  三、提高市场主体用票便利度。拓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覆盖范围,推广“支付即开票”应用场景,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降本增效。强化数电发票赋额管理,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即时办结和“容缺办”,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用票需求。发布数电发票赋额依申请人工调整办税指南,对依申请发票额度人工调整的受理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全过程监管,规范性抽检不低于10%,通过强化内外部监督保障市场主体用票需求。

  四、打造纳税人“一站式”服务模式。落实自治区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率先推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水资源税和不动产登记办税申报场景智能预填等4项税务部门“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并持续丰富拓展特色服务事项。构建线上线下“首问负责、一跟到底”的全流程服务机制,对无法当场办结或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复杂业务,由首问责任人全程协调、跟踪进度并反馈结果,实现“一站式”税费服务。

  五、提升纳税人诉求响应质效。统一纳税服务和质量监督电话,实现12366一号接听,提高智能咨询服务能力,实现7×24小时智能解答。在12366热线设置税收营商环境问题反映专线,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办不成事”受理专岗,集中受理、兜底解决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构建统一的“问办协同”服务体系,实现音视频交互解答疑问、屏幕共享辅导操作、直接受理税费业务的全程线上互动服务。实行诉求“码上反馈”,所有诉求24小时内响应率达100%,纳税人端系统共性问题半小时响应率达100%。

  六、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开展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服务季行动,编制《出口企业税收服务指引》,优化退税审核流程,在12366热线增设出口业务专线并配置专席。缩短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三类、四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

  七、优化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加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制作多语种服务手册和操作指引,在景区、酒店、商场、机场及陆路口岸等精准投放,让退税政策“看得见、读得懂、用得上”。持续推进离境退税试点地区与口岸扩围,提高退税商店覆盖范围、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提升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助力扩大入境消费。

  八、助力跨境纳税人健康发展。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抵免等税收支持政策,对外资企业精准开展宣传辅导,促进外资企业所获利润更多用于再投资。丰富“税路通·北疆行”品牌服务举措,举办“走进蒙古国”国别税收主题日活动,更新国别税收指南,帮助跨境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优化多语种税收服务,打造“草原税语”外语人才服务品牌,探索提供蒙、俄、英线上税费咨询服务。有序在20个对外开放口岸成立国际税收青年工作站,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政策辅导、风险提示、诉求解决等全链条服务。聚焦重点外资项目提供享受部分协定条款待遇的事前确定性服务,统筹推进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跨境涉税争议处理,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

  九、助力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资产。联合发改委、政数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激励,会同金融机构深化“银税互动”,增加信贷产品和信贷规模,强化守信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建立信用守护体系,开展事前预防失信、事中失信纠正和事后信用修复的全周期实时提醒,实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将纳税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失信风险。

  十、强化市场主体合规引导。深化“政策找人”机制,在确保“应享尽享”的同时严防“错享骗享”。编制面向纳税人、涉税中介的政策合规辅导指引,规范涉税代理行为,开展递进式合规辅导,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打造“税案普法”宣传品牌,分类分级曝光典型案例。创新行业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监管指引,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健全常态化风险分析和评估核查机制,运用八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税费优惠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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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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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按照石公管委〔2026〕1号文件精神,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对提取、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涉及取消提取频次限制的适用情形包括: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二)政策调整

  1.取消上述适用范围内提取业务关于“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缴存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

  2.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所需申请材料仍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符合2024年4月1日以后(含)购房多次提取政策且首次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业务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凭合同再次提取,两年后需提供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三)办理方式

  1.全程网办。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直接办理。

  2.便捷办理。对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省直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需进行异地协查的,协查结果一年内有效,期间再次办理时可直接复用核查结果,保障业务办理高效便捷。

  二、扩大“商转公”受益群体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商转公”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三、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总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优化人才绿卡使用条件

  取消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限制条件,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或者符合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对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认定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执行相应的首套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五、咨询渠道

  (一)12345或12329服务热线;

  (二)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各服务网点;

  (三)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首页“冀小金”智能客服。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解读

  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套数认定范围是什么?

  答:以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计算。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申请人家庭购买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范围内住房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所在县(市、区)。

  2.使用人才绿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3.哪些人群可享受“人才绿卡”贷款条件?

  答: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2024年5月发布的《人才绿卡政策》,在有效期内满足认定条件且为省直缴存职工的,可享受相关贷款额度。

  4.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限制,具体包括哪些提取情形?

  答: 包括以下六类情形:

  (1)省直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办理多次提取相关政策的;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按国家规定增设电梯,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

  上述情形原规定的“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或“每月提取一次”的限制自2026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

  5.取消频次限制后,提取时间和次数有什么变化?

  答: 取消限制后,缴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办理时间,不再受“每年一次”或“每月一次”等频次约束。例如: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贷期间可按月提取,也可根据还款节奏随时提取,但需注意,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所需申请材料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并非无限额提取。

  6.取消提取频次限制后,办理方式有哪些?

  答: 办理方式分为三种:

  全程网办:对于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且无异议的提取业务,缴存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直接办理。

  即缴即付:符合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首次到线下签约《“即缴即付”提取协议》后,其公积金将在单位每月缴存到账后自动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

  便捷办理:暂未实现信息共享的业务,缴存人可前往就近省直住房公积金各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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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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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2026-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等规定,现就我省资源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纳税人申报享受低品位矿(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绿色矿山名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为准

  2025年12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享受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日后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相应名录发布后次月1日起申报享受。

  二、关于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31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做好《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后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政策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于2026年3月31日联合印发《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25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且其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销售低品位矿产品(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为便于该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高效执行,有必要对绿色矿山名录的界定,以及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和以后纳入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的时点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关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纳税人申报享受低品位矿(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根据《决定》规定,《公告》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定义,绿色矿山名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同时明确2025年12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享受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日后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相应名录发布后次月1日起申报享受。

  (二)明确《公告》施行日期。考虑《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前后政策衔接,明确《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且《公告》与《决定》同步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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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文号: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权益,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ahldgx@163.com;

  (二)通信地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33号,邮编:230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因时间较紧,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少于30日)。

  联系处室: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551-62663116

  税 屋附件:

  1.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31日

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高温津贴建议。我省高温津贴由现行的不低于15元/天调整为不低于25元/天。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调整时间。本次调整拟从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我省高温津贴调整起草说明

  一、调整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主要考虑因素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需要。2011年,我省建立了高温津贴制度;2018年,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条件等,将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5元/天,对于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现行标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逐渐不相适应,因此需适时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二)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高温津贴是一种特殊的工资性补偿,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调整高温津贴,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工资性收入。

  (三)落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高温天气容易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发生伤亡事故,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高温津贴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而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多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收入较低的一线职工,适时调整高温津贴可以适当增加他们的收入水平,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四)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确定。2018年以来,我省GDP由34010.9亿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增至2025年的52989亿元,年均增长率为6.54%。高温津贴标准由15元调整至25元,年均增长率为6.59%,与我省经济社发展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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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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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2026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支持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激发产业科技创新动力

  (一)高效精准落实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深化与科技部门协作,优化研发项目异议鉴定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研发项目异议鉴定口径,规范办理流程,高效服务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高端仪器、先进材料等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助力人工智能全时可用、全域覆盖、全行业渗透。

  (二)高效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精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助力实施“广东强芯”“璀璨行动”、核心软件攻关等重大科技工程,服务汽车芯片“攀登计划”,助推补齐工业基础软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及配套电子材料等领域技术短板。对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企业建立税收台账,跟踪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效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家和省实验室、研发机构合作,加强政策享受情况跟踪问效,服务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助力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

  (四)高效精准落实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推前沿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二、助力壮大新兴未来产业

  (五)高效精准落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完善“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助力企业盘活资金,服务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等新赛道产业加快发展。

  (六)高效精准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制度保障。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四类平台分类施策,构建部门协同、精准高效的服务监管体系,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助力做优服务业

  (七)高效精准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横琴和南沙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服务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在横琴、南沙从事专业服务,助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促进。

  (八)高效精准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个人养老金税费优惠政策。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便利,促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九)高效精准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服务体育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助力擦亮“活力广东·时尚湾区”文旅品牌。

  四、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高效精准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及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助力石化、钢铁、建筑、时尚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业用水效率达标纳税人认定工作,辅导符合规定的企业准确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十一)积极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精准解决资源回收行业企业税款抵扣和成本扣除问题,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高效精准落实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效精准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精准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组建税费政策服务团队参与推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

  五、助力发展岭南特色现代农业

  (十三)高效精准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助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深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税务辅导,助力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壮大。

  (十四)高效精准落实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促进老旧农机设备更新,助力构建智能农机产业链创新体系。

  六、助力梯度培育优质企业

  (十五)面向行业领军、产业链“链主”等大企业集团提供“总对总”“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税务服务,持续深化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高效解决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跨区域税费问题,助力引育生态主导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等高能级经营主体。大力推广应用“乐企通”服务品牌,运用“集约受理、提级预审、集团统办、区域通办”工作模式,助力集团企业税务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六)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产值、增加值、税值”三值分析比对,积极开展行业发展潜力分析、税收增长与税源增长匹配性分析,提出产业链稳链、强链、补链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健全完善税收服务产业链招商、展会招商、场景招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税费政策确定性服务,助推“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优质企业落地广东。

  (十七)高效精准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合规上市。高效精准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税收抵免政策,建立重点外资项目税费服务团队“项目长制”机制,助力稳定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涉税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手续最简、环节最少”的办税缴费流程,减少优质企业注册、资质认定、项目投产、申报纳税过程中涉税纸质资料提供。

  (十八)高效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常态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推动跨部门小微税费事项联动响应。

  七、助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十九)高效精准落实销售自产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符合条件的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助力打造“海工装备+”等融合创新应用场景,助推海工装备、海洋牧场、海洋新能源、海洋旅游等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着力推进《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方合作备忘录》和五项合作共识落地见效,加强粤港澳三地税收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优化“湾区通办”服务模式,拓展税费业务跨境通办,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涉税改革创新经验,落实横琴、南沙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更多税务领域服务创新举措,促进提升横琴、南沙重大平台产业竞争力。

  (二十一)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县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对全省57个县(市)经济税收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监测,面向县域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企业提供精细税费咨询服务,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实现迁移前后资质互认,助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及产业有序转移,助推加快构建“珠三角总部研发设计+粤东西北基地制造”跨区域产业协同格局。

  八、助力深化产业开放合作

  (二十二)擦亮“税路通·粤通四海”跨境税收服务品牌,持续丰富国际税收服务锦囊等特色产品,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了解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积极应用预约定价安排等政策工具,为产业跨境合作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为跨境经营主体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提供相互协商程序绿色通道及资料预审服务,助力实施“粤贸全球”计划。

  (二十三)健全完善先进制造业、科创企业、跨境电商等重点出口企业直联制度,高效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助力“跨境电商+产业带”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退税建设,拓展申报智能自检功能,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助力外贸出口促稳提质。

  (二十四)高效精准落实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鼓励外贸企业与商贸平台、电商平台合作,主动靠前服务广交会、珠海航展等大型国际性展会,打造集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税务咨询、税务文化交流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驿站”,建立多语种税收宣传专队,助力开展“广货行天下”“广东优品展”等活动。

  (二十五)高效精准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畅通产业循环和产品流通,助力加快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大力支持免税店建设,全面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线上办、异地办,提高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持续优化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持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提振零售、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激活产业发展的消费动力。

  九、助力集聚产业人才队伍

  (二十六)按照顶格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税务服务示范基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点单式”税费咨询服务,助力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高效精准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制造服务领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

  (二十七)高效精准落实股权激励、创业投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拓展对在粤工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任职企业专属税务服务,助力引进、培育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卓越工程师、产业“新工匠”。

  (二十八)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推动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接入地方政务平台等方式,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

  十、打造最优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九)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有需求必响应”,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防止不当执法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落实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递进式执法,落实告知承诺等制度。

  (三十)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好一类事”拓展,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拓展征纳服务应用范围。深化智能算税,健全“人工智能+税务”智能咨询服务体系,打造“广东税务智能税宝”,实现“一机在手,随问随答”。

  (三十一)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打造效能税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发票额度管理,提升经营主体领票效率。推广“交易即开票”“支付即开票”,构建智能便捷、多方共治的税企直连生态,推广乐企“联用”模式,实现交易、开票、算税、申报全链条高效贯通。

  (三十二)持续强化合规管理,依托申报智能自检等手段,精准推进个性化、导航式申报辅导。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全面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涉税服务人员诚信执业、规范服务,助力经营主体高效合规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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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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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一、适用事项

  在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五)《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

  三、办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港澳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承诺书。

  (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明。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和香港有关部门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五)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同时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采集纳税信息的,在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前,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自然人税收档案合并。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办理减免(退)税;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优先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退税。

  (2)线下办理。如线上无法办理,港澳居民也可预约至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办理或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现场办理预约路径:“穗好办”小程序-政务大厅-政务大厅预约-南沙区-税务业务分中心-在线预约

  现场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1楼税务专区

  邮寄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港澳居民个税优惠办理专窗(1号窗口)

  联系电话:(020)12366-3

  邮政编码:511458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办税平台或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为港澳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悬浮窗“征纳互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电话:(020)12366-3

  3.关注“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发送“南沙个税”获取优惠政策及承诺书参考模板、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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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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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一、事项名称

  2025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2号)

  三、办理时间

  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适用对象

  在合作区工作,取得来源于合作区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身份相关材料

  1.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由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相关证件;

  3.其他材料,如享受残疾人士税务优惠的,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

  (二)工作材料

  1.在合作区任职或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可以证明在合作区工作的工作证明材料;

  2.在合作区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证明材料;

  3.在合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对合作区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明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期间内有效。从合作区两处以上工作取得收入的,应提供所有相关的工作材料。

  (三)其他资料

  1.澳门居民参照澳门税制测算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2.澳门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3.线下办理应提供《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与原件一致的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程序

  (一)澳门居民线上办理程序

  1.登录电子税务局:注册并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2.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特色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或【地方特色-涉税费业务-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进入减免测算功能,并选择澳门居民减免类型。

  3.信息采集与减免税额测算:在功能界面选择“横琴”为收入来源,填写出生日期、收入及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4.上传附件:上传澳门居民身份证件、残疾证明、劳动合同、投资协议等附件。

  5.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

  (二)澳门居民线下办理程序

  澳门居民也可通过邮寄办理或到现场办理的方式办理享受优惠。

  1.提交资料:提交身份相关材料、工作材料及其他资料,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地址: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47-156或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9号楼1楼智慧税务服务厅

  联系电话:(0756)12366

  邮政编码:519031

  2.测算减免税额: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界面录入收入、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减免税额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退税:居民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办理减免(退)税,非居民纳税人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减免(退)税;或到横琴税局税务服务厅现场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一)合作区财政局、税务局:澳门税负、政策解释等;

  咨询电话:(0756)8842897、(0756)12366

  (二)合作区税务局:税务问题咨询及网上办理;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征纳互动”

  2.智能咨询:“横琴税务”公众号-微助手-智能咨询

  3.咨询电话:(0756)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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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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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结合省情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1.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楼307室),信封上注明“《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箱:qhrstylbxc@163.com

  3.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86 8258000(传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8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健全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维护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预缴办法及相关事项

  (一)在当年全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基数,自主选择按月、按季进行预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预缴,待当年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后,如预缴金额高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且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的,无需补差,且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如预缴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的,应于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足差额至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

  (三)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年缴费基数公布前,应先自主预缴费确定当年实际缴费月数后,再办理申领病残津贴手续,申请手续提交后不再办理补缴申请前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对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提高参保缴费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要简化经办流程,为灵活就业人员预缴费提供便利。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实施,到2031年*月*日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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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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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会计人员: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号)精神,现将我省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络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原则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在“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登录平台参加继续教育。请及时通过平台“信息采集”模块完成注册及审核。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分为公需课程和专业课程。公需课程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内容。专业课程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等专业知识,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专业核心知识,以及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专业拓展知识课程。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学习内容,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择相应课程。

  (二)年度培训学分总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课程学分不少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少于60学分。本年度超额学分不结转下一年度。

  三、继续教育网址

  会计人员登录“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http://d-mof.hainan.gov.cn:8090/ach/welcome)继续教育模块,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年度及课程后,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时间为: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请及时登录网站学习。

  五、有关说明

  (一)2026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提供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东奥会计在线两个机构的课件供学员选择,学员正式选课前都可先试听,但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网校学习并完成所有学分,选定后不可变更。学员培训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结算,学员个人或单位无需缴纳网络培训费用。

  为方便农村财会人员、代理记账行业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切实提升培训效果,省财政厅在东奥会计在线设置农村财会人员、代理记账行业从业人员两个继续教育培训专栏,设置相关专门课程,帮助其精准选择课程学习。

  (二)会计人员如选择参加面授培训,相关事宜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5—202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同一会计人员在同一继续教育年度内,原则上只选择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其中一种方式完成全部90学分,不可混合累计。

  (三)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与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学分抵减竞赛、培训和答题等活动。

  (四)当年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以后年度不予补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影响高级会计职称评审等,请各单位及会计人员高度重视。

  (五)继续教育其他未尽事宜及常见问题可查阅“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首页“常见问题”栏目,也可咨询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平台首页“联系我们”栏目查询。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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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函[2026]11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6〕11号      2026-04-08

有关单位:

  2026年3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开展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修订工作,使修订完善后的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负责可持续发展事宜的部门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联络处 石白玉 牛乾宇

  联系电话:010-68546369 010-68517621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税 屋附件:

  1.《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pdf

2.《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和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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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财会便函[202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202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度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9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的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预缴阶段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6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申请列入清单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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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0
文号: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     2026-00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简化复核程序(以下称简易复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或者“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复核时可以适用简易复核,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

  (一)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的,其中因主动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而被海关实施稽查的除外;

  (二)正在被海关实施风险类核查的,其中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实施的核查除外;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海关刑事立案侦查或者行政立案调查的,其中以简易程序立案调查的除外;

  (四)因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正在接受海关调查或者核查的。

  二、海关对“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优秀”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不开展实地复核,直接作出通过复核的决定;

  海关对“系统”信用评估状况为“良好”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简易复核时,仅对影响企业信用评估状况所涉及的认证标准项以及最近一次认证或复核的“基本达标”项开展实地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三、海关在开展简易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适用简易复核条件的立即终止简易复核;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复核结果情形的可以终止简易复核。

  对终止简易复核的,海关按照规定开展常规复核。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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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厅企业函[2026]1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6]117号       2026-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2026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要求

  (一)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提出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2023年认定的第五批和复核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企业可通过我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观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政策解读视频。申请企业应如实、自主填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即可完成申请。我部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审核中通过“分段审核”“双随机(随机抽取专家、即时随机派发审核任务)”“盲审”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

  (三)申请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四)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企业无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或说明、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涉及集成电路设计布图等其他I类知识产权的,仍需提供)等佐证材料。企业仅需如实说明市场占有率、填写发明专利数量即可。我部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加大数据共享力度,专利数据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在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时间为2026年4月25日至5月25日。线下报送以企业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线下与线上数据应保持一致。

  (六)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请结果。请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纳入审计报告。

  (七)我部将引入数据提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申请数据的分析比对和逻辑判断,严格防范数据造假。如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况,我部将根据《办法》,取消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称号,并禁止企业三年内再次申请。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二、推荐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推荐和复核企业推荐工作。

  (二)要择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附件1)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2),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佐证材料要求,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三)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加大对企业数据真实性、技术创新性的审核力度,确保申请书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一致,提升推荐质量。要加大服务力度,组织力量为申请企业提供全覆盖的免费咨询辅导服务。为进一步压实审核推荐责任,对第八批“小巨人”企业推荐数量较多但通过率较低的省份,我部将在专精特新相关支持政策中进行减分或限额。

  (四)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新申请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与我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对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推荐复核的,需说明原因。

  (五)为降低对复核企业影响,对本年度申请复核的“小巨人”企业,按照2022年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中相关标准和要求把握,对新申请的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2026年印发的《办法》中相关标准和要求把握。

  (六)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5月25日至6月30日集中开展初核推荐工作,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已完成申请企业补充上传佐证材料。所推荐对象应在本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不少于5天且公示结论为通过。请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及推荐汇总表(附件3、4)纸质版及可编辑电子版各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创业创新处,邮编:100804。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往年情况,部分企业忘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登录账号、密码,建议申请企业提前登录平台确认。

  (二)企业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纸质件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妥善留存备查,无需报送我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实地抽查、第三方数据验证、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确保数据真实性。

  (三)我部将按照《办法》要求和审核流程组织对各省份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形成并印发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在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后,2023年认定和复核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

  (四)按照《办法》明确的“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对复核未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避免重复组织企业参加复核。

  税 屋附件: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pdf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pdf

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pdf

第八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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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3
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26]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4号     2026-02-28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税 屋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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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2026-02-28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税屋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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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6]2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2026-02-2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税 屋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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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关税[202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函[2026]4号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6〕4号      2026-02-28

有关单位:

  2026年2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研究处 董笑宏

  联系电话:010-6854627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税 屋附件: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pdf

2.《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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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8
文号:财会便函[202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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