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企业具有项目周期长、跨区作业多等显著特点 企业财税管理团队,不应仅是报税团队

建筑企业项目周期长、跨区作业多等显著特点,决定了其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的必要性。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集团总部)而言,财税管理团队不应只是报税团队,而应成为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企业内部税务事项处理规则制定中心和税务风险监控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建筑业产值32.7万亿元,比2020年增加了6.3万亿元,增长24%。2021年—2024年,建筑业累计完成154亿平方米建筑、7.9万公里市政道路、3429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约1.6万公里铁路、约29万公里公路以及各类水利、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企业具有项目周期长、跨区作业多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税务内控机制。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建筑业企业财税团队只履行了一般的报税和常规管理职能,对业务、财务和税务等信息缺少综合性研究,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集团总部)而言,财税管理团队不应只是报税团队,而应成为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企业内部税务事项处理规则制定中心和税务风险监控中心。

  合同签了,印花税漏报

  实践中,一些建筑企业已经签署了建筑工程合同,但业务部门并未将此信息及时告知财务、税务管理部门,导致漏报或长期滞纳印花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类企业税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存在明显短板。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登记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显示,甲公司选择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为其即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施工服务,登记的开工日期为2025年1月10日。让甲公司财务部门意外的是,2025年5月收到了主管税务部门的税务风险提示信息。

  风险提示信息显示,甲公司已经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没有“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的申报记录。收到风险提示后,甲公司马上组织自查,发现该建筑施工合同已于2025年1月初签约完成,但甲公司业务部门只关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没有及时将相关合同已经签订的消息告知公司财务部门。这一内部流程的滞后,导致甲公司财务部门对建筑施工合同签署情况一无所知,进而造成印花税漏报。在税务部门的提示和辅导下,甲公司完成了补充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应印花税税款及滞纳金。

  一般来说,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以应税凭证为主要计税依据。企业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如果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财务部门对合同签署情况全然不知,很容易出现未及时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印花税计算错误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同时,在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因业务人员不了解财税政策要求,未关注合同中关于发票开具、税款承担等事项的约定,引发涉税纠纷。

  对甲公司而言,要想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税务管理观念。实践中,一些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在税务管理上习惯于“抓大放小”,在日积月累中形成了对小税种合规管理的“惯性疏忽”,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只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未考虑其他小税种。还有的企业缺乏财税管理前置的意识,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不畅,企业财务部门或是被动等待业务部门的消息,或是在业务已经完成、风险已经发生后才匆忙“救火”。

  需要提醒的是,建筑施工业务涉及的小税种较多,随着税务部门智慧税务建设的持续推进,税收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环境保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风险需要引起建筑业企业的重视。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尽快调整税务管理思路,由“抓大放小”向“齐抓共管”转变,多维度优化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方式,确保税务管理有效、业务运营平稳有序。

  跨区域施工,环保税未缴

  作为某项目的建设单位,Z省的丙公司登记办理了建筑施工许可。相关信息显示,该施工许可项目的施工总包方为省外的B公司,登记的开工日期为2024年11月。Z省税务部门比对相关信息发现,B公司并未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发现这一问题后,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醒丙公司和B公司开展自查。经自查,B公司混淆了施工地和登记注册地的相关政策要求,因此出现未及时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的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基于此,Z省相关部门发布的《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明确,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也就是说,根据Z省规定,B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本施工项目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义务。而根据B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的要求,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为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B公司按照“惯性思维”,没有就Z省开展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履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义务。最终,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B公司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施工项目中,除施工扬尘外,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供暖产生的燃烧烟气以及涂装油漆排放的苯、甲苯和二甲苯等其余大气污染物以及应税固体废物,也需要相关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跨区域经营是建筑企业的主要特点之一。作为跨区域经营主体,建筑企业需要提前了解不同省份对建筑施工项目涉税事项的具体规定和执行口径。本案例中,B公司就是因为“想当然”地认为,其注册地与施工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一样的,未及时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最终引发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管理难点,在于分散化和属地化。如果仅依赖项目所在地财务人员自行处理,较为粗放,可能因属地政策口径不一致、申报规则差别等问题引发风险。因此,跨区域经营的建筑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需要建立起高效协同的税务管理架构,保障日常税务事项的合规以及税务风险的可识别、可发现、可应对、可改进。

  主动打破财税管理“部门墙”

  从笔者接触的典型案例看,对于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集团总部)而言,其财税管理团队不应只是报税的部门,而应当成为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企业内部税务事项处理规则制定中心和税务风险监控中心。

  笔者建议,建筑企业集团总部财税管理团队可考虑建立税收政策知识库,内容既应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纳入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种的相关法律及规定要求,尤其要注重系统梳理业务所在地对一些小税种的地方性规定,并保持动态更新。

  同时,建筑企业集团总部财税管理团队可制定统一的税务事项处理操作指引,明确签订合同、购置资产、销售货物等各类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处理流程和规则,梳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流程和所需资料,定期为业务人员提供基础财税知识培训,确保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能够理解到位、执行准确。建筑企业在开展跨区域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执行口径不明确等事项,项目人员可在总部财税管理团队的指导下,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沟通,明确政策要求及执行口径后再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发税务风险。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同层级、不同省市的税务部门发布了多个版本的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建筑企业财税团队应该收集起来进行集中研究,对于被不同版本指引提及的共性税务风险,要格外注意。可结合企业业务开展的实际进行系统的风险排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税务处理的源头通常在业务环节。建筑企业应该基于业务实际,主动打破“部门墙”,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并基于主要业务细化税务内控具体操作办法,将税务风险管理落实在日常业务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在风险应对过程中促进业务、财务和税务深度融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举例来说,在合同管理方面,建筑企业签署经济合同前,应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的审核,关注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相关业务的纳税义务是否清晰。审核中,财税人员还应当同步分析该合同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要求业务人员及时告知合同签署信息,必要时可在企业内部上线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在企业信息化系统中嵌入相应功能,自动归集应税合同数据,为印花税合规申报提供依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10-24
作者:孔令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建筑企业确认收入 先看履约义务是单项还是多项

在实务中,对于同一建筑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合同约定、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等不同,会计处理有“单项履约义务”或“多项履约义务”,“投入法”或“产出法”等多种处理类型。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建筑服务收入按照完工进度进行确认。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企业如果忽视税会差异,很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单项履约义务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4年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客户向A公司支付10%的预付款;施工进度达到室内标高要求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5%;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A公司预计该项目总成本为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预计工期为2年。2024年,A公司该项目发生实际成本400万元(不含增值税),施工进度尚未达到室内标高要求。

  风险分析

  单项履约义务,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独立承诺,即合同承诺的是“一件事”,客户得到的产品或服务不可拆分。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A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客户能够取得并消耗已完工工程量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在建工程在客户持有土地上建设,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所以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2024年,该项目还处于建设过程中,施工进度未达到第一次计量要求的室内标高要求,故A公司会计上应将收到的10%预付款确认为“合同负债”,当期不确认收入,后期需要根据施工进度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A公司应按照“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A公司2024年项目完工进度为400÷8000=5%,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5%=500(万元)。

  多项履约义务

  典型案例

  2024年,B公司为客户修建一栋员工宿舍楼,同时约定B公司为宿舍楼采购和安装空调,合同总金额为680万元(不含增值税)。B公司预计该项目成本为52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预计建筑施工部分成本为480万元(不含增值税),预计采购空调和安装成本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B公司2024年主要对该工程的地基和主体结构等部分进行施工(未采购空调),实际发生建筑施工成本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暂未与客户进行结算。

  风险分析

  多项履约义务指多个单项履约义务,即合同承诺“多件事”,客户可单独购买产品或服务能明确分开。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一是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是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中,B公司将建筑施工服务和空调采购安装服务确认为两项履约义务。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建筑施工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空调采购安装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B公司应分别确定两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其中建筑施工服务的交易价格为680×480÷520=627(万元)、空调采购安装服务的交易价格为680×40÷520=53(万元)。B公司2024年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按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为200÷480=41.67%,应确认收入627×41.67%=261.27(万元)。B公司2024年尚未提供空调采购安装服务,故不确认该服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2024年,B公司该项目完工进度为200÷520=38.46%,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680×38.46%=261.53(万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07-04
作者:邹胜-伍金田-王莉-胡雅玲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应分税种异地预缴税款

实务中,建筑企业通常会跨区域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就需要异地预缴税款。一般来说,跨区域项目地域跨度大、涉及层级多,如果企业财税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异地预缴税款工作,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笔者提示,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分税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合规扣除分包款并留存凭证,避免重复纳税。

  典型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A市,2024年跨市前往B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55万元。

  当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时,该项目部的财税人员以取得的全部预收款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2%=2(万元),按照应缴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2×(5%+3%+2%)=0.2(万元)。

  政策分析

  甲建筑企业的计算不准确,需要预缴的税种不全。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17号公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根据甲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其应从分包方取得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同时,甲建筑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100-55)÷(1+9%)×2%=0.83(万元)。

  在附加税费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明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甲建筑企业应预缴附加税费0.83×(5%+3%+2%)=0.08(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应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项。也就是说,甲建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9%)×0.2%=0.18(万元)。

  处理建议

  建筑企业能否准确处理异地预缴及申报缴税工作,对企业的税务合规管理和资金有效管理都有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对异地预缴的税费政策应有深入了解。

  在进行异地预缴时,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须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财务数据,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等申报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财税人员还应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等纳税资料。

  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来说,还应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通过有效的异地预缴及申报缴税管理,建筑企业不仅可以避免税务风险,而且能优化资金使用,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基于此,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建立从合同签订到税款申报的全链条管控机制,如项目台账制度、发票与凭证管理机制等,以防因信息不对称或操作不当导致的税务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04-11
作者:李天明-郭云莹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风险防范

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政策依据(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https://www.shui5.cn/article/fb/111499.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https://www.shui5.cn/article/e6/113075.html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https://www.shui5.cn/article/30/87076.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https://www.shui5.cn/article/9c/106012.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https://www.shui5.cn/article/67/174357.html

涉税风险点

  01、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02、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如何防范风险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确定预缴税款地点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若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例如:某建筑公司生产经营注册地为A地,于B地提供建筑服务,A地与B地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则该公司应向B地预缴税款;若A地与B地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则该公司应向生产经营注册地A地预缴税款。

  确定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正确的预征率及征收率 

2.21.1.png

  确认计算方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醒

  附加税税率如何确定

  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留存备查资料

  1.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

  2.预缴税款台账(应包括取得的全部收入与支付的分包款),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

  4.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5-02-11
作者:
来源:云南税务

解读工程承包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按哪一应税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建筑业,工程承包是一项常见业务。实务中,工程承包人以个人承包的方式,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发现,有的自然人工程承包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自然人工程承包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负差异较为明显。

  情形一:工程承包人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建筑行业中,有工程承包人会带领农民工,从施工单位承包建筑工程,并提供建筑劳务活动。此类情况下,工程承包人一般未领取营业执照,故其认为应以“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工程承包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判断依据。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工程承包人带领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属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工程承包人雇佣工人组建施工队

  实务中,还存在未在政策文件中列明的情形。如工程承包人在承接某项建筑分包工程时,招用工人组建施工队并共同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需要基于劳务提供者的人身属性,如体力、知识、经验、技能等独立提供劳动且仅以个人劳动为输出结果。比如,个人李某给建筑公司提供图纸设计服务,那么其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建筑公司在结算设计服务费用时预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不仅包括个人提供的劳动,通常还存在内部的雇佣关系、外购的资产成本、人工费用,以及其他经营要素。比如,工程承包人招用工人组建施工队的,存在内部的雇佣关系及经营要素,在该经济活动中,工程承包人及其雇佣人员可以视为一个整体来提供服务和劳务。因此,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人机组合模式下,个人创造价值更多依靠机械设备力量的,其所得一般为经营所得。如个人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或者个人操作挖掘机提供的土方挖掘服务等,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建议:准确判断应税所得项目

  笔者认为,工程承包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专业作业分包所得,应认定为“经营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这既符合税收政策,也符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

  基于此,建筑企业取得工程承包人自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应判断个人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同时,建筑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判断农民工所得类型,如遇不确定的事项,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工程承包人同样需要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合规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12-27
作者:税屋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建筑行业税收风险问题透视及防范

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行业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解决居民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行业。2023年,我国建筑行业增加值为85 691亿元,比上年增长7.1%,行业总产值为315 912亿元,同比增长5.8%,全国建筑企业按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464 899元/人,行业发展稳步推进,经济效益不断优化。然而,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建筑企业利润总额出现下滑,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连年下降。2023年,全国建筑企业利润总额8 326亿元,比上年下降0.67%。建筑行业产值利润率自2014年达到最高值3.63%后持续多年下降,2021年开始跌破3%,行业整体增速放缓,面临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多重挑战。具体而言,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筑行业“点多面广”,生产经营项目较多

  建筑行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细分行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房屋建筑行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购入种类丰富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具有供应商多、采购地域广的特点。建筑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涉及的项目较多,总成本构成复杂,包括材料、分包、设备等。

  (二)建筑行业劳务季节性较强,用工模式复杂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主要的用工模式有三种。一是自有施工队模式,即建筑企业自行配备施工队伍负责项目施工。二是包工头负责的零散用工模式。由于建筑行业用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部分建筑企业采取和包工头合作并结算施工费的方式完成项目施工。营改增后,特别是自2019年起,社会保险费逐步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后,不少建筑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非本公司的施工班组必须挂靠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筑企业则按完成工程量与劳务公司结算,获得劳务公司提供的用工发票。三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模式。此种模式是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建筑企业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即建筑企业除正式员工外,所采取的包括劳务派遣、工程分包用工、劳务分包用工等在内的用工形式,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扩大项目规模。

  (三)建筑行业工程结算周期较长、手续复杂

  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复杂、手续繁多、方式不规范,工程结算和回款周期长,资金周转率低。一是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导致企业不能按项目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建筑企业开工项目多,发包方为减小自身资金压力,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各期完工量的70%~85%结算工程款,并时常拖延支付,使得结算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进一步导致实际承包人拖欠供货商货款和工人工资,形成恶性循环。这种上下游结算进度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呈“双高”趋势。二是少结转收入或多结转成本。在实务中,不少建筑企业不按完工百分比来结转收入成本,而是在实际收取发包方工程款时确认,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但因为账务处理简单且可以通过少计收入达到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大量采用。

  (四)建筑行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复杂,跨区经营较为普遍

  建筑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通过不同形式建立承包、发包关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因此实践中存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项目承包、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运作方式。同时,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异地经营比较普遍。全国建筑企业外向度常年在31%~35%之间波动,2023年建筑企业在外省完成产值达到107 351.88亿元,企业外向度为33.96%。

  二、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

  (一)生产经营“点多面广”,虚开发票等违法风险较大

  如前所述,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购入多种不同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建筑企业因此可能面临两种与发票相关的税收风险。一是“无票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的风险。实务中,基于行业习惯和控制成本的考量,建筑企业大多“就地取材”,从当地的一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低价购买建筑材料。进行此类交易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往往为了降低材料成本和售价,不愿主动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交易中只能提供收据。难以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和专用发票,可能导致建筑企业虽有真实业务,却在增值税进项上无法“应抵尽抵”,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法税前扣除,提高了企业税收负担和接受虚开发票的动机。二是取得不规范发票导致无法抵扣的风险。建筑企业经营涉及的事项多种多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也很多,包括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发票等。企业财务人员一旦未能有效识别开具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税务检查时就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增加了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二)复杂灵活的劳务用工模式导致税务合规风险突出

  一是自有施工队模式存在少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此种模式下,用工成本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正常列支。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以施工队用工在项目部处理为借口,不做账务记录,个人所得税只申报项目部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或者协助民工分解收入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实际用工成本与纳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包工头负责的零散用工模式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混同的风险。部分和包工头合作的建筑企业在实践中存在劳务费与工资薪金划分不清的问题,造成一些非雇佣关系或临时劳务等本应取得发票的劳务支出,却以工资薪金进行列支,应税项目混淆,纳税申报失真。

  三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模式存在多入成本、虚开发票的风险。实践中,部分项目承包方为套取利润而超工作量结算,使得建筑企业收到的分包发票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风险隐患较大。

  (三)收入成本结算过程中的税收滞纳隐患较大

  一是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导致企业不能按项目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如前所述,建筑企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的情况,不仅导致建筑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呈“双高”趋势,而且企业发票、资金流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匹配,存在严重的增值税少缴及滞后缴纳现象,后期查补税款风险较高。

  二是少结转收入或多结转成本。不少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取发包方工程款来确认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账务处理简单且可以通过少计收入达到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大量采用,但税收滞纳风险极大。

  (四)复杂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跨区经营增加了税源流失风险

  一是建筑企业对项目进行承包、挂靠、分包、转包等多次运作大幅提高了税务管理难度。多次的转包和分包造成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下属公司进行合理规范的控制,并且由于当前税务机关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未能全面落实,使得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建筑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的详细情况,以及项目竣工时间与最终造价等涉税信息,不能及时征收税款,税收流失风险较大。

  二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市跨省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则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而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外地纳税人存在项目信息和管理缺口,导致企业跨市跨省项目产生应税行为时未按时预缴税款,或者预缴税款时预征率适用错误,造成税款流失。

三、防范化解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的建议

  有效防范化解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应站在全局性和战略性高度,重新审视和优化政策顶层设计,从风险防范的战略定位出发,共同筑牢税收安全防线。

  (一)完善建筑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自身必须坚守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体系,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向数字化方向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托税务云平台,以建筑企业的具体施工项目为控税载体,健全扁平化立体式多层级的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精准实施“全税种、全生命周期、分类分级、穿透式、智能化”风险防控。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实行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和实时更新,使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利用建筑行业的强关联性,对其上下游企业确认收入成本进行链条式管理,严格财务支付流程,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行业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进行核查,确保收入合规、支出合法,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展开严厉打击。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税源+风险”强化建筑企业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推动监管前置,实现建筑企业征管提质增效。以日常管理、风险核查以及数据筛选为着力点,将风险管理贯穿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始终,细抓行业特点、挖掘管理盲点、分析掌握风险点,将被动发现转变为主动挖掘,强化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的日常防范、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

  (二)搭建建筑行业数字化财税合规平台

  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创新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业务+财务+税务”探索构建合规管理与信息化平台的协调统一路径,将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入建筑行业企业税务实践工作。依托智能税务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等数字化监管系统,利用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建筑行业的财务、税务、业务、合规等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预警等功能,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可靠性和价值性。通过合规平台协助辖区内建筑企业实现涉税数据采集、智能算税、一键申报、税收风险管控等功能,推进建筑企业的业财税融合和一体化闭环管理,进而确保建筑行业税务管理的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和动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行业税收风险事件的发生,帮助建筑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劳务用工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已建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下一步,税务机关可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深化合作,协力加快对平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功能模块,并尽快将之与建筑行业数字化财税合规平台对接,形成建筑行业复合用工云平台,统一管理行业多种用工模式,缓解行业在劳务用工方面的税收风险。

  (三)强化多渠道政策宣传与辅导

  为有效提升建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应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落脚点,不断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要多渠道开展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宣传及办税辅导,通过“政策找人”为企业送上最新税收政策详解,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二是要更加精准锚定建筑企业的涉税诉求,分层分类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

  三是要优化对建筑行业的全流程、全税种巡查辅导,提升服务成效,以提示提醒、当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四)健全建筑行业跨部门协同共治机制

  税务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委、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自然资源等建筑行业相关部门,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建筑行业协同共治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时掌握项目招投标情况、施工单位资料、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等情况,奠定源头控管信息化基础。同时依托信息共享,高效采集工程项目立项、招标、竞标、拍卖、挂牌、开工建设、项目进展等多个流程与环节的涉税信息,及时开展各环节的税源明细管控与跟踪,做到施工前报验登记、按进度预缴税款、完工后实施清算,健全税源监控和施工过程同步的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提升征管效能。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9-29
作者:李春根-王雯
来源:《税务研究》

解读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解答: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包工头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应该是“建筑服务”,且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比较常见的货车驾驶员去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综上,不是所有的个人代开发票只要涉及到“劳务”或“服务”,就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不需要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2-29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建筑行业印花税缴纳的九点误区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之一:印花税与增值税一并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但在缴纳的时间上,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以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5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频繁发生的建造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合同等,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误区之二:建造合同按开票确认的收入或会计确认的收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习惯按照开票收入或账面反应的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便于企业以后查询;二是直接按开票收入缴纳印花税也是为了应对税收风险比对;三是沿袭过去印花税核定征收时代,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实行新印花税法后,核定征收印花税已经不复存在,要求印花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与企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或企业什么时候确认会计收入没有任何关系。建造合同签订时间一般都早于开票时间或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如果按照开票或收入确认时间申报缴纳印花税,就会面临税务风险。建议:财务人员建立建造合同台账,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季、按年或按次计提并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三:建造合同按照不含税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建造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增值税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否则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包含增值税。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签订合同并未价税分离,因此,应当包括增值税在内一并计算缴纳印花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此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误区之四:合同未履行或结算小于合同价,已缴纳的印花税抵减后期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申报缴纳。即一旦印花税应税合同已经签订,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误区之五: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上述所列税种的共性都需要先通过计算,然后再缴纳这一过程,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在计提后、未交前,就形成一项负债,所以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所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但是,自2022年7月1日以后,对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说,本季度的印花税就需要先进行计提,自然也就需要通过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核算。


      误区之六:总包已包括分包,分包合同就不用再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是对签合同或领受应税凭证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每签订一份应税合同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所以, 工程总包所签订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工程进行分包所签订的合同仍然要再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缴纳印花税,虽然工程总造价已包含了分包金额,但不属于重复征税。


      误区之七: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子行业,它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服务,协助形成高效而无缝的建筑过程,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与劳务派遣有着本质的区别,建筑劳务公司是承包工程劳务,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范畴,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八: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根据新印花税法,跨地区施工合同不论是在什么地方签订,均应向机构所在申报缴纳印花税,而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已成为过去。


      误区之九:建设工程合同未列明金额不用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4-01-08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建筑企业“人工”与“材料”的难分难舍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甚至出现了局部的爆雷现象。这使得原本依赖房地产市场的施工单位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挑战。随着施工业务订单的缩水,建筑企业对于仅有的业务内容进行深挖,尽可能将“人工”与“材料”统一包揽,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


业务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后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近日小编就遇到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某建筑企业中标承接建筑施工业务,作为业务总包分别与建设方同时签订清包工合同和水泥混凝土销售合同,财务人员在进行财税处理过程中可否按照两个合同各自判定使用简易计税?


【业务界定】


l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l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l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


27.png


28.png


【小编有话说】


1.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不同的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可以单独判定业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天津税务局回复]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2.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两项业务合并签订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混凝土来自于建筑企业。即使提供部分建筑劳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该项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若建筑企业与同一家企业针对同一项目工程,分别签署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服务合同,理论上两份合同内容是有冲突的部分。界定为清包工服务就不存在提供建筑材料的可能性,界定为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服务就不存在清包工的可能性。


因此,通常这种情况下倾向于定性为提供甲供工程服务,具体以各地税务部门回复口径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2-18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怎么交?


在建筑企业从业的财务朋友们经常会遇到项目跨地区经营的情况出现,在办理了跨地区涉税事项登记后就会面临项目地、机构地的涉税问题,今天我们就选取其中水利基金的问题来和大家分享。


根据陕财办综[2008]55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陕西省在具体计算水利基金时是以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计算征收水利基金的。


这里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范围如下图:


24.png


基于陕西省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陕西的企业如果在陕西取得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当然应当缴纳水利基金;


2、非陕西的企业,如果来陕外阜经营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缴纳水利基金。


3、对于异地项目,应当是在项目所在地就地缴纳水利基金,但是如果未在项目地及时缴纳的回到机构所在地需要补缴水利基金。


此外关于水利基金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参考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这一政策中要注意几点:


1、月度销售额(营业额)10万以内的免征水利基金,不限于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只要月度销售额低于10万的,依旧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


2、季度的纳税人可以按季度额累计,即及时一个季度中某个单月超过10万,但是三个月累计不超过30万依旧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3、如要享受此项优惠,在申报时见面代码为“99129901”,切勿误填其他代码。


除上述提到的财税[2016]12号文,根据陕财办综[2021]9号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们也可得知水利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即一项非税收入,因此实际的收缴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12号文中提及的营业收入限额内可以享受水利基金免征外,企业应该密切关注是否符合政府专项减免标准规定,是否属于残联、社会福利企业,是否属于农田灌溉水费等特殊情形。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建筑企业异地项目水利基金的缴纳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分享自己遇到的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2-01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业难判“边界”的水电费分割单


建筑施工企业「取票难」是行业里人尽皆知的痛点,但凡能够取得税务认可的合规票据,财务人员尽可能都想获取入账。在众多票据形式当中,分割单的使用属于一类较为小众的方式,特别是在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入账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小编在此给大家在此说道说道。


一、分割单源起何处?

票据的使用规范通常来自于财会规范性文件,分割单同样来源于此。参照财会字〔1996〕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相关规定:

图片

从规定的描述不难看出,分割单的产生来源于若干个单位共同负担同一项业务的费用,在结算环节需要明确拆分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从而产生分割单这一类特殊的单据。

二、分割单使用的边界

(一)共同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应税“劳务”的界定不局限于增值税口径的规定范畴,需要兼顾到企业所得税口径对于劳务的界定,实务中可适用的范围也就有所扩大。
2.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用以支撑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醒:
1.主导接受非应税劳务企业以收款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企业、个人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单据信息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关键信息。

(三)共同承租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建筑企业的水电费可以分割吗?

明确的答复是:不可以!!

关于水电费分割单的使用场景,只有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述“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的情况,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本身定性就属于货物范畴而不是劳务,因此不适用分割单入账的情况,同时单据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17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业质保金纳税开票你做对了吗?


质保金又被称之为保证金或保修金,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用来后期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1年,最长不超过2年)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费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但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如果约定的比例和期限超出了管理办法规定,此约定也产生效力当事人依然要履行。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两种关于质保金处理情况,第一种,企业双方在结算时,承包方给发包方全额开具发票(含质保金部分),第二种就质保金部分暂不开具发票。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扣留的质保金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对于工程发包方,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全额取得工程发票可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此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对于发包方扣留的质保金挂账往来,在质保金到期直接冲减往来账即可。


(二)质保金部分已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若在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就质保金部分给发包方已经开具了发票,此时承包方的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在后期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就扣留的质保金部分需给承包方开收据入账。就扣留部分发包方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承包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二种情形:

(一)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
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待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承包方如期全额收到质保金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并应向发包方开具工程发票。

(二)质保金部分未开具发票,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
质保金到期时,发生保修义务,若发包方扣除全部质保金或部分质保金,就发包方扣除部分可向承包方开具对应收据即可。剩余未扣除质保金部分依然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需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

图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03
作者:李星凡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业“应付”vs“预收”款项的核算技巧

建筑行业材料的采购入库管理是工程建设工作的根基,若是根基不稳,那么后期的财务核算会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可以混用的往来科目,遇到税务检查需要解释核算口径时,财务人员无法立即给出明确清晰的回复,往往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合理怀疑。今天小编就往来科目当中的“应付”与“预收”款项作一个浅显易懂的辨析,希望帮助到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一、科目属性辨别

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均属于负债类科目,主要区别在于核算内容的差异:


1.应付账款通常适用于合同签署并实际收到发票后,未支付款项的核算,由于买方取得标的物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一项负债。


2.预收款项通常适用于合同签署后尚未开票,收取部分款项的核算,以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为依据,由买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给卖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后期需要通过商品或劳务来偿付。


二、入账时点把控

按照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应付账款的入账时点应以交易标的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劳务已经接受为标志。但在实际物资采购入库管理流程中,入账的确认时点往往取决于标的物盘点验收结果,若不符合入库标准也是无法进行登记入账。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在实际核算中应区别情况处理:


图片

预收款项站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角度来看,核算需要关注的入账要点主要有2个方面:


1.以施工活动开展与否作为判定节点

项目施工活动尚未开始,且进项票据尚未取得,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建筑企业实际支付的预收款。


项目施工活动开始后收取的款项,无论甲乙双方支付此款项的名目为何,均不属于不征税预收款,而应按照工程进度款进行处理。


2.税款预缴差异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无论机构地和项目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均需要预缴增值税,这种预缴属于时间层面的预缴。相对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进度款的预缴有所不同,其属于空间层面的预缴。


三、开票事项提示

建筑行业预收款项有其专属的开票编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相关索引结果可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建筑行业关于应付款项的核算,作为收票方需要关注票面信息的和合规性、完整性,特别是涉及建筑服务的发票必须备注项目信息,以及材料采购的销货清单必须必须通过税控系统打印,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06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下篇

建筑行业工人的收入性质界定一直是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头疼的问题,很多建筑工人对收入的理解都是到手净得金额,这也导致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沟通难度,同时因为综合所得中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预缴方式不同,税率档位差异,对建筑工人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其个税预缴税额,以及社保缴纳等,所以清晰的界定建筑工人的收入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我们继续分享《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下篇》,如需查看上篇内容可以查看《【原创】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上篇》。

问题一、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异地预缴还是机构地全额申报?

主要会引起争议和混淆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建筑企业将自己的已雇正式员工派往异地项目后涉及的个税预缴问题。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企业有义务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异地项目作业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分离,导致部分企业员工被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在项目作业地被核定个税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无法扣除已缴纳核定个税。

要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按照规定作业项目地需要对所雇员工个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然后向机构地提供完税证明既可以避免机构地再次扣缴个税。

问题二、给劳务派遣来的员工发工资

一般劳务派遣被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受雇员工,工资、社保均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是实务中也有的直接由被派遣建筑企业直接给劳务派遣人员发工资的情况,或者有的是在过年过节发放与员工同样标准的奖金或礼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中第三条相关规定,由被派遣企业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发工资、奖金、礼品等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被派遣企业也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支出,且可以计入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的计算基础。

除此之外关于派遣人员的社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有法定义务需要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四险,但部分劳务派遣企业可能和被派遣企业约定由被派遣方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保,即上述我们所讨论的工资也由被派遣企业直接发放,但是这一约定并不改变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员工社保的法定义务。

问题三、建筑企业是否可以从统一为员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首先要明确企业可以代办的是员工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至于班组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由其个人在所得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汇算清缴。其他分类所得,应当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鉴于建筑企业人员较多,且部分人员不熟悉个人所得税操作系统,企业可以为其统一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但是需要提前提醒员工先完成专项附加扣除新的的填报(个人所得税APP内自主填写),然后再开始办理汇算清缴。企业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单位办税”功能,因人员较多建议选择“模版导入”功能完成办理。

问题四、所得个人不让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常见于建筑企业,因前期沟通没有明确税后、税前收入金额的差异,以及部分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因此使得财务人员在为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常常面临窘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仅有“经营所得”是所得个人自行申报个税,综合所得及其他分类所得均需要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支付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会面临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的罚款处罚,同时个人还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因此,代扣个税不仅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且不履行也会面临处罚,但是实务中很多企业财务却相对弱势,很多时候鉴于代扣个税金额过高,或者对方个税意识的单薄,往往无法将代扣义务落实到位。鉴于此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一定要与人事积极沟通,争取在用人合同中对个税扣缴等进行约定,并对税前税后所得金额进行明确,避免将矛盾最终遗留到业务末端。

问题五、工资、劳务报酬会计凭证附件差异

作为非全日制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因工资是按小时计,所以应当由工时的统计表,即可以证明其每日工作时长短于4小时,周工作市场短于24小时,体现形式可以是考勤签到表或是工时统计表。如果是电子签到可以直接由人事导出后给财务提供,如果是纸质统计表需要有员工、工长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全日制员工,需要有工资单,即工资各项的构成以及计算明细等,也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后附凭证存在差异,需要由所得方提供发票,如果提供的是建筑施工服务,应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个人需要到办税大厅申请代开发票。
此时参考上篇提到的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争取按照这一政策规定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各地税务局对该种情况的个人经营所得可能有核定税率,税率低于劳务报酬预缴税率。除了提供发票,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笔者都建议走银行转账支付,银行回单等转账单均可以证明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如果是现金支付需要收款方签字画押,即使这样也很难证明资金流的真实可靠性。

以上就是本系列梳理的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类似问题进行分享和讨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6
作者:汤茹亦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择,施工项目税负最低?

在很多工程项目中,部分项目甲方要求施工方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部分工程项目甲方对施工方发票开具没有要求(比如:政府部门工程项目),这样一来,施工方计税方法的选择就有了空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了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要如何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却又是一个难题。那么,建筑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呢?

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业务分析

1、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采用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税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9%/(1+9%)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1+3%)

2、案例

上海节能集团委托西安工程公司承建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西安工程公司将其中100万元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山西机电安装公司,西安工程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还是简易计税?(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与简易计税,怎么选择?

假设合同含税金额为A

(1)一般计税方式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A*9%/(1+9%)-进项税额
=8.25%A-进项税额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A*3%/(1+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8.25%A-进项税额=2.91%A
进项税额/A=5.34%

(4)材料的进项税
应交增值税=材料的价税合计*13%/(1+13%)=5.34%A
材料的价税合计/A==46.43%

(二)节税分析

通过以上公式推导以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总金额的比例大于5.34%,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于5.34%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控制的话,那么公司也可以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总金额的比例来测算。当公司需要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总金额的比例大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是有利的,反之选择简易计征。等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依据材料占比选择的的话,必须要考虑采购的材料是否能够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15
作者:党婷婷
来源: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工人个税、社保高频问题梳理-上篇

建筑行业工人的收入性质界定一直是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头疼的问题,很多建筑工人对收入的理解都是到手净得金额,这也导致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面临沟通难度,同时因为综合所得中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预缴方式不同,税率档位差异,对建筑工人收入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其个税预缴税额,以及社保缴纳等,所以清晰的界定建筑工人的收入性质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我们结合实务中大家咨询的相关高频问题进行讲解。

问题一
建筑企业将部分施工内容承包给外部班组,该种直接支付给班组的报酬应该如何界定和处理?

此类业务中,建筑工人属于班组长直接管理,且一般由班组与建筑企业签署承包合作协议,因此建筑企业不直接和建筑工人发生关系,而是将活分包出去,并最终验收施工成果,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和组织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先了解班组的个人情况,即是否办理过税务登记还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接业务。结合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中所述从事建筑安装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收入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班组长在收到建筑企业支付的报酬时,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取得完税证明。建筑企业财务收到班组的发票后最好同时留存其完税证明,仔细查看是否已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否则可能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再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问题二
施工项目有时为了赶工期等原因,会临时雇佣很多季节工,这类人员一般只干几周或几个月就会离开,人员社保和个税应该如何处理?

此类人员因为雇佣时间灵活,且雇佣关系相对松散,所以一般企业都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不将其纳为正式员工。按照劳务合同签约的季节性临时用工,应当将其取得的报酬作为劳务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且至少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在这一类人员中建筑企业财务还需要及时与工地工长沟通,做好人员每日工时签到统计表等,如果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应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此种用工模式可以按照工资薪金为其代扣代缴个税,且无需为其购买社保。

问题三
建筑工人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是否可以免除居民职工社保?

目前我国针对不同人群有三种社保,即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城居保,适合农村人口的新农合,以及有固定工作的就业人员参加的城镇职工社保,但三种类型的社保不能重复参加。建筑工人大多来自于农村,可能已经参加新农合且根据施工现场的要求工作流动性较大,因此不愿意让建筑企业为其转为购买城镇职工社保。如果建筑企业将此类工人归为劳务关系,可以仅为其购买工伤险,但是面临着个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而如果将此类人员作为公司长期聘用员工,个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但是单位又必须为员工购买全社保,否则不仅可能被员工劳动仲裁,也可能被相关部门查处。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采取让此类员工签署书面的社保自愿放弃说明,或保留其缴纳新农合或城居保的相关凭证,或在用人合同中补充说明所发工资实际已包含社保参保相关费用等条款。目前尚未有任何关于参加新农合后可以替代城镇职工社保参保义务的政策,因此即使员工自愿放弃参与城镇职工社保,也未必就能保证使用人单位彻底免责。

问题四
建筑企业给分包或班组工人直接发放奖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先界定收取奖金的人员与建筑企业的用人关系,如果属于班组和分包的人员,那么也就不属于与建筑企业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奖金不属于工资薪金。其次还应该考虑奖金是否计入分包、班组的原工程结算款中,还是属于新增奖励。如果属于新增奖励,建筑企业应当向分包单位或班组长收取奖金对应金额的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奖金是直接打给每个建筑工人个人,需要检查班组开具的发票完税证明中是否已经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分包单位的建筑工人,需要分包单位为工人按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从农民工专户给工人发工资,谁是扣缴义务人?

甲方给农民工专户转账后会导致工人工资的实际发放单位与工人的用人关系所属单位分离,即造成究竟是发放方扣缴个税,还是依旧由实际用人关系所属单位扣缴个税产生争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第三条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我们可以知道扣缴义务人应当是对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或个人,所以即使支付主体已经发生改变,还是应当由实际用人单位继续担任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因问题较多篇幅较长,我们将在下篇中继续为大家带来其他建筑工人个税、社保的高频问题。欢迎大家后台留言,积极讨论自己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不同的解决思路。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29
作者:汤茹亦
来源: 建筑财税圈

解读建筑服务、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这些特殊的数电票如何开你知道吗?

Part.1:建筑服务发票

适用情形

当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行为,需要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

特殊要点

1.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加签方式:

(1)人工加签:人工选择“建筑服务”特殊标签;

(2)自动加签:可根据输入的商品编码自动关联加签。

3.发票开具,如图:


4.注意事项: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纳税人必须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特定要素,如图所示,纳税人为房地产企业建设房产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编号”特定要素。


Part.2:不动产销售发票

适用情形

当纳税人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需要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

特殊要点

1.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加签方式:

(1)人工加签:人工选择“不动产销售”特殊标签;

(2)自动加签:可根据输入的商品编码自动关联加签。

3.发票开具,如图:


4.注意事项: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纳税人必须填写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记、面积单位等特定要素,“不动产地址”必须包含“街、路、村、乡、镇、道”等关键词之一,如图所示。


房地产开发商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房应当在“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中填写28位不动产单元编码或网签合同号;二手房交易可选填写“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其他销售不动产可不填写“不动产单元编码/网签合同号”特定要素。核定计税交易不动产必填“核定计税价格”和“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特定要素。


Part.3: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

适用情形

当纳税人发生不动产经营租赁行为,需要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

特殊要点

1.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加签方式:

(1)人工加签:人工选择“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殊标签;

(2)自动加签:可根据输入的商品编码自动关联加签。

3.发票开具,如图:


4.注意事项: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开具时不可多行开具;纳税人还必须填写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等特定要素,“不动产地址”必须包含“街、路、村、乡、镇、道”等关键词之一,如图所示。


Part.4: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适用情形

当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服务发票行为,需要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

特殊要点

1.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加签方式:

(1)人工加签:人工选择“货物运输服务”特殊标签;

(2)自动加签:可根据输入的商品编码自动关联加签。

3.发票开具,如图:


4.注意事项: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纳税人必须填写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特定要素,对于多笔业务允许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如图所示。


Part.5 旅客运输服务发票

适用情形

当纳税人发生旅客运输服务发票行为,需要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通过该模块可以开具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包含: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公共交通、出租车等类型。

特殊要点

1.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2.加签方式:

(1)人工加签:人工选择“旅客运输服务”特殊标签;

(2)自动加签:可根据输入的商品编码自动关联加签。

发票开具,如图:


3.注意事项: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属于特定业务,不可多行开具,存在必填内容:特定信息-旅客运输服务。其中,必填展示“出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出行日期”、“出发地” 、“到达地” 、“出行人证件类型”、“交通工具类型”、“等级”,填写即展示,不填不展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5-08
作者: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建筑业分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资产划转涉税分析

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主体的区别

  01.分公司与子公司都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一般情况下,都各自独立纳税,特殊情况下汇总纳税。

  02.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公司与子公司项目之间资产划转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

  1、工程合同

  对于税法上未确认收入的项目,即未开工的项目,全部纳入新的分子公司公司运营,不涉税合同资产的转让,不涉及合同主体、开票主体的变更。

  对于部分尚未完工的项目,即已经开工部分办理结算的项目,合同主体、开票主体与受票方主体都需要变更,若采用公司管理模式,分部开票给总部的销售方主体需要变更,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等其他相关方开给划转后新的受票方主体需要变更。

  2、材料调拨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跨越了增值税纳税主体,无偿调拨行为需视同销售处理,有偿行为按照正常销售处理,调出方均需要开具发票或申报未开票收入,但调入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项目计税方法判断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情况见下表所示。

  3、设备调拨与租赁

  设备调拨与材料调拨的处理方式一致。若设备采取租赁的方式进行调拨,则双方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

  1、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项目部层面,若分公司项目划转至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的项目一般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若项目划转至子公司则需要开始预缴企业所得税。

  反之,若子公司管理的项目划转至分公司,子公司管理的项目是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若项目划转至分公司,则需考虑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停止在项目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设备调拨

  总分公司为一个法人主体,因此总公司把设备调拨给分公司,设备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母公司把设备调拨给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设备调拨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划转前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同,因此在项目划转后需要变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通知新划入的分子公司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开始代扣代缴新划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材料、设备调拨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设备租赁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7-26
作者:昌尧讲税
来源:昌尧讲税

解读建筑企业能否以发放工资方式结算包工头劳务分包款

 实务中,笔者发现某建筑企业存在将部分施工劳务外包给包工头并与包工头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如果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属于劳务外包合同,建筑企业应以取得包工头代开发票方式入账核算;但该企业出于难以取得发票、税费承担问题以及操作麻烦等因素的考量,直接采用以支付工资方式发放劳务分包款,从而导致业务合同和财税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在一次施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对方直接以建筑企业员工身份将该建筑企业诉至法庭,其中“工资表发放表”作为证明员工身份的实质性证据提交法院,法院最终综合判定其符合员工身份,要求该企业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余万元,企业品牌和经营因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建筑企业如果以发放工资方式结算包工头劳务分包款在财税风险还存在经营风险,一定要慎重而为。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义务应保持业务、财务、税务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尽可能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及财税处理风险,如果建筑企业存在以发放工资方式与包工头结算工程分包款的情形,以上述建筑企业为例,笔者建议可按以下思路调整业务处理方式:


  1、定性为工资薪金,作废原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补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以工资单方式入账核算,履行个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并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利弊分析如下:利:无需发票入账,税费成本低,核算相对方便。弊:用工风险会波及到建筑企业、存在个税、社保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应需区分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至于养老、医疗、失业等其他险种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缴纳,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另外一方面,通常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大多为农民工,目前,“新型农村合作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全国已普及,农民工在户口所在地均已缴纳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无需再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可要求农民工提供一份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建筑企业留存备案,建筑企业也可不再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当然出于用工风险的考量,建筑企业可为购置一份商业医疗保险。


  另外,对于零星临时用工,也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处理,对于按次(日结费用)不超过500元的情况,因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造表列支,无需开具劳务发票,并依劳务结算单,劳务支付凭证和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入账核算,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不需要缴纳社保。


  2、定性为施工劳务外包性质,以建筑劳务发票入账核算。此方式下利弊分析如下:利:隔离用工风险、不存在个税、社保问题、核算简单;弊:存在税费承担博弈问题。鉴于建筑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及安全性的考量,为隔离风险,建筑企业如采用施工劳务外包方式处理,发票开具可采用以下方式:


  (1)包工头直接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2)包工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代开建筑服务费发票;


  (3)包工头在税收优惠地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建筑公司开展业务并向建筑公司开具发票;


  (4)包工头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企业;


  (5)包工头挂靠其他建筑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由其他劳务公司开票给建筑企业。


  以上操作方式安排,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设立主体应争取充分享受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不超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元免税优惠政策;


  (2)如果采用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方式,争取依法享受个税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3)如果采用劳务公司(有限公司)方式,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采用代开发票方式,为防止被定性为劳务报酬性质,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条款中应突出体现以下内容:包工头或班组长以劳务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对外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包工头自负盈亏,向劳务公司上交一定的利润(税后利润)或管理费用,剩下的税后利润(承包经营所得)归班组长或包工头所有。为了防止企业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要求包工头提供工程服务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其他费用的明细清单,并在明细,清单上写明情况属实,后果自负,签字确认,并按上手印。企业必须做好整个业务的证据链,用来作为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税的证据,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建筑劳务服务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的姓名必须和合同的签订人、收款人的姓名是一致的,再通过银行转账到包工头的个人银行卡上,确保资金流与发票流一致。


  (5)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或者自行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最后,笔者建议财务人员在基于财税风险考量之下,更需站在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进行综合权衡,选择一条更为长远的、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相对风险最低化的财税处理方式,切实做到降低企业财税风险,确保老板财税安全。在实际操作中,究竟该采用那种方式,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分析,仅供大家参考,欢迎探讨交流(微信:15991618680),一起共学共进共享共赢,共勉!


  政策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第十一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预计2022年有望实现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预计政策会在近期出台)。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5%,后降至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10%,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有望实现综合税负降至5%,预计近期还会持续有新政出台)。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降至2.5%)。(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7、《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9、《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16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该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不是建筑服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无需去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二、承租方不能把此类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此类服务,所支付的租赁款,不属于税法所称的“支付的分包款”,在预缴增值税时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进行差额扣除。


  三、因为动产租赁行业于2013年8月1日实行的营改增,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四、现行政策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而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例如:某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2021年1月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给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2名,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建筑机械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增值税?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交纳增值税30万×9%=2.7万元,而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在每月底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也不是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五、跨区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因为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15
作者:张国永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