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计税方法”如何选择,施工项目税负最低?
发文时间:2023-06-15
作者:党婷婷
来源:建筑财税圈
收藏
1367

在很多工程项目中,部分项目甲方要求施工方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部分工程项目甲方对施工方发票开具没有要求(比如:政府部门工程项目),这样一来,施工方计税方法的选择就有了空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了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要如何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却又是一个难题。那么,建筑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呢?

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材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业务分析

1、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采用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税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9%/(1+9%)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1+3%)

2、案例

上海节能集团委托西安工程公司承建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西安工程公司将其中100万元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山西机电安装公司,西安工程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还是简易计税?(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与简易计税,怎么选择?

假设合同含税金额为A

(1)一般计税方式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A*9%/(1+9%)-进项税额
=8.25%A-进项税额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A*3%/(1+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8.25%A-进项税额=2.91%A
进项税额/A=5.34%

(4)材料的进项税
应交增值税=材料的价税合计*13%/(1+13%)=5.34%A
材料的价税合计/A==46.43%

(二)节税分析

通过以上公式推导以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总金额的比例大于5.34%,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于5.34%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

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控制的话,那么公司也可以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总金额的比例来测算。当公司需要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总金额的比例大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是有利的,反之选择简易计征。等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依据材料占比选择的的话,必须要考虑采购的材料是否能够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在10月征期少申报一部分收入吗?

10月大征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咨询: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7—8月销售额20万元,9月初又有一笔16万元的订单,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收,导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否把这16万元在9月只确认8万元收入,剩余8万元推迟到10月份再确认收入,以规避超过起征点?

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讫,纳税义务在9月就已经发生,与是否开票、何时开票无关。如果故意推迟确认收入、规避缴税,后续查实不仅要面临调整申报、缴纳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延伸提示:一是关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关于征期。由于国庆节放假,2026年10月申报纳税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或服务完成日期、开票日期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时点,避免以「未开票」「未回款」为由延迟申报。对接近起征点临界值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应逐笔核对,不能人为拆分收入跨期确认。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确认——新政要点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要点一:适用主体与期限。适用主体限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交易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要点二:所得的计算。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要点三:混合交易的拆分处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按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则以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部分处理。

要点四:停止执行的情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分期政策的同时,需对换入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后续处置情况。

实务提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与「损失」处理不对称——所得可分期,损失不得分期,企业在方案设计时应据此测算税负。同时应注意,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评估报告、权属变更凭证等资料,并在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分期确认所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