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工程项目中,部分项目甲方要求施工方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部分工程项目甲方对施工方发票开具没有要求(比如:政府部门工程项目),这样一来,施工方计税方法的选择就有了空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了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要如何准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却又是一个难题。那么,建筑企业怎样选择适合自己的计税方法呢?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根据《国税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9%/(1+9%)(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3%/(1+3%)上海节能集团委托西安工程公司承建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西安工程公司将其中100万元机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山西机电安装公司,西安工程公司是选择一般纳税还是简易计税?(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材料的价税合计*13%/(1+13%)=5.34%A通过以上公式推导以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占该项目总金额的比例大于5.34%,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有利;反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于5.34%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如果进项税额不好控制的话,那么公司也可以采购工程项目材料占总金额的比例来测算。当公司需要采购的材料价税合计占总金额的比例大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公司是有利的,反之选择简易计征。等于46.43%时,选择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如果依据材料占比选择的的话,必须要考虑采购的材料是否能够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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