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5年第21号 2025-9-10
为加快推动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规模化利用,提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现予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5年9月10日
收藏
法规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和优化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起草了《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下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28日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商同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复核结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照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后及时完成评价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同等条件下支持优先承担国家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加强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牵头组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合理申请新增外债用于发展业务,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无需地方出具支持性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第二十条 鼓励地方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技术中心撤销结果。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7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docx(请在网页端打开)
收藏
法规工信厅规[2024]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通知
工信厅规[2024]33号 2024-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依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动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3日
收藏
法规工信部重装函[2024]2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工信部重装函[2024]254号 2024-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强产业、财政、金融、科技等国家支持政策的协同,现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2日
附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pdf
收藏
法规建办市函[2024]28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4]283号 2024-7-3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三)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完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调研,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doc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收藏
法规工信部联科[2023]260号 关于印发《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扎实推进《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区块链标准工作顶层设计,促进区块链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相关附件: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