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长铖公益基金会


  2.上海蓓聆社会团体发展基金会


  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5.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6.上海华安公益基金会


  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9.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


  11.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13.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社区基金会


  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5.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1.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3.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24.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6.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27.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28.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29.上海新虹社区发展基金会


  30.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


  31.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32.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35.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上海市华二附初教育发展基金会


  3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39.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4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42.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43.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上海益志领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47.上海伏明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51.上海大千挚爱公益基金会


  52.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5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5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57.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渊雷文化艺术基金会


  59.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61.上海浦东新区众帮公益服务中心


  62.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63.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65.上海库珀益启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67.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


  68.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69.上海蚂蚁森林生态绿色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


  71.上海仲弘公益基金会


  72.上海鸿一美术馆


  7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74.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


  76.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7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8.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


  79.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80.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81.上海赐方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85.上海馨心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86.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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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4-1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3]3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 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税函[2023]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山东省慈善总会


  2.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3.山东省乡村振兴基金会


  4.山东省中投慈善公益基金会


  5.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山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7.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8.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9.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山东省送温暖工程基金会


  11.山东光明慈善救助基金会


  12.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


  13.山东省鲁信公益基金会


  14.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


  15.山东省武训教育基金会


  16.山东中泰慈善基金会


  17.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


  18.山东省银丰生命科学公益基金会


  19.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20.山东爱侨公益基金会


  21.山东省乐安慈孝公益基金会


  22.山东省友芳公益基金会


  23.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


  24.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5.山东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6.山东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7.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


  28.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9.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0.山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2.山东省齐鲁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山东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34.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5.济南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6.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青岛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0.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1.青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43.青岛滨海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4.青岛市天泰公益基金会


  45.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6.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


  47.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教育基金会


  48.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0.济南慈善总会


  51.济南市海右教育发展基金会


  52.济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济南乔伊公益基金会


  54.济南市现代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55.济南市红围巾公益救援服务中心


  56.济南历下慈善总会


  57.济南市中慈善总会


  58.槐荫慈善总会


  59.济南市天桥慈善总会


  60.济南历城慈善总会


  61.济南市历城区稼轩教育发展基金会


  62.济南市历城区玉圃教育发展基金会


  63.济南市长清区慈善总会


  64.济南市长清区春晖教育发展基金会


  65.章丘慈善总会


  66.济南市济阳区慈善总会


  67.济南市莱芜区慈善总会


  68.济南市钢城区慈善总会


  69.平阴县慈善总会


  70.商河县慈善总会


  71.济南高新区慈善总会


  72.淄博市张店区慈善总会


  73.沂源县康悦扶贫基金会


  74.临淄区慈善总会


  75.沂源县慈善总会


  76.枣庄市慈善总会


  77.滕州市慈善总会


  78.枣庄市市中区慈善总会


  79.东营市慈善总会


  80.东营市齐润李明刚慈善基金会


  81.东营市义工协会


  82.东营市东营区慈善总会


  83.东营市垦利区慈善总会


  84.广饶县慈善总会


  85.广饶县陈官镇慈善总会


  86.烟台市慈善总会


  87.烟台市希望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8.烟台市莱山区爱之源公益服务中心


  89.烟台市福山区慈善总会


  90.海阳市慈善总会


  91.莱阳市慈善总会


  92.龙口市慈善总会


  93.招远市公益志愿者联合会


  94.潍坊市奎文区慈善总会


  95.潍坊市潍城区慈善总会


  96.潍坊市坊子区志愿者协会


  97.青州市慈善总会


  98.寿光市慈善总会


  99.寿光市一中教育基金会


  100.安丘市慈善总会


  101.高密市慈善总会


  102.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慈善总会


  103.曲阜市慈善总会


  104.金乡县慈善总会


  105.济宁市微爱青少年发展慈善基金会


  106.泗水县微公益协会


  107.梁山县大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08.济宁市慈善总会


  109.汶上县慈善总会


  110.泰安市慈善总会


  111.泰安市泰山慈善基金会


  112.泰安市泰邦生物慈善基金会


  113.泰安市泰山义工联合会


  114.泰安市手拉手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15.威海市慈善总会


  116.威海华艺国粹文化基金会


  117.威海迪尚人才发展基金会


  118.威海市环翠区慈善总会


  119.威海市文登区慈善总会


  120.荣成市慈善总会


  121.乳山市慈善总会


  122.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慈善总会


  12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24.威海市掘井志愿服务中心


  125.威海市愿达公益服务中心


  126.日照市慈善总会


  127.日照钢铁慈善基金会


  128.五莲县慈善总会


  129.日照市岚山区慈善总会


  130.临沂市慈善总会


  131.临沂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临沂市兰山区慈善总会


  133.临沂市罗庄区慈善总会


  134.临沂市河东区慈善总会


  135.沂南县慈善总会


  136.郯城慈善总会


  137.沂水县慈善总会


  138.兰陵慈善总会


  139.平邑县慈善总会


  140.莒南县慈善总会


  141.蒙阴县慈善总会


  142.临沭慈善总会


  143.费县慈善总会


  144.德州市慈善总会


  145.德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146.德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乐陵市慈善总会


  148.临邑县慈善总会


  149.平原县慈善总会


  150.夏津县博爱慈善服务中心


  151.宁津县慈善总会


  152.禹城市慈善总会


  153.德州市陵城区慈善总会


  154.聊城市慈善总会


  155.聊城市东昌府区慈善总会


  156.临清市慈善总会


  157.阳谷县慈善总会


  158.滨州市慈善总会


  159.滨州士平公益基金会


  160.滨州市星火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61.惠民县慈善总会


  162.邹平市慈善总会


  163.滨州市沾化区慈善总会


  164.滨州市滨城区慈善总会


  165.菏泽市慈善总会


  166.曹县慈善总会


  167.郓城县慈善总会


  168.成武县慈善总会


  169.单县乡村振兴基金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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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9
文号:鲁财税[2023]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大鹏说会计整理:主体:企业、个人。途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捐赠渠道。2、捐赠用途。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第一次定义公益慈善事业。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慈善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大鹏说会计整理:定义:公益慈善事业主要包括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两方面。

  (1)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四方面: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十九号],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2)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六项活动:一是扶贫、济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是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定义,三个要点:1)包括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2)依法设立或登记;3)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即: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有更新。

  大鹏说会计整理:定义: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两大类。

  (1)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十项条件: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十是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四条)。

  蓝敏说税:“群众团体”是指有正式编制的团体,像红会、工会等,是体制内的。其税前扣除资格规则没有变化。

  “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可以是体制外的。老规定只有“基金会”,现在多了个其他社会组织,什么意思,查了一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里面表述为“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本文件后面条款对“慈善组织、其它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修改和规定。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公益性社会组织定义进行了更新。

  大鹏说会计整理:(2)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八项条件: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本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2、时间:每年3月31日前。

  3、内容: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4、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慈善法》

  1)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2)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对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的限制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管理费用支出的限制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前两年度只能最多是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警告类行政处罚。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2、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2、《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只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可,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3、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蓝敏说税:本条规定了社会组织捐赠支出、管理费用的比例水平。

  其规定的比例来源于《慈善法》第六十条:“《慈善法》第60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按三部门的民发[2016]189号,对非公募的基金会慈善支出、管理支出限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是维持慈善组织的标准,违反将被罚款。

  而本文件规定的上述比例是税前扣除资格的标准,比189号文更严格,即:社会组织要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其慈善支出与管理费支出要求更高。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大鹏说会计整理:资格确认:在(各级)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初审,财政税务民政联合确定并发布公告。

  蓝敏说税: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直接由民政、财政、税务三部门确认和公布名单,其依据是“本公告”。

  2015年开始“税前扣除资格”不再是一个许可项目、不再需要申请批准,即只要符合“本公告”的条件的,就应该自动拥有“税前扣除资格”。三部门将其变成了“公布名单”,按本文件下一条规定,如果没有进入被公布名单,实际上也不具备税前扣除的资格,所以这变相也是审批,只是不需要申请。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2、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大鹏说会计整理:有效期:三年。(1)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2)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蓝敏说税:对于新成立的组织而言,本年进入名单后,可以追溯本年全年,剩余两年。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规定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就被取消。2、言外之意=到期后有六个月的缓冲期?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四种情形

  1、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

  2、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3、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4、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慈善法》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2、《慈善法》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永久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大鹏说会计整理:取消资格:(1)七种情形取消(后续改正后再重新确认);(2)三种情形取消当年及之后三年内不重新确认(后续改正后再重新确认);(3)两种情形取消后不得重新确认(永不重新确认)。

  蓝敏说税:对捐赠方来说,受赠组织扣除资格取消是从发布公告的次月起。具体日期当然一般以公告文件的发布日为准,所以捐赠时需要注意其官网的文件信息。

  另外,导致受赠方取消“税前扣除资格”的行为事实,不直接影响捐赠方的扣除。捐赠方一律以官网发布失去资格名单的时间为准,来判定其捐赠能否扣除。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2、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大鹏说会计整理:票据:加盖单位印章的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前扣除凭据,留存备查)

  蓝敏说税:注意,此处的票据不是发票,不受发票相关政策的影响。

  按之前的观念和政策,如果没有取得相关捐赠票据,税前不得扣除(文件表述为:“取得了方可扣除”)。现在没有这样的规定了。当然,这些票据一般容易取得。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大鹏说会计整理:优惠:首次取得资格的当年,可对注册资金捐赠额税前扣除。

   蓝敏说税:没有变化,只是之前只针对“基金会”,现在针对所有社会组织了。强调一下,捐赠当年必须要满足税前扣除的利润比例条件。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大鹏说会计整理:捐赠额:(1)货币性资产为实际金额;(2)非货币性资产(实物等)为公允价值。

   蓝敏说税:要明确的是,“捐赠额”这个概念,虽然是针对的受赠方,但也同样适用于捐赠方。

  举个例子:某公司捐赠自产产品给名单内的慈善组织,产品成本60元,市场价100元,则应提供其市价的证据,以取得100元的捐赠票据。税前扣除时捐赠金额按100元计算,而不是60元。如果公司会计处理时,直接按成本价转入营业外支出60元,会形成40元的税会差异,应该进行纳税调减40元。(该视同销售,还是要视同销售,不影响)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大鹏说会计整理:查询:一般地方税务部门的官网会陆续分批公布名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

   蓝敏说税:“应当及时”,可见这是硬性要求在官网发布。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大鹏说会计整理: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起,即2021年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时执行本公告(2019年度汇算清缴执行原政策)。 

   蓝敏说税:过渡过程接洽。2020年的捐赠按本公告执行。2019年的,按老政策,其中2019年尚未确认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也按老政策确认。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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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5-13
文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5.健坤慈善基金会


  6.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8.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9.中国电影基金会


  10.韬奋基金会


  1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4.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16.中国航天基金会


  1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8.鲁迅文化基金会


  19.河仁慈善基金会


  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22.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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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9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3]14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凯里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第二批名单公告如下: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2.凯里市红十字会


  3.黄平县红十字会


  4.施秉县红十字会


  5.三穗县红十字会


  6.镇远县红十字会


  7.岑巩县红十字会


  8.锦屏县红十字会


  9.剑河县红十字会


  10.贵州省台江县红十字会


  11.黎平县红十字会


  12.榕江县红十字会


  13.从江县红十字会


  14.雷山县红十字会


  15.麻江县红十字会


  1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7.贵州省兴义市红十字会


  18.安龙县红十字会


  19.普安县红十字会


  20.晴隆县红十字会


  21.贞丰县红十字会


  22.册亨县红十字会


  23.望谟县红十字会


  24.兴仁市红十字会


  25.六盘水市红十字会


  26.安顺市红十字会


  27.遵义市红花岗区红十字会


  28.余庆县红十字会


  29.凤冈县红十字会


  30.仁怀市红十字会


  31.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32.贵州省天柱县红十字会


  33.丹寨县红十字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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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2
文号:黔财税[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3]16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0]3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贵州省毕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贵州省铜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3.六盘水市慈善总会


  4.盘州市慈善总会


  5.盘州市义工联合会


  6.黔东南州青鸟公益联合会


  7.铜仁市慈善总会


  8.兴义市慈善总会


  9.贞丰县慈善总会


  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11.罗甸县慈善总会


  12.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13.贵州省茅台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4.贵州省汉阳公益基金会


  15.贵州茅台公益基金会


  16.黔西南州青少年足球发展基金会


  17.兴义市爱心联合会


  18.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慈善总会


  19.天柱县慈善总会


  20.毕节市慈善总会


  21.金沙县慈善会


  22.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23.毕节市心智障碍者家庭支持服务中心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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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22
文号:黔财税[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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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1
文号:财税[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3]11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黔财税[2023]11号           2023-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贵州省红十字会

  2.贵阳市红十字会

  3.遵义市红十字会

  4.遵义市汇川区红十字会

  5.湄潭县红十字会

  6.桐梓县红十字会

  7.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8.绥阳县红十字会

  9.赤水市红十字会

  10.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十字会

  11.六盘水市水城区红十字会

  12.六枝特区红十字会

  13.盘州市红十字会

  14.毕节市红十字会

  15.铜仁市红十字会

  1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7.都匀市红十字会

  18.龙里县红十字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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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黔财税[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0号 海南省关于2222年度—2224年度(第二批)和2223年度—22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2222年度—2224年度(第二批)和2223年度—22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0号     2023-9-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一)海口市慈善总会

  (二)海口市秀英区阳光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海南诺华卫生健康发展基金会

  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一)海南省慈善总会

  (二)海南自贸港研究基金会

  (三)海南八福公益基金会

  (四)海南中金鹰和平发展基金会

  (五)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

  (六)海南三亚南山功德基金会

  (七)海南国际医药创新联合基金会

  (八)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九)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十)海南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十一)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

  (十二)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十三)琼海市慈善总会

  (十四)海南省李慧智教育基金会

  (十五)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

  (十六)三亚市平安见义勇为基金会

  (十七)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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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文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政厅公告2023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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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财税函[2023]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财税函[2023]1号           2023-8-18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2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3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3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并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对社会组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按批次填写《2023年度—2025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2024年度—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按批次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申报时限

  此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分两批进行。

  (一)第一批

  申报范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于2022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3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3年上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1.省管社会组织于9月15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9月15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2.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二)第二批

  申报范围:2023年下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1.省管社会组织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各市民政局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2.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扎实推进、积极落实。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2023年度-2025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3.2024年度-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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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8
文号:鲁财税函[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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