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长铖公益基金会
2.上海蓓聆社会团体发展基金会
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5.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6.上海华安公益基金会
7.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8.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9.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
11.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13.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社区基金会
14.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15.上海东海慈慧公益基金会
16.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21.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3.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24.上海翔宇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6.上海复大公益基金会
27.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28.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29.上海新虹社区发展基金会
30.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基金会
31.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32.上海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3.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蒲公英教育发展基金会
35.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6.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上海市华二附初教育发展基金会
38.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
39.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4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41.上海蓝丝带公益基金会
42.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43.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4.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5.上海益志领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宋庆龄基金会
47.上海伏明公益基金会
48.上海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50.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
51.上海大千挚爱公益基金会
52.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55.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56.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57.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渊雷文化艺术基金会
59.上海黄金枝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61.上海浦东新区众帮公益服务中心
62.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63.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65.上海库珀益启公益基金会
66.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67.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
68.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69.上海蚂蚁森林生态绿色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安平太公益基金会
71.上海仲弘公益基金会
72.上海鸿一美术馆
73.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74.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75.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
76.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7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8.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
79.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80.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81.上海赐方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85.上海馨心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
86.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87.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