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1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企业以及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其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4.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5.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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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2-18
文号:国税函[2005]16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办为省局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省局以下不再成立巡视工作机构。

二、组织领导

巡视办在省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局党组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总局巡视办的指导。

三、主要职责

巡视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研究、组织、协调本省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办、省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巡视办人员可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巡视专员(副处级)的职数按相关规定配备,其他为工作人员。设立巡视办所需人员编制在省局机关内调剂解决。巡视办可依巡视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巡视工作组。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人员的基本条件、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比照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发[2004]1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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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14
文号:国税函[2005]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批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如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收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各级国税局对于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变更。

三、加强收费收入的管理。各级国税局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办法对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对虽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执行中没按办法管理的收费行为应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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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4
文号:国税函[2005]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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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1
文号:国税函[2005]2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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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5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6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财字[2004]96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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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收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2004]运股财字第318/21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3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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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6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4] 15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沈阳中储物流中心60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虎石台三库15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铁西一库33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东站仓库14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仓库10辽宁省大连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江北公司30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汉口公司85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10湖南省衡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武汉分公司32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广州分公司20广州市

郑州中储物资流通中心115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27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平顶山仓库82河南省平顶山市

洛阳中储物流中心45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一仓库110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二仓库10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成都物流中心7四川省成都市

西安中储物流中心120陕西省西安市

中国储运咸阳物流中心20陕西省咸阳市

西安中储东兴物贸公司20陕西省西安市

石家庄中储汽车大修厂20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中储物流中心80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物资储运寿阳公司56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太原平阳路仓库5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16广东省广州市

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5江苏省连云港市

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643上海市

合计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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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6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3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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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7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湖北、河北、四川、江苏、甘肃、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公司管理费的请示》(核建发[2004]1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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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4-05
文号:国税函[2005]27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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