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回答】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囗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囗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
答疑转让股权时,怎么计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怎么申报个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答疑企业接收数电发票必须以XML格式保存吗?
答:《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附件2.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 试行版 ) 》规定:
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以下称《通知》) 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 XML 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 PDF 、 OFD 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 XML 格式电子文件。
答疑员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取得新版高铁退票费报销凭证,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取得新版高铁退票费报销凭证,不属于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技术开发合同在科技部门做了登记,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享受免税是否可以开带税率的发票?
答: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疑企业无租使用上级公司的房屋,同时又将部分无租使用的房屋对外出租,房产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疑建筑服务老项目企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答疑购买股权时转让人已被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了个税,购买人再转让该股权,股权转让成本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股权时转让人已被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了个税,购买人再转让该股权时,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作为股权原值。
答疑我公司部分员工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保险费用,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保险费用,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研发人员休产假期间,企业给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研发人员休产假期间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企业给其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疑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其相应的附加税费如何缴纳?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浙江、安徽、海南、四川、山东、湖南等税务机关的回复。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企业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屋并负责装修,是否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装修费?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屋需要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子公司对无偿使用的母公司房屋装修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增加房屋原值,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装修费。
答疑前期已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本期做进项税转出,调减加计抵减额后计算的可抵减额为负数,如何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加计抵减情况?
答:参考2019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答疑职工去外地参加会议,发生的车票费用,是计入会议费还是差旅费用?
答:《参考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因此,去外地参会发生的车票费用应该计入差旅费核算。
答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给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则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给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答疑公司2023年给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如果目标贫困地区脱贫了,我们的捐赠是否还可以享受免增值税?
答:可以,参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答疑单位出口货物,但是退税过程比较麻烦,能否将出口货物按照13%税率确认销项税,正常抵扣进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企业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适用征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答疑企业转让非住房按规定提供原购房发票后,可差额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原购房发票丢失,是否仍然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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