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职业资格取消了,那之前考取的资格证书还有用吗?
【回答】
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答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和给予开除处分,有何不同。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答疑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答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答疑请问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应当如何计算?
因重组等原因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如能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且年度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可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如企业不满足上述情况,成立当年原则上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答疑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行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请问作为企业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上个条件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答疑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48条,规定了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资产的情形,同时50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该办法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请问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答疑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转为B公司股权,A、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该行为对A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履行债权的评估备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答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请问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缴这两个经济行为,以及这两个经济行为的产权登记,分别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答疑甲公司有一项房地产准备转让,如何达到不征收契税的效果?
甲公司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将需要转让的土地、房屋划转给该子公司,根据财税2021年第17号的规定,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可以免征契税;再转让该子公司的股权,就可以达到不征收契税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契税。
答疑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疑通行费电子发票增值税抵扣时如何认证和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答疑北京市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是否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47号)规定:“三、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六要求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定期对税款抵扣台帐记录的购进产品的税款抵扣凭证号码、数量、金额与纳税人申报资料留存的税款抵扣凭证相关内容进行核对。”
答疑销售预付卡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申报表附表一需要体现这一收入么?客户中途退卡的时候,发票需要做怎样的处理?
1.售卡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选择对应编码,“优惠类型”选择“不征税”,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2.售卡方开出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对应的收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3.客户中途退卡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开具负数发票。
答疑满足哪些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答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疑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公司注销清算时,还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清算所得中扣除?
企业注销清算时无法继续抵扣且不予退税的留抵税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汇算清缴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答疑甲房地产企业销售一栋房产,销售合同注明金额为500万元,分5年收款,每年初收取1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当年应当按照500万元还是10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当以500万元为计税依据。因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不论是分期付款还是先收取一部分预收款,都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500万元为计税依据一次性计算缴纳印花税。
如果客户后来发生退房,则已经缴纳的印花税不得退还。因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的印花税不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