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中“用户名称”“用户“收入来源的唯一标识码”“收入来互联网平台名称”源的用户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等栏次?

【回答】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时,在“用户名称”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展示的用户名称,在“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情形一: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该平台的,“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填写该互联网平台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与“用户名称”相同,“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与“用户唯一标识码”相同。

例1:张某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销售服务,在甲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zhangsan123”;A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收入枸餷戎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收入来源用户名称”栏次填写“张某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zhangsan123”。

情形二:若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实际来源于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收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实际销售服务所在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名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展示的“名称”或“昵称”全称,“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填写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内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标识证明。

例2:李某实际是在A企业运营的甲平台上注册用户账号并销售服务,用户名为“李某某”,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台销售服务对应的服务收入通过B企业运营的乙平台实际支付,李某在乙平台注册用户账号,用户名为“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为“lisiABC”’。B企业在办理代办申报时,“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四”,“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ABC”,“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次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用户名称”栏次填写“李某某”,“收入来源的用户唯一标识码”栏次填写“lisi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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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0
来源:云南税务

答疑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哪些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哪些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回答】

首先明确,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时,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适用情况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的业务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即航空运输公司仅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实际运输由其他方完成。

2.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1)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经营许可证》,或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

3.放弃零税率选择免税的情况。符合零税率政策的国际运输服务,企业可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业务

除适用增值税免税业务外的国际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特别提醒!!!

适用零税率的业务需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若业务涉及境内外运输环节混合,需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部分,境内运输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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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8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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