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条件。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凭证要求:

若对方就该笔违约金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即属于“价外费用”),支付方必须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对方未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则应凭合同(协议)、付款证明、对方出具的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协议等)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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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3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作为销售货物的电商,其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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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2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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