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酒店为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的房券是否可以不算视同销售?
【回答】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酒店赠送的房券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判断是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行为还是无偿赠送行为。
答疑想问下老项目的不动产租赁是否还适用5%的简易计税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若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答疑销售钢材带安装是不是按照销售钢材一起开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答疑请问如果销售合同明确不同业务的销售额,是否可以适用不同税率,如电梯销售安装合同明确了电梯产品的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答疑想问下收到的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票,没有注明客票,这种发票可以抵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6]1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 3%
取得的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答疑关于进项不得抵扣,请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政府补助涵盖范围较广,需要结合具体内容确定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及相关进项是否用于应税或非应税项目。建议拨打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答疑我们有个建筑合同是2025年签的,工期三年。以前谈的价格都是按老税率算的。新法之后,我们收到进度款或开发票时,是按合同签的老税率执行,还是必须按新法的税率来开票?
增值税法施行前后,工程服务的适用税率没有变化。
答疑我们公司既卖空调又包安装,如果签一个合同,把空调和安装费分开写,这算不算“一项业务”?如果算,那税率是按卖货的13%统一交,还是可以空调开13%的票,安装开9%或3%的票分开交?
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26]1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你司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主业务是销售空调,附属业务是安装服务,因此该项应税交易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13%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在做市场推广时给客户送点自家产品或者外购的小礼品,以前都得视同销售交税,新法以后,这种行为还要不要交税了?如果不用交,那买礼品的进项税发票,我们还能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相关进项符合现行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以抵扣。
答疑 我们公司在2026年自查中,发现2025年有一笔收入漏报税了,那现在去补,是按2025年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补,还是按现在2026年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补?
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若你司该笔收入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5年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则应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补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为软件销售,在销售软件时一并提供软件安装、运维等服务,应该按照什么品目计征增值税?
按软件产品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答疑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劳务派遣服务,请问现在还可以差额计税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答疑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建筑服务,2026年1月新承接的甲供工程还可以按照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答疑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公司同时经营销售13%税率的货物和6%税率的服务,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会按什么税率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答疑公司之前习惯按“3日”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还能继续按这个期限申报吗?现在的计税期间有哪些选择?
您公司不能继续按“3日”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删除了“1日、3 日、5 日”三个短期计税期间,现行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公司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具体计税期间,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也可按次纳税。
答疑我们公司是做服装零售的,年销售额大概4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后,我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能选择哪种计税方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您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有劳务派遣用工,填报“从业人数”该怎么填写?需要计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吗?
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答疑公司有部分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向这部分职工支付的工资等费用,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两种情况扣除:按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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