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哪些?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4)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15)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16)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17)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

  (18)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

  ①普通发票。

  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③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④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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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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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应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销售额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出口货物,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销售额。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为其取得的收入。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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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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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形报送相应申报资料。

  (一)出口货物、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申报凭证,具体是:

  (1)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2)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纳税人可报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3)以委托方式报关出口的,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5.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的,申报资料包括: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的,报送《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其中,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且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同时报送《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客运(含广深港高铁)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货运服务的,同时报送《铁路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或者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3.除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外的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报送《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申报凭证,具体是: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5.《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的资料。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十九条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属于外购业务的,还需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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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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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哪些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下列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是指:

  1.纳税人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同一特殊区域或者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货物、航天运输服务购进的航天运输器和相关货物)。

  2.纳税人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纳税人或者其供货企业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

  4.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的备案单证或者收汇材料的出口业务。

  5.纳税人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的出口业务。

  6.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下列出口业务:

  (1)出口卷烟。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7.纳税人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者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者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纳税人跨境销售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3目所列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但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取得收入的。

  9.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等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10.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退(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纳税人放弃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的。

  11.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的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购进凭证为虚开或者伪造。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符。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四)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八)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九)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十)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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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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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纳税人如何办理来料加工和免税卷烟出口核销?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税核销:

  (一)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报送《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报送《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请表》及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

  2.出口发票;

  3.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纳税人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4.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报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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