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代开发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问题】个人代开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代开申请人或经办人通过线上、线下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供查验,并对涉及业务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复印件);单位和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交临时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属于出租(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销售陆路运输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销售资源税应税资源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按规定提交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等其他资料。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除出租不动产、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等特殊规定外,申请代开发票时仍按增值税按次起征点及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政策等规定征免增值税;自然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单次代开发票(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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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答疑孩子9月上小学,未提前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还能享受扣除优惠吗?

【问题】孩子9月份开学上小学,家长因忙于办理入学事宜未提前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还能不能享受这项优惠?如果9月份填好,10月份发9月工资时是否就可以享受?

【答复】可以享受。纳税人9月份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后,10月份单位发放工资时即可享受扣除优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平摊扣除。学前教育阶段(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以及学历教育阶段,即从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到大学、研究生、博士高等教育阶段,父母都可以享受这项扣除优惠。

操作步骤: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下方「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选择扣除年度,选择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

温馨提示:如果11月才填报,发放11月工资时,9月、10月未享受的扣除也可以一起享受;如果当年一直未填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一次性扣除全年应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修改或新增相关教育信息,以免因填报信息不准确影响享受扣除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12366热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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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答疑灵活就业等各类人员缴纳202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问题】灵活就业等各类人员缴纳202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复】参保人员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

(一)线上缴费。1.电子税务局APP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把省份切换到参保地——返回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点击社保缴费办理——选择办理对象(本人或他人)——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勾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核对费款所属期起止、缴费金额等信息,点击提交——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完成缴费。2.微信缴费:打开微信,点击底部「我」-「服务」-「城市服务」,进入微信城市服务,选定缴费所属城市,在热门专题栏点击「社保」-「社保缴费」,在服务栏选择灵活养老本年自主,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姓名,选择缴费开始年月、缴费终止年月,点击下一步,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并核对个人信息、缴费金额、缴费项目、费款所属期等信息,选定支付方式完成缴费。

(二)线下缴费。参保人员可选择省内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参保地办税服务厅,出示身份证件,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提供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缴费基数、缴费年月起止等信息,确认缴费信息后完成缴费。

提醒事项:参保人员缴费时,请核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年月起止(费款所属期起止)等关键信息。如果系统参保身份信息和实际不一致,需要先去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更正参保登记信息,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后再缴费。未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12333APP等线上渠道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完成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税务部门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等各类人员缴纳202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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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答疑销售设备附带安装,后续另行约定3年设备维保,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企业销售设备附带安装,后续另行约定3年设备维保,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实务提示: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而后续另行约定并单独定价的3年设备维保服务,属于独立的服务交易,与设备销售不构成主附关系,应按照其他生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企业应对设备销售、安装、维保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分别开票,避免因未分别核算而被从高适用税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线留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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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问题】纳税人生产电池产品,若想享受减免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答复】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实务提示:纳税人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应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取得符合条件的检测报告,并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正确填列减(免)性质代码、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及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电池消费税新规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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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答疑电池消费税新规下,电池免征消费税的范围发生了哪些变化?

【问题】根据新规,电池免征消费税的范围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复】2026年9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正式施行。本次政策调整对电池消费税免税范围作出修订,部分原免税电池取消免税待遇、实行分阶段恢复征税,部分电池享受阶段性免税优惠。

一、取消原有免税资格、分步恢复征收消费税的电池。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2027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享受阶段性免税优惠的电池。符合国家标准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品类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可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消费税,优惠执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电池消费税新规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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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答疑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在需要由企业缴纳增值税了吗?

【问题】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现在需要由企业缴纳增值税了吗?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第十四条,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实务提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28号公告列明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范围,企业作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自2026年11月1日起成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此类业务,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企业应提前梳理向自然人购买服务的业务清单并调整付款与申报流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答复(办件编号NSZX202609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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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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