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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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