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时间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为准。

  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所列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2.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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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非法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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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交易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回答】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进口货物以及视同应税交易。

  从广义上说,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均为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交易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且所在地均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不在境内发行且销售方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人+属地原则)

  (四)销售不动产、自然资源、金融商品以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1.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不直接相关;

  2.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或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但在境外现场消费。

  注:仅当销售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且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若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外,均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举例——

  场景描述:

  境内J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加坡投资购买了一处商铺,委托当地中介机构对外出租。2026年,该商铺实现租金收入折合人民币500万元,承租方为新加坡当地商户,租赁标的不动产完全坐落于新加坡境内。

  为顺利完成该境外租赁业务,J公司向境内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跨境税务咨询费10.6万元,用于分析新加坡当地税负及租金汇回国内的税务处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0.6万元。该咨询服务专用于上述境外不动产租赁项目。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是指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据此,租赁的不动产所在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

  2.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

  本案例中,J 公司取得的境外不动产租金收入,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并取得了对应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列明的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因此该租赁项目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税务处理:

  1.J公司取得的500万元新加坡租金收入,不属于中国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J公司支付的税务咨询费对应的0.6万元进项税额,属于专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需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J公司向新加坡承租方收取租金,无需开具中国增值税发票,以租赁合同、银行收款凭证等作为收入凭证;境内税务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J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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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答疑非经营活动类非应税交易(不完全列举),不征收增值税

【回答】

  非经营活动不具备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经营性、对价性”核心特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

  注:增值税法中非应税交易规定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常见情形,但该条款对非应税交易的列举并非穷尽。

  (二)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1.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增值税法》),如属于公益事业的无偿空陆运输服务。

  2.自然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增值税法》)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举例:

  场景描述:

  C生物制药企业为国家一类创新药生产企业,2026 年向医院销售该创新药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1.2 亿元,同时按临床试验要求,向参与项目的患者免费提供相同创新药用于后续治疗,该批免费药品生产成本 800 万元,对应已抵扣原材料进项税额 90 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处理:

  1.免费提供的创新药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2.该行为属于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无偿非应税经营活动,不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取得相关经济利益” 的不得抵扣核心要件,对应的 90 万元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转出。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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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答疑 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的代收款项

【回答】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款项:

  (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

  (二)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三)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六)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扣除部分可开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七)未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代收代付款项

  1.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人力资源外包中,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是接受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资金,本身不是从事收取住宅维修基金相关的应税交易的主体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5.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6.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财税字〔1994〕026号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基于经营活动而获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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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答疑增值税其他非应税交易事项

【回答】

  包括但不限于: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4.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7.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10.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11.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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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答疑 货物期货如何征收增值税?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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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回答】

  一、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无偿非应税经营活动;

  四、其他非经营活动,如代收代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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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3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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