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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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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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回答】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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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回答】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以下步骤: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选择对应的省、市、区、街道,按实际情况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办理。

二、报验。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如纳税人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办理。

三、反馈。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方式登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模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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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误收多缴退税?

【回答】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一、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提醒】在处理误收多缴退税前,通常需要办理更正申报,以确保退税申请的依据正确无误,避免因数据错误导致的退税失败或延误。

电子税务局办理更正申报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

二、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路径:(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办理。(二)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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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申报表作废和更正?

【回答】

申报更正与作废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表更正您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更正或作废时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一)操作路径1.在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与作废】;2.通过电子税务局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申报更正与作废”进入办税功能;3.在征期内,【我的待办】下方就会展示已经申报的事项,点击右边的更正/作废链接进行报表的更正或作废。

(二)具体操作1.进入界面后,您可选择申报日期范围、税款所属期等筛选条件。如果需要根据申报表名称进行查询,点击【展开】进行申报表的选择,点击【查询】,对已完成申报的申报表信息进行查询。2.您从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操作”列提供【更正】、【作废】完成对应申报表单的相关操作。(1)点击“作废”,弹出“请确认”提示,点击【确定】。作废成功后弹出相应提示,点击【确定】后流程结束。(2)点击“更正”,跳转相应模块进行操作,更正成功后会弹出相应提示。

(三)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3.申报更正或作废后,如涉及补缴税款且超出缴款期限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只允许纳税人更正最末一个已申报的季度申报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不得再对当年内的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5.更正所属期申报的原应征数据已通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申报更正或作废后纳税人需要进行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未办结,继续该流程时,保存申报错误更正数据时会作废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业务。6.主税更正后如不更正附加税费,则不予保存主税更正申报,并提示主税和附加税均更正后一并保存。

二、财务报表更正2019年10月以后的财务报表可以通过新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报送及更正】模块中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点击“下一步”按钮后出现弹框提示“该所属期已完成申报,是否要进行该所属期的申报错误更正”,点击“确定”按钮,可以跳转表单页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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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小微企业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没有达到起征点,可以简易注销吗?

【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规定:“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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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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