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应如何进行?

【回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以下环节进行缴纳:

  第一步:预缴。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二步: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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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预缴税款?

【回答】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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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回答】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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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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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2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我们公司刚接了个新项目,对方要求开具9%税率的发票。但我记得之前公司有些项目是按3%开票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应如何区分?

【回答】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包括三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此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建筑服务”标签的数电发票时,应在相应栏次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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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1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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