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什么是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回答】

01基本情况

2010年,为促进核电事业发展,规范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

201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02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

2.《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03征收范围

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当按规定缴纳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04征收标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05预算管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第103类01款66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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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8
来源:天津税务

答疑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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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4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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