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622-20260626]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6-29

  1.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数电发票额度人工调整?

  答: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不足且未触发系统自动调整或系统自动调整后发票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当月发票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当月发票总额度。

  2.问:如何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

  答:1.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进入【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

  2.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点击【新增申请】。

  3.填写申请表,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纳税人可以在【申请调整额度类型】选择“长期”或“短期”变动,将本次需要增加的发票额度填入【申请调整额度(元)】,并填写申请理由、上传相关附件,点击【申请】。

  3.问:申请调整数电发票额度需要上传资料吗?需要上传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是否需要提供资料,需根据纳税人申请的发票额度而定。为了提高发票赋额调整的一次性通过率,建议纳税人在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时,依照企业前期销售的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比如可以上传与申请调增金额相匹配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情况表等材料。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的发票额度进行审核。请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准备相应证明材料,并在申请提交后,及时查看审核状态,以便接收补正通知或审核结果。

  4.问: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5.问:开具数电发票时显示的可用发票额度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可用发票额度显示的金额是不含税金额。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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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回答】

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发布日期:2026-07-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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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答疑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线上申报流程指引

【回答】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线上申报流程指引

北京丰台税务         2026年7月2日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相关规定:

  本市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先持相关材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二、温馨提示

  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办理,在提出申请前请确认不存在以下三类情形:

  (一)确保本次纳税申报时的股权状态(即:提交纳税材料中所涉及股东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持股金额等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股权登记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将影响您后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转让人没有存在股权出质(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冻结等不能顺利完成股东变更登记的瑕疵情形。

  (三)受让人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恬动的人、已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仅限被投资企业为一人有限公司)、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投资主体。

  【1】确认公司类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用到大厅办理

  【2】确认转让方类型:转让方为公司法人股,不用到大厅办理

  【3】变更投资方信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三、申报流程

  自然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理功能已上线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

  适用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

  办理优势

  无需预约取号、全程线上办结。

  操作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个人股权转让 自行申报网上办」模块。

  所需材料清单、详细办税流程可扫描对应二维码获取,全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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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2
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答疑合规使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范答疑

【回答】

  王会计

  您好,我们单位发生涉及农产品业务,好多地方不太明白。想问一下,农产品收购发票究竟是由谁来开?开给谁的?

  税务人员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具备资质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也是行业内常说的“自己给自己开票”。

  如果供货方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或企业,我们还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不可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企业可以直接开具吗?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具备开票资格。只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税务部门完成“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备案后,才能获得开具资格。

  是不是所有种类的农产品都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不是哦。可开具收购发票的农产品仅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小麦、稻谷等。若购进经深加工农产品,需按规定索取合规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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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7-4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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