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无偿转让股权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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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哪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回答】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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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自然人之间无偿赠送货物需要征收增值税吗?

【回答】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视同销售货物的纳税主体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含自然人。因此自然人之间无偿赠送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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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同一县(市)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移送货物交不交税?总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回答】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单位。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纳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对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于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视同销售,在同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

对于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总公司向分公司无偿转让不动产,如果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需要视同销售。

综上,在同一县(市)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公司调货给分公司,可以不视同销售,也无需开具发票。总公司购进时承担了增值税,其取得13%的进项发票,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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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5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与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何衔接?

【回答】

您好,一、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取得留抵退税款100万元,该纳税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全部缴回后,可以就2025年10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若该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后,由于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希望变更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自全部缴回留抵退税款次月(2025年11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复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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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什么情况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回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年应税销售额”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注意

1.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但符合条件可自愿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其中“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走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2.特殊行业强制登记

部分行业无论销售额是否达标,一律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包括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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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24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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