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何汇总纳税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补缴?

【回答】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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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回答】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例:某公司A总部位于武汉市,分别在恩施有1个分公司B,在黄石设有分公司C,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0年总机构A和分公司C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分公司B适用西部大开发15%的税率优惠政策。2019年度B分公司占2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假设2020年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B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1. 全部所得:1000万元     

  2.  分所得:

    (1)各分公司分摊50%,即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2)比例:B分摊比例=20%×0.35+40%×0.35+50%×0.30=36%

    (3)B公司分摊所得额=500*36%=180万元C公司分摊所得额=500-180=320万元

  3. 算各自税额:总公司A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0*0.25=125万元

    分公司B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80*0.15=27万元

    分公司C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20*0.25=80万元

  4. 总税额:125+27+80=232万元

  5. 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32×50%=116万元

    (2)分公司B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6×0.36=4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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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回答】

(一)一些特殊企业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它们分别是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中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中石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长江电力等以及铁路运输企业。

(二)不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主要有: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总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省内汇总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分支机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并办理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变更备案。但是下列情形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57号公告,本年度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全部税款。因此,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在低税率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避免重复征税或漏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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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3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

【回答】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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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1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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