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6-06-01

  1.我去年大学毕业才参加的工作,和我两个朋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请问我们三个人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答:是的没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并且纳税人应当留存租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所以啊不难看出租赁合同是个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首要依据;如果不签订合同,或者实际承租人的名字并没有列入到合同承租人一栏中,仅凭转账记录等进行扣除,是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所以是需要把您和您朋友的名字信息都列入到合同中,并且合租人都应填写出这一套住房的准确地址,才可以同时享受扣除。

  2.如果发现填报的扣除信息有误,我能不能直接作废呢,更正与作废的具体步骤能讲解一下吗?

  答:如果纳税人这边申报成功但尚未补缴税款、无退税金额、可以退税但未发起退税申请,那么都是可以作废申报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退税申请正在审核,那么您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再更正申报,并且年度汇算期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为5次,超过次数则需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子女9月份满3周岁,9月份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在当年能否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

  答:在当年是可以同时扣除的。因为1到8月份婴幼儿未满3周岁,处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9到12月份已满3周岁,处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两项扣除是可以实现无缝衔接哦;所以您在在当年可以同时申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补充一下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各位宝爸宝妈们可以注意一下这个时间范围喔!

  4.如果有多个子女,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 这个是可以的哦!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比如可以对子女甲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非常人性化。

  5.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我正处于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吗?

  答:这个是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用人单位申报成功社保费后,需要增加人员,如何办理?

  答:很简单,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后需要增员时,如还未完成缴费,可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将原申报数据作废后重新申报;如已完成缴费的,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行申报。

  8.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后,怎么查询缴费凭证和记录呢?

  答:单位缴费可以登录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费】——【社保费查询】/【社保费完费证明开具】,选择缴费所属期、对应险种,就能查看所有缴费记录,直接打印带税务电子印章的缴费证明。

  9.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保费怎么操作?要不要收滞纳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前的社保,需先联系社保部门推送数据,推送数据后可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补缴所属期在2024年7月之后的,可直接在社保费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0.社保费缴费成功了,但系统查不到记录怎么办?

  答: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数据同步延迟,等10到20分钟再查就有了;二是缴费未入账,可以在缴纳栏里查看支付状态,显示“已支付”就没问题,显示“处理中”耐心等待即可。实在查不到,也可以打12366纳税缴费或去办税服务大厅查询。

  11.单位社保费逾期未缴纳,会有什么影响?

  答:单位社保费逾期缴纳,后果可不小,首先产生经济损失: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拖欠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长期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会依法追缴,还会联合人社部门实施处罚。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每月规定申报期内,完成社保费申报和缴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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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疑2026增值税法落地5个月后开票规则巨变: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已取消,统一为“生产生活服务”!附编码选择与错误处理指南

  就在昨夜(2026年5月29日晚),税务开票系统的编码规则发生了与《增值税法》全面合一后的重大升级。大量用户反馈,在开具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技术服务、医疗服务等发票时,系统提示错误、无法开出,提示“编码不匹配”或“服务类型无效”,这正是本次变化的直观表现。

  案例:

  小编昨天天津出差回家,今天一早发现酒店的发票还没有给我开出来,赶紧致电酒店,酒店财务人员告知在5月29日晚为客人开具“住宿服务”发票时,按照以往习惯选择“生活服务”下的住宿编码,系统弹出红色错误提示:“当前编码已失效,请重新选择”。

  无独有偶,同样发现出差期间餐馆的发票也没有开出来,联系餐馆老板,老板挺委屈的说,开票系统出问题了,开“餐饮服务”发票时,遇到“现代服务”选项消失,无法完成开票,等周一上班去税局找税局老师才能开出来。

  小编告诉他们,根本不是系统出了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法实施第5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税收分类编码终于与增值税法完成完全合一。新法之后,原来的“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两个大类已被取消,统一整合为“生产生活服务”这一全新大类。

  因此,你现在开票必须遵循的核心规则是:

  餐饮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住宿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医疗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技术服务 → 必须选择“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对应编码

  第一个关键变化:凡是属于原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的业务,一律要选“生产生活服务”,才能正常开出合规发票。

  第二个关键变化:关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法,它原则上也归类为生产生活服务,但本次系统升级中,它暂时保持单列。因此开具此类发票时,不要选“生产生活服务” ,直接选择对应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编码,品名填写“加工费”、“修理费”、“修配服务”等即可。

  比如,某汽车维修店老板5月30日开具“车辆修理修配服务”发票,看到新出现的“生产生活服务”大类犹豫了。正确做法是:忽略“生产生活服务”,直接找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编码(通常位于“销售服务”下),然后填写“汽车修理服务费”成功开票。

  第三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生效,生产生活服务大类其实从1月就已确定,但系统直到5月底才升级编码。那么1~5月份已开具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发票,是否需要追回重开?

  答案是不用追回,不用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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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3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发票税率别选错!

【回答】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卖掉一批用旧了的办公桌椅,这批桌椅购买时未取得专票就没能抵扣进项税,且购买后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现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百分之二的发票吗?

  像您这种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该按照货物销售开具百分之十三的发票,可是,这批桌椅没有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不能开百分之二的发票呢?

  因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只看有没有抵扣进项税,更要看为什么没抵扣进项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二六年第十号公告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划重点,只有旧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同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百分之二的发票。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您刚才说的这批旧办公桌椅虽然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未抵扣的原因明显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按照货物销售开具百分之十三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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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答疑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不受侵害?

【回答】

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不受侵害,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措施:

1. 法定程序原则: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合法性原则: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保密原则: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救济原则: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 常识原则: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应当尊重常识和事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 限制原则:税务机关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应当遵循限制原则,即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

总之,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中不受侵害,需要税务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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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如何正确申请和享受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企业要正确申请和享受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应该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税率、减免、扣除等方面的政策。同时,也要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以便及时了解本地区的优惠政策。

2.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该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税前减免等方面的内容。只有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才能确保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认真填写申报表格

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企业应该认真填写申报表格,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符合政策要求。

4.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确保及时缴纳。只有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才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格、税务机关出具的批复文件、财务报表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也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审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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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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