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条件。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凭证要求:
若对方就该笔违约金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即属于“价外费用”),支付方必须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对方未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则应凭合同(协议)、付款证明、对方出具的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协议等)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