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支付违约金的一方,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与生产经营“有关”且“合理”的条件。

“有关”:指违约金的支付源于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签订的合同,违约行为是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直接后果。

“合理”:指违约金金额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常规,是真实、公允的补偿性支出,而非惩罚性的、虚构的利润转移。需特别注意,行政罚款、司法罚金等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凭证要求:

若对方就该笔违约金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即属于“价外费用”),支付方必须凭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对方未缴纳增值税,支付方则应凭合同(协议)、付款证明、对方出具的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协议等)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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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5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收到的违约金都需要交税吗?

【回答】

分情况讨论

1.需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购买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在税务上被视为价外费用,需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同时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非经营活动或合同本身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收款方未发生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收入”,应依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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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5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如何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回答】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税务部门对办税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线了“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新功能,可以直接获取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管理服务平台的个人养老金缴存信息并申报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无需下载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填报扣除个人养老金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页面。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下方菜单栏【办&查】-【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功能,进入功能首页。在“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界面,点击【“一站式”申报(免下载凭证)】。

第二步:确认凭证信息。选择【凭证类型】和【凭证时间】,滑动验证条,验证通过后,点击【确定】,查询本人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信息。进入扣除信息确认页面,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进入“选择申报方式”页面。如果凭证类型是“月度”,则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年度自行申报】;如果凭证类型是“年度”,则纳税人只可选择【年度自行申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扣除信息提交。

温馨提示:预扣预缴期间,当凭证类型为“月度”时,纳税人缴费人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此外,也可以通过“录入凭证申报”功能扫码或手动录入缴费凭证信息并申报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扣除。点击【录入凭证申报】按钮,开启“扫一扫”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点击“手动录入”录入凭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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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5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答疑例如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甲按比例应分得20万。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甲应分得的20万款项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3-35%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案例中自然人合伙人甲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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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4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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