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岛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的,不重复执行。

  (二)“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四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零关税”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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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零关税”)。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及现行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其他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对“零关税”货物设立海关电子账册,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五)享惠主体名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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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七、“零关税”货物应符合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可“零关税”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有规定外,“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航行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

  (二)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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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规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更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2022年,税务总局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公告。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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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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