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

问题:

       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执行中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回答】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是公司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数额部分的投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公司资产、股东权益进行内部调整,将公司资产中的资本公积金内部调整为注册资本,使资产的隐性部分变为显性部分,资本公积金减少、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增加的注册资本按每个股东原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来源是资本公积金而非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但公司资产总额并未变更。对于公司股东而言,持股比例不变、公司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并未增加,股东权益亦未扩大;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在资产总额未变的情况下公司偿债能力并无减损,债权人利益亦未受损。故股东无需补缴出资。

  产生资本公积金转增后股东应否补缴出资的疑问,是因为混淆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与增资扩股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但本质不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质上未增加公司资产,仅仅是公司资产由资本公积金科目调整为注册资本科目,表现为资本公积金的减少和同等数量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而增资扩股是公司在不减少公积金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新投资或原股东追加投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总资产同步增加,故有实质意义上的增资之说。在增资扩股情况下,因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资产、股东权益提高,如原股东想要保持持股比例不变,必须增加认缴出资。

  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题述股东为被执行人,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仅指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的情形。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东并无补缴出资的义务,进而也不存在违反出资义务之情形,故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咨询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阿侠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刘琨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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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答疑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纳税人如何申请修复?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公告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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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务机关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办理信用复核服务的受理时限是多少?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

  “第二十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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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外支付业务,服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内,怎么交税?

【回答】

【实用】我有对外支付业务,服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内,怎么交税?

      咨询: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有一笔对外支付业务,向国外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支付佣金,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内,请问我们需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

  好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服务发生在境内的对外支付业务应该缴纳哪些税种以及对应的税率吧。

  解答: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因此,境外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且服务在境内消费的,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由购买方按相关服务的适用税率(6%)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情况①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人说明是否有人员入境、提供佐证资料以证明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

  情况②

  除①所述情况,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

  因此,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好的,谢谢申税小微,我这就去申报缴税。


  供稿:曹蔚

  制作:陶冶

  来源:上海税务

  时间: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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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6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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