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工资不包含哪些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工资不包含哪些项目?

上海市税务局      2025-04-29

  您好,国家统计局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15.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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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29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务问题答疑(2026年第1期)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05.11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常态化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实务问题答疑工作。近期,专业指导委员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相关实务问题。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探讨研究,形成了专家解答意见。现整理发布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实务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如有与执业准则及其指南、有关部门作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其规定为准。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其他实务问题须咨询专业指导委员会,请与省注协监管与技术指导部联系(电话:020-83063583)。

  问题一: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符合研发活动前提下,研发费用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为准。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科技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时,应如何把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条款目前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性文件或说明。实务工作中,对“累计实际工作时间”界定,建议注册会计师结合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仅对从事上述活动的日历天数为工作时间予以统计。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此处明确是“当年”的概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因此,科技人员当年人数,应严格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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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1
来源: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疑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单独开票?

  问题内容:

  客户A购买公司(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合同签订支付3个月承兑,但是客户支付的都是6个月承兑,客户承诺给予承兑利息补偿,目前客户打算和公司签订一个订单,订单内容是针对承兑利息的补偿,然后公司给客户开票,客户支付利息补偿款,请问这个双方签订订单开票合规不?如果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可以针对承兑利息单独开票不?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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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30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如何判断包含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        2026-05-07

  问:对于包含导致合同现金流量时间分布或金额变动的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有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规定,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是否符合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对于包含导致合同现金流量时间分布或金额变动的或有特征条款的金融资产,企业在评估其合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判断该或有特征条款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是否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在作出前述判断时,企业不考虑相关现金流量变动发生的可能性。若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或变动后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则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若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则需进一步判断引起合同现金流量变动的或有事项的性质。

  在或有特征条款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情况下,若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在或有特征条款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情况下,若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对于根据借款人是否达到碳减排目标,按照固定基点调整贷款利率的贷款,若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前述调整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且不会导致该贷款整个存续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有显著差异(如利率的最大可能累计调整未显著改变该贷款的利率),则其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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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7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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