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仅供备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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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应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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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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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中纳税人所属行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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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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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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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留抵退税中的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四、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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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后其留抵税额可能发生变化,应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十、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当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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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限内办结?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纳税人不存在本公告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含当日,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准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七、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告第七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九、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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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申请留抵退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十、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准的留抵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十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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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了党组织,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综上,你公司作为私营企业,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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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北京市一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单独核算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请问我公司取得上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5 年 5 月 12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 年 4 月)》第 1 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综上,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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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公司是山西省的一家装饰企业,最近与某企业合作,为其网上销售给客户的家具提供上门安装,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家具安装是按销售劳务还是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4 号,国务院令第 691 号于 2017 年 11 月 19 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家具安装是否可以界定为建筑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下的其他?”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属于加工劳务。

综上,你公司提供家具安装为加工组装,应按销售劳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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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回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7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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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8-25
来源:云端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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