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持股比例不到25的股东为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的二级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75的另一股东为外国公司,即该企业为国有参股企业。现在该中外合资企业解散,请问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若需要评估,评估后的报告应当向哪个机构进行备案?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提问题中的国有参股中外合资公司解散不属于强制要求资产评估的情形,但其国有股东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时,应当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决策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最终确定,另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疑房地产开发类央企,部分未售楼盘已转投资性房地产,自持租赁经营后,决定销售,是否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如相关资产列入企业固定资产项下,应依据32号令中有关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答疑关于《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里提到精简国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我想确认一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是否包含国有股东股票质押融资?国有股东(央企控股)的股票质押融资行为是由国资委审批吗?还是企业自主决定就可以了?
国资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中第四条规定:“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答疑请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即36号令是否适用于H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有的内资股?
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国有股东、符合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境内外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含H股上市公司的内资股)的变动,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答疑企业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客户未支付对价。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会计上,分别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增值税中,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有关规定,属于无偿赠送,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有关规定,由于转让了资产所有权,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由于礼品的公允价值一般等于购买价格,因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
在个人所得税中,根据财税2011年第50号有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税目进行处理,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会计上,根据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于客户已经明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能抵扣)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印有企业名称的标识,应当按照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核算。
答疑甲服装企业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鼓励员工在内部网站发表文章,单位支付的稿酬,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因为在内部网站发表文章,不是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公开出版、发表,没有版号,不属于稿酬所得。
例如,个人在网络上发表小说,取得网站支付的发表费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和网站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纳税;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纳税。既不是稿酬所得,也不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疑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辅导》中的解释,除了有明确的不征税或免税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福利、补贴、津贴、节日福利、生日礼金、探亲差旅费等,不论是实物还是现金,如果是发给职工个人的(即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都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体享受的、不可量化到个人的、非现金福利,属于集体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如果纳税人当年换工作单位的,各单位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只需要根据纳税人在本单位的累计所得预扣预缴,年终再将全年所得汇总进行汇算清缴。例如,小王2023年5月1日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工作,那么,A公司1-4月份按照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B公司发放小王5月份工资时,按照累计预扣法只能计算小王在本单位(B公司)工作的1个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公司发放小王6月份工资时,只能按2个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此类推。年末小王再将A公司和B公司的工资汇总起来汇算清缴。
可以推理,纳税人如果年度中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重新预扣预缴,年终可能会产生补税的情况。
再如,老王2023年3月新入职某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月份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老王在该单位累计工作的时间3个月扣除老王的子女教育支出6 000元(2 000元/月×3个月)。
答疑老王的儿子在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老王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子女教育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7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规定,大学期间参军属于全日制教育阶段,可以按照子女教育申报税前扣除,但总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例如,老王的女儿工作2年后,辞职攻读全日制研究生。老王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子女教育进行税前扣除?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的规定,全日制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范围,可以按照子女教育申报税前扣除。
答疑农民取得劳务报酬可以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吗?
可以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扣除。因为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扣除包括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也就是专项扣除的一部分。
答疑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或者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机制”,是由于被收购的标的(如股权或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对收购交易价格以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等为基准,来确定最后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属于股权转让的后续收入,应当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允许转让方扣减以前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
但是,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被收购企业如果没有实现业绩目标,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将补偿款支付给被收购企业的,这在会计和税收上都属于权益性交易,而不是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疑甲上市公司向乙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发行股份,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亿元,甲公司增发股份的交易价格为34.4亿元。则乙公司的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则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原持有人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乙公司的原股东中,自然人相当于将原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卖掉,取得的对价是收到的甲公司增发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法人也应当确认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小王借款给甲公司100万元,后来经过协商,将该借款转为对甲公司5%的股份。小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转为股权投资,属于债转股的情形,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5%股份的公允价值大于100万元,则差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甲公司5%股份的公允价值小于100万元,则属于财产转让损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全部购房款=实际支付购房款+少支付的优惠价款(实质租金)
如果不考虑租金,将导致个人少缴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少确认卖房的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例如,个人允许企业在自己的住房或汽车上做广告,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纳税。
答疑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该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公司以房屋作抵押向买受人借钱,补偿款相当于利息。
答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息股息红利分配决定的日期。如果企业作出分配决定后,当期未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的,或者分期支付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当在作出分配决定的当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一次性缴纳,不得推迟到实际支付股息的时点缴纳,也不得分期缴纳。
例如,个人从余额宝中收到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余额宝属于开放式基金产品,根据财税2002年第128号规定,个人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申购与赎回的差价收入、分红收入或利息收入,暂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企业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申购与赎回的差价收入、分红收入或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有什么区别?
经营所得一般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有连续性;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出卖个人劳动为主,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稳定性、连续性比较低。
例如,个体工商户老王开了个门市部卖西瓜,一个月赚了2万元,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后来在淘宝上开了个网店卖特色西瓜,卖的比较火,一个月赚了4万元,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征税。老王很开心,于是写了本书叫《我和马云不得不说的故事》,赚了6万元,应当按照稿酬所得税目征税。
答疑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答疑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答疑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某币、某豆等),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能否以“提现”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无论是否具备交易或消费功能,平台企业在报送其收入信息时,均应当以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到达其平台账户(如平台虚拟账户、平台虚拟钱包等)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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