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2025年2月1日起,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和附件6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四、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有哪些?

答:(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x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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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是什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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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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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回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 3%

......

九、本公告自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子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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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工程,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否享受20%加计扣除。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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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6-26
来源:陕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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