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男一茶弟”贝光TEMX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

的)。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实后,民门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米斗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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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7
来源:广州税务

答疑用人单位9月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回答】

用人单位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新增人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申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用人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

(1)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模块,再点击【工资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自动进入缴费界面,可通过【三方协议缴费】或【银行端凭证缴费】两种方式完成社保费缴纳。

(2)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点击【本月更新数据】查看并核对新增人员参保信息。确认新增人员参保信息正确后,在【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选择生效年度,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

可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在【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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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6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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