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意: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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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6
来源:南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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