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的印花税常见问答

【回答】

  印花税常见问答

  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以及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呢?今天,申税小微准备了一些常用知识,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同时废止。

  公告政策适用范围

  (一)企业改制

  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企业重组

  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投资主体存续

  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事业单位改制

  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企业、公司

  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2026年3月17日修订)

【回答】

  1. 说明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以下简称“铁路电子客票”)票面上没有进项税额,需要手工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电子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票价+改签费)÷(1+9%)×9% + 退票费÷(1+6%)✕6% 

  2. 示例

  2.1. 示例1:票价/改签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票价或改签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598.00 ÷(1+9%)×9% = 49.38 (元)。

6a6eaae2dde02c1e5742551fbfd1b3e4_60514f3ab66992e2ac685a27b80056a8.png

  2.2. 示例2:退票费

  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 2.00 ÷(1+6%)×6% = 0.11 (元)。

9bb77b7e82e57b63d46e2951db1af78e_8ba9965b8a594f4014c14a3340ca4196.png

  3. 相关法律法

  3.1. 票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2. 改签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留言公开版块中2024年10月11日的答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改签费和铁路车票上列明的改签费,均属于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3. 退票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故,铁路电子客票的退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 

  4. 常见问题

  4.1. 非本单位员工开具的铁路电子客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1)结论

  若铁路电子客票上注明的乘车人不是本单位员工,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本单位员工限于:

  ①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②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2)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5. 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毛燕庆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意见,亦不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中所述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毛燕庆

答疑“职工薪酬”填表口径

【回答】

8ba4ea915d0d65189729bbbaf6512c24_7263bb659accbfedf431b18e47640b77.png

  这个职工薪酬的图很好,但是要注意几点

  1、先看看官方填表口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2、所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的范围是大于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的,因为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仅仅包括工资,不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3、图片虽然好,但是你要注意的是,你做账首先要规范,所有职工薪酬范围的都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核算,才能直接按其借贷方取数,如果没有这样核算,你的取数就可能不完整。

  4、如果你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那么你就不能简单这样取数,而是要自己手动通过费用等科目去手工汇总。

  5、数据都是累计数据,比如4季度就是1-12月数据,是累计数,不是季度或月度发生数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翅儿税税念

答疑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回答】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6-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 3738394041424344454647 1646